建设法规第3章-交易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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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 3章章 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债的来源、分类、消灭;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信用制度。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债的来源,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留置,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曝光单位的整改审查。23.1 3.1 债权制度债权制度3.1.1 3.1.1 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1.债与债权的定义债与债权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2、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总和。2.2.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具财产性,只能就财产提出债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债权具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具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债权具有期限性,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33.1.2 3.1.2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因此其

3、表现形式也有很多,我们关注以下5种分类。(1)按债的产生,分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986)。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所得利益给受损失一方的义务;无因管理是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侵权行为是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2)按发生原因及是否由当事人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其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属法定之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3)按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称之为单一之债,否则为多数人之债。4(4)

4、按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的债权人需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但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按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最常见的是合同与担保,合同为主债,担保为从债,担保之债存在与否、有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5【案例】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

5、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3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丙施工企业,几天后甲发现错误,并向丙要求退回该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发给乙。乙以丙曾经用过该设备并对设备造成部分磨损为由要求甲减少价款2万元。问题:从债的产生来看,本案例中有多少种债?分析:由于丙和甲没有关系,而意外收到价值30万元的设备,并归还该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乙支付设备款,甲交付设备,属于合同之债。63.1.3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债在以下情形下消灭:(1)履行。履行是指债务人完成债权人请求的为或不为的义务(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不公平竞争等)。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的目的得

6、以实现,债的关系随之消灭。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2)抵销。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抵销方式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上述给付之债必须均已到履行期限。7(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

7、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混同。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人。如相互签订合同的两个企业合并。(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的义务随之解除。债权人一旦放弃债权,债务人的债务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6)当事人死亡。当具有人身性质之债的合同之债,因人身关系不能继承和转让,而当事人死亡时,其签订的合同随之终止,如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约稿合同约稿人。83.1.4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债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债1 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由于签订了合同而构成

8、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施工合同之债、设计合同之债,购销合同之债等等。以施工合同为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施工任务,对于承担者-施工单位而言,其是债务人,相应的建设单位为债权人;但是合同存在对价,即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工程款,此时,建设单位为债务人,施工单位为债权人。2.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之债,如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对现场工人的侵权。如施工噪声,影响了工地周围的居民正常生活,构成侵权,此时周围居民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现场工人需要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就要求工人作业,侵犯了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权,此时,

9、工人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93.2 3.2 担保制度担保制度3.2.1 3.2.1 概述概述担保制度通过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包括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设置。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担保人是第三方,则担保人以自身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

10、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条款与担保相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03.2.23.2.2担保的各种形式担保的各种形式1 1 保证保证(1)保证的定义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11、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应当能够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还应当具备清偿能力,就被保证人弥补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因此,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1(3)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

12、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13、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12(5)保证期间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未规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

14、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3(6)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当主合同变更时,对保证的影响如下: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转移,保证期间债务人依法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4【案例】:甲公司为乙公司做借款担保,保证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问题:该保

15、证属于哪种保证形式?被保证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证?若乙将债务转让,则甲的担保责任是否发生变化?分析:该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乙将债务转让,则需经过甲的同意,否则甲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52.2.抵押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

16、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1)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6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是所有的财物均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

17、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7(2)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8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18、时设立。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9(3)同一财产抵押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19、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4)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和价值贬损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

20、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

21、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1(5)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案例】某贷款合同,借款方以一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向贷款方做了抵押担保,但未具体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方即拨付了贷款资金。问题:借款方可以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向贷款方做抵押吗?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还有效吗?分析:可以,借款方的一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非

22、不可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有效。因为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且当事人之间也未要求进行抵押登记,这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率,因此该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23 3质押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

23、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24、质物。(2)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25、,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26、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54.4.定金定金定金是指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同样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27、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65.5.留置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分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构成要件:债务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可以使用留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8、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不可分的,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7【案例】甲在乙加工厂加工了一批零部件,因甲没有及时付款,乙加工厂行使了留置权,扣留了这批零部件。零部件的总价值为5万元,甲欠的加工费是3000元。问题:乙加工厂适于行使留置权吗?如何行使?分析:可以。甲与乙加工厂的

29、加工合同有效,且乙加工厂的债权与加工合同有关,因此,这是个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担保。乙加工厂可以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留置权,即其可以扣留不低于3000元的零部件作为抵押。283.2.33.2.3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程建设合同担保1 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

30、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29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

31、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02 2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没有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两种形式。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32、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13 3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

33、0天至180天。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2)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3)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案例】

34、甲发包人与乙承包人订立工程建设合同,并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现在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问题:工程款如何清偿?分析:由于丙进行了一般保证,因此,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33.3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制度3.3.1 3.3.1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1.1.保险保险风险是指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导致后果不确定。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35、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因此,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2.2.保险合同及设计当事人保险合同及设计当事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其中涉及的当事人有投保人、保险人、收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36、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3.保险合同分类保险合同分类按保险保障范围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货物运输险等)和责任保险合同(如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健康为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如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等)。按投保人是否可自愿缴纳,分为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是投保人没有选择余地,必须投保的保险,如建筑意外伤害险等。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37、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如相关职业责任保险。4 4.保险的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的金额和保险价值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5.5.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

38、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6.6.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

39、利和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财产险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40、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险被保险人负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的权利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

41、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确定事故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的,则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同时需要支付查勘、定损费用,以及责任保险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投保人为了防止事故扩大所做出的额外支出。【案例】某工程项目足额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

42、险事故。为了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支出了6万元。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建筑物实际损失为20万元。问题:保险公司应该给投保人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分析:26万元。确定事故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的,则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同时需要支付查勘、定损费用,以及责任保险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投保人为了防止事故扩大所做出的额外支出。其中查勘定损费用已经由保险人自己支付了,剩余的费用应该给投保人,包括为防止事故扩大支出的6万元和实际损失20万元。3.3.2.3.2 工程项目保险工程项目保险1 1 工程项目保险概述工程项目保险概述工程项目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向专门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

43、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所投保的风险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2 2 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44、的经济赔偿责任。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责任范围:A、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如火灾或爆炸。除外责任:A、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害和费用;B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费用;C、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为换置、修理或矫正缺点支付的费用;D、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事损失或使用装置失灵造成的损失;E、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F、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G、盘点时发现的短缺;H、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有其他保险保障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I、保险

45、前发生的损失;J、已经工程所有人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A、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B、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其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报销明细表中

46、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3 3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加收保险费)。对于旧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维修期的保险责任。4.4.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1)强制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为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费。被保险

47、人为从事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等)的人员。(3)保险期间。保险期限如果有约定,从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到约定的终止日24时为止。如果没有约定,则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4)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证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由于工程项目中个人流水作业,因此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5)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

48、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执照驾驶或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事故。【案例】:施工合同于2012年10月10日生效,该工程于2012年10月20日开工。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被保险个人于2012年11月5日进场施工。问题: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是什么?分析:2012年11月5日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保险合同生效日不一定是保险期间起始日,也

49、不能以简单地以开工日为起始日,而应当以工人实际进场施工之日开始计算,因为此时被保险人才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风险。3.4 3.4 信用体系信用体系1 1 用的基本概念用的基本概念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获取的信任,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是依附在个体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

50、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住房与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1月12日起实施)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本章主要讲述前项。2 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概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概述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该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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