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新法规解读新法规解读 201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 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
2、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一)明确执法主体(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三)推动在线监管。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二)开展创新示范。(三)加强协调配合 一、引言 二、电子招标示范 三、电子招标投标法 四、23号令有关部分解读 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
3、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一、引言 1、上帝招标的故事、上帝招标的故事:日前作者在互联网下载了一个讽刺目前招标现状的帖子,转载如下:天堂门坏了,上帝招标重修。印度人说:3000元弄好,理由是材料费
4、1000,人工费1000,我自己赚1000。德国人说:要6000,材料费2000,人工2000,自己赚2000。最后中国人淡定地说:这个要9000元,3000给你,3000我的,剩下3000给那个印度人干。上帝拍案:中国人中标!后来地狱的门也坏了,招标人吸取了上帝招标的教训,制定控制价3000元。德国人看了一眼走了,印度人报价3000。中国人给了评标的小鬼500,报价3000,中标。德国人印度人都纳闷。再后来,中国人花了500元购买材料,500元付人工费,修了一半宣布停工。拖了半年,上帝责令限期完工,地狱只好追加投资3000元,工程完工!再后来天堂连接地狱的电梯坏了,也要重修,经过前面两次教训
5、后,上帝公示控制定价3000元而且要一次性修好。德国人又来,看了一下走了,印度人报价3000。中国人也报价3000但补充说明完工后有茅台酒等重谢,中国人再次中标。拿到钱后中国人开工。500元购买材料费,500元付人工费。完工后。上帝叫人验收。验收员(事先收了中国人红包500元)说图纸不合格要重建。于是上帝被迫追加资金9000重建!天庭大哗。再后来,人间的大门也坏了,投胎的上不来,经过前几次的教训之后,上帝严格定价3000,监理、审计现场跟踪!并且免费保修1亿年。德国人吓跑了,印度人报价3000,中国人报价免费修好并保修2亿年,但要5万年的管理权,上帝同意了。于是中国人修好后在门口设了个收费站,
6、投胎每人每次500,双向收费上不封顶,不给钱的下辈子一律投胎到中国。上述案例言简意赅,深刻揭露了招标投标领域“萝卜卖出人参价”原因、非法分包的现状、招标控制价的博弈、招标、评标环节的腐败、低价中标设计变更的手段以及特许经营的黑幕等多种违法现象。2、招标投标的属性(1)招标采购的经济属性(2)招标采购的技术属性(3)招标采购的管理属性(4)招标采购的法律属性 3、招标投标法的由来 经济管制下的竞争性采购 公法和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二、电子招标示范(一)电子招标投标示范(二)电子招标和招标代理(三)电子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四)电子招标和资源交易中心(五)电子招标和行政监督(一)电子招标示范 1、链接动
7、画 2、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纸质提交供应商调查表招标公司人员自行录入电子招标投标人网上自行注册投标人信息自助维护包括企业信息、资质文件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合同纸质保留人工分配招标编号手工领取信息不共享电子招标合同内容电子格式化根据工作负荷分配招标信息和委托联动共享招标编号自动生成设定操作权限,灵活授权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
8、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根据历史招标文件或范本剪刀+浆糊的制作方式招标文件审核工作量大招标文件发出流转周期长电子招标根据文件模板标准定义自动生成招标文件初稿自动合成招标文件自动转换PDF文件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只审核可变数据,无需全审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专人在官网上发布公告专人在采招网上发布公告专人在国际招标网上发布电子招标系统自动进行官网公告发布系统自动在采招网进行发布可以和国际招标网做接口支持和其他公共平台对接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
9、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专人进行标书出售工作量非常大标书打印成本高标书发票邮寄繁琐财务对账困难电子招标投标人网上自行购买网上支付成功立刻下载无需专人售卖标书大大解放财务人员工作量发票快递单可套打联打财务对账更为简便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组织标前现场答疑会厂家互相见面难防范传真邮件澄清补遗文件逐个通知,工作量大电子招标网上答疑、澄清、补遗避免投标人标前见面澄清通知通过短信提醒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文件减轻项目经理
10、工作量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打印装订纸质投标书一正四副成本高逐页小签手抽筋最怕领导改报价电子招标制作电子投标书离线制作安全高电子签章防篡改电子钥匙上好锁网上投递很方便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大包小包上飞机住宿打车怕误点交通吃饭要花钱开标成本难避免电子招标网上开标免差旅自己加密自己解透明监督全掌握轻松高效零成本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
11、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评委会翻阅纸质标书评委打分后,自行计算标书信息量巨大很难精确进行指标比对评审过程相对粗放评委的工作量较大电子招标相对集中式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自动抓取招标投标数据自动进行横向比对分析专家在电脑上打分系统自动汇总、计算可以实现精细化的评审评委工作量大大减轻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投标人注册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标前澄清补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传统方式手工编制评标报告专人在官网发布公告公示手工编制中标通知书传真、电话通知投标人电子招标评标报告可自动生成公告公示可根据模块生成中标通知书可自动生成系统可
12、自动发送邮件短信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方式比对-业务流程(二)电子招标和招标代理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招标代理的基本功。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形式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专业型、顾问式服务 市场开发、用户开拓 深入了解、把握业主需求 供应商市场研究 招标策划 合同履行过程跟踪、中标人后评估 管控模式设计、流程制度梳理(三)电子招标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三权、两责、五个判定 3、电子评标和专家(1)促进专家评标水平的提高(2)电子化成为评标专家的得力助手(3)有利评标专家发挥咨询作用(四)电子招标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1、电子招标和交易
13、成所是孪生姐妹 2、交易场所的作用-服务-桥梁(1)为招投标相对人服务(2)为政府服务 3、电子招标为平台提供了全方位服务(1)信息服务(2)信用服务(3)程序服务(4)履约服务(五)电子招标和监督 法律赋予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 1、管理职能(1)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法第十六条;(2)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标准文本。条例第十五条;(4)对于法定需要审批、核准项目依法审批、核准招标内容。招标法第九条和条例第七条;(5)对于法定需要备案项目接受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6)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招标
14、法第四十七条;(7)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管理;招标法第十四条和条例第十一条。2、监督职能(1)受理投诉。招标法第六十五条;(2)对评标进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3)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虚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招标法第七条;(4)依据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对违法当事人处罚;(5)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至八十二条对违法当事人处罚。3、监督方式:甲、法定监督方式:(1)受理并处理投诉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2)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
15、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即法律明确“透明化”是法定的监督手段。(3)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乙、其他监督方式 如 现场监督、监督检查等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将透明化原则作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建立严格的项目结果问责制度和全社会健全的信用制度,是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有力武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推行,利用互联网由专业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是落实透
16、明化原则的有效途径。4、电子招标为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创造了条件(1)通过信息公开进行监督 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陆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第9条)(2)通过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 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有关信息。(第43条、第44条、第45条)(3)通过信用机制进行监督 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第44条第1项)(4)改善行政监管载体进行监督 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
17、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陆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9、47、48条)(5)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投标人方便廉价投标;可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 增强竞争性 如实记载交易过程,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查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法(一)电子招标投标实践催生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框架(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无收银员超市的启示 东南亚某国政局稳定、市场成熟、治安良好,基本可以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在此基础上为降低营业成本,该国选择一些地段设立了一批无收银员超市。顾客根据商品标注的价格自
18、觉付款,自行从货架取货带出超市。该办法施行一段后,管理者发现,有些超市有人买东西不付钱,超市亏损严重;但有些超市营业基本正常不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对两类超市做了分析发现,发生亏损的超市有两个特点。一是地理位置一般在火车站、公交车站等人员流动的地方,其行为人难以进行信用评价;二是现场虽然有摄像头但不公开不完备。而经营正常的超市,一是建在小区附近,人员相对固定流动性不大,大家相互了解,都珍惜自己的名誉;二是该类超市有公开、完备的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投币箱也是透明的,监督有力。对此,管理人员及时做了调整。对丢失货物的费用超过聘用收银员工资的超市改为有收银员的收款超市,对第二类超市继续进行试验。管理者认为
19、,电子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营业成本,当顾客认为自己的言行在有效的监督视野下一般都能保持自己的操守,即使摄像探头不工作,顾客认为存在有效监督,效果也相同。这个故事说明给我们如下启示,1、即使受过良好教育的行为人,在买东西付钱这种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常识性操守方面,如果缺乏信用评价和有效监督,鉴于经济人自私的本性,好人也会有利己冲动甚至会以身试法;2、当少数行为人违法得不到惩处时,多数守法的人也会违法;3、监督需要成本,随着技术进步,电子技术的应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监督成本,招标投标活动也是这样。电子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成本,更加公开透明的程序增强了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效性
20、。(一)电子招标投标实践催生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相关问题也接踵而来。首先由于缺乏制度和规范。电子交易平台不能互联互通,一个地方一套软件系统,例如某省共有十多个地市,各地市的有形市场全部采用电子招标,但是互不相通。投标人到某地投标先交会费加入地方协会成为会员,然后“优惠”出售电子投标合成软件,允许其投标;到了本省另一个地市原来的系统不通用,必须再入该地协会,再交一份“买路钱”才能投标,投标人苦不堪言。此外,由于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互不联通,不利于打破技术壁垒和行业界限,阻碍了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对于电子招标活动中特有
21、的专业程序和安全问题,如投标文件传输失败的救济和法律责任,泄密的责任追究等,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亟需解决。第三,各地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缺乏统一标准良莠不齐、缺乏管理,长期以往将阻碍电子招标的发展。第四、电子招标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形市场内的监督局限于开标旁站;交易市场外的项目缺乏手段疏于管理。基于此,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起草颁布了行业内盼望已久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8部委20号令)。该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保障。是招标投标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里程碑。(二)电子招标投标
22、办法的框架(办法9章66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第二章共11条,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包括建设原则、建设主体、系统功能、技术标准、服务要求以及资格认证、从业人员、安全性、可靠度、完整性和相应义务做了规范。第三章主要针对电子化的特点对电子招标程序的规定共7条。主要有注册、公告、招标文件的下载、招标文本的标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保密的义务以及澄清程序规则等。第四章是关于电子投标的程序规定共6条。主要有运营商回避制度、注册登记、提交文本技术管道、编制投标文件加密、解密特殊要求、递交规则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第五章规定应当在选定交
23、易平台进行,并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各环节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做了特别规定,共12条。第六章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定共5条。包含了对交易平台、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信息的要求和内容、以及公共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职能、包括对交易平台的管理职能。第七章是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包括相关主体接受监督的义务、监督平台的建立和技术条件、职能分工、监督方式和其他义务性规定共8条。第八章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特有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共8条。第九章法规的附则一般属于补充性内容的非规范性本章规定共6条。(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一)办法的法律渊源和电子招标的定义 二)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架构和信息共享
24、 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保密和安全 四)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 五)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 六)电子招标投标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法律渊源和电子招标的定义 1、办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法律始终被认为是社会控制可以信赖的权威,但法律一直只能是过去历史的概括总结。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是这样,该法是过去我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司法实践的概括性总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兴起需要一部针对性的游戏规则,发扬其利,去除其弊,这就是所谓规范
25、,通过统一规则的规范,才能达到促进该项活动健康发展的目的。显而易见,其法律渊源是招标法及其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该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因此,需要一个技术规范作为附录和本法正文有相同法律效力。2、电子招标的定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
26、义。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本条第三款考虑到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没有规定如果出现不一致如何处理,修正后的30号令、27号令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二)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架构和信息共享 依据办法,电子
27、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监督平台。办法第三条对三个平台的功能分工做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作了规定.1、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织架构 2、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3、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 4、三个平台的相互关系 1 1、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织架构、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织架构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
28、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该条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范。第一款明确统一了该系统的组织结构,即交易、服务和监督三大平台结构。第二款规范了三类平台的功能和属性。其中,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相对人招标采购的交易市场,体现了相对人的私权利,其组建运营应当依靠市场在竞争中发展,政府的作用是提供维持公平市场秩序的保障,公权力不应当干预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和竞争,不能指定运营商或进行地区保护等;服务平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
29、服务的平台,属于公益性质。可以由政府或协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部门以公益为目的按专业或行业建立、运营;在线监督平台属于行政权力维持和保证市场秩序的渠道,监督平台由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依照法定分工组建和维持其运行并开展监督活动。由于电子平台的公开性,三个平台都应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电子招标活动的范围可以是招标投标程序全过程,也可以是部分过程,体现了法律对地区、行业、部门的差别管理。在实践中,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功能,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功能的同时,兼具某一方面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本条第三
30、款明确了三大平台准入、运营的适用行政法规和技术要求。2 2、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1)建设原则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本条是交易平台建设的原则:只有标准统一才能互联互通,只有互联互通才能公开透明,只有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才能实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和高效。为确保系统的互联互通本办法规定,一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
31、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通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电子招标发展方向是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三化的核心是市场化;专业化是平台的技术属性、集约化是平台市场竞争的结果。(2)专业化、市场化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
32、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用的现状,该条赋予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合法主体。其中,交易场所由政府依法组建属于事业服务性质。但是从交易平台的市场属性考量,该平台建设的主体应当靠市场的竞争,最终也只有靠市场决定了平台的生存和发展。历史证明,不是在任何领域权力都可决定一切,过去我们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最后也没有学成;改革开放后,工业农业的布局重来了一遍。市场本身有一个试错的过程,行政权力太强硬,纠错的代价过高。政府主导的好处是立竿见影,但是弊病也多,主要是可能造成地区、部门、行业
33、的封锁以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设租、寻租。因此国家鼓励运营商公平竞争。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服务平台人员的监督管理,这是监察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领域。3)基本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文档;(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功能。”该条是本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定的应当具备基本功能条件:(一)通过在线招标采购的公平交易功能;(二)体现电子平台优势的信息加工功能;(三)体现电子平台公
34、开的方便监督功能。(四)民事行为的兜底条款 其中在线交易相当于电子高速公路,加工信息(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靠软件载体完成,公路有标准接口方便行政监督和监察。实现平台上述四大功能的依据是本办法和技术规范,以保证系统的互联互通。4)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六章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应当依法及时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
35、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本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告的内容、第十九条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关于报告的规定,结合电子招标的特点是对交易平台公布信息内容的做出规范。除了在纸质形式招标中应当公布的信息外,办法补充了电子平台应当依法公布和交换信息的内容和有关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缔约签订的信息,如中标人、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和合同期限等;该条补充了合同履约过程信息公示的要求,包括完成项目的质量信息、工期和结算金额信息。但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并考虑到项目的复杂
36、性或可能的涉密要求,强制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其他条件的成熟,因此,法条采用鼓励的方式。尽管如此,该条规定对于规范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完成合同、防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也有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规章应对鼓励的行为做具体化的补充,如在信用等级认定时加分、在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审中加分等,把政策鼓励落实到实处。这种透明化的监督方式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5)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本条是对交易平台关于服务
37、内容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得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招标公告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和监督部门开通登录的条件。但上网登录须满足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范围内,以满足招标信息保密的要求。交易平台作为市场化的商品应当允许其获得合法的利润并维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因此对于其他不是依法公开的信息如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的获取可以适当收费,但办法没有对交易平台收费作出规定。3 3、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1)功能定位:公益性 第四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链接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
3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连接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三)连接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六)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本条是对电子公共平台服务职能的具体规定,鉴于服务平台信息枢纽的地
39、位,该平台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6项服务职能。本条功能要求第一项赋予了服务平台是链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网站的全方位信息枢纽的地位;“链接”只能方便单向自动搜索浏览信息。第二项是关于对交易平台的连接要求,其功能除了信息交换外还有整合加工的职能。该条重申了交易平台公示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连接”指建立双向的数据信息交互关系。第三项是连接连接政府政府专家库的技术要求,政府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属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但是由于其性质的公益性和事务性,该项工作应当委托有关事业单位管理;政府部门保留其监督执法的权利,事务性工作交由服务平台的管理部门执行,同时通过其跨部门、跨行业的事业属性和电子系统的便利条件沟通政府各有关部
40、门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家库专业的全面性和在一线评标专家的集中性的矛盾。第四项是服务平台的技术支持支持要求,实现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中电子身份的兼容互认是三个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技术条件;第五项是关于为监督、监察提供提供沟通渠道的要求;第六项是关于服务平台对相关信息整合加工的要求,为市场提供动态的公益服务,包括市场运行、相关业绩和信用,便于行政和全社会的监督。本条第二款是服务平台无偿服务的规定,鉴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服务平台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当免费下载,无偿提供。法律没有规定不属于应当公开信息的下载是否收费,如何收费。为了建设和维持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地方
41、政府或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服务平台有偿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允许服务平台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对本平台加工的信息适当收费。本条第三款款规定了服务平台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服务要求、资格认证、从业人员、软件、硬件、管理和遵守相应义务等条件。(2)政府网站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
42、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政府部门网站具有公共行政管理和服务属性,一般都有对招标采购服务和管理的专栏。政府网站作为官方平台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并维持本地区、本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本部门的执法权。本条规定了政府网站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应当公开的五项内容,第一项属于包括本部门或行业法规在内的法规宣示,便于招标投标相关人依法约束相关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在法规框架内相对人的行为属于私权利,公权力对这种私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第二项是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信息公示,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等工作,便于相关人监督;第三项是对
43、从事特定行业准入条件的当事人的资格管理的公示;第四项是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告对相关当事人违法处理的决定,这是最有效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五项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属性,为方便合同双方缔结和履行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相关服务信息。这些内容体现了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政府网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当从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中逐步退出,交由行业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透明化的自律形式组织完成。(3)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
44、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服务平台的主体 由于招标投标服务场所和电子招标的相关性,本条参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是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不包含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如有些地方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了交易场所,经政府授权日常管理由省信息中心指导。在建立服务平台时,则由地方发改委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信心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主导和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事宜。鉴于服务平台的公益性,在建立地方服务平台中,政府不能包办,政府的主导作用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平台共建共享,所谓共建共享
45、即服务平台的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包括政府投资和其他社会投资共建,并体现服务平台的公益性质,为全社会开放。该平台应当“统一”,所谓统一包含了技术标准统一和数量管理的统一,在一个行政区服务平台也不易太多,以节约建设和运营成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层级构建组成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但这种架构是一个技术架构,相互有合同义务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4 4)政府在电子政务中提升对招标的监督能力)政府在电子政务中提升对招标的监督能力 第四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
46、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鉴于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普遍建立了电子网站和电子政务服务的现状,依据本条授权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察部门应当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行政监督和监察执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因此该条通过网站公布了包括法律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便于社会和当事人监督。4 4、三个平台的相互关系、三个平台的相互关系(1)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
47、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及时交换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服务平台的管理 本条规定了
48、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服务平台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范围、对象、条件和内容。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交易平台在公共服务平台的注册管理制度,及交互信息的义务。为了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考虑到交易平台的经济属性,交易平台可以在任何一个服务平台注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这种注册制度属于私权利的合同关系,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服务平台依法开放接口和信息交会的范围和内容即对“所必须”的信息作出具体界定,并协商规定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标准要求等;该内容属于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合同关系中服务平台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规定了服务平台向上一层级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制度。这种制度也属于合同
49、关系而不是管理关系。即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互信息。电子招标服务系统的属性属于开放性和网络性,因此服务平台按层级构造,但法律没有规定层级的行政属性,省级网站对市级网站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鉴于服务平台属于公益性,本条第四款规定了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招投标市场;服务的范围是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服务内容相对于交易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对于不同层级的服务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服务条件是按照职责或者注册权限登陆使用平台。法律对对职责范围和注册权限之外的信息是否实行有偿服务没有作出规定。为了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行应当允许服务平台对加工的信息有偿服务
50、,但服务平台并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地方物价部门应对服务平台的收费依法作出规定。(2)平台的开放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提供接口标准交互信息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监督平台开放接口的义务,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不得限制和排斥合法的相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