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领域。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2017年,经中国海关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清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达6.6亿票,进出口商品总额为902.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0.6%。本章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分类,重点阐述了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环节的主要法律规范。学习目标1.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市场分布。2.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3.熟悉电子通关的主要法律规定。4.了解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税收的的主要规定。引导案例跨境电商保税
2、仓“刷单案”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 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 070 384.
3、36元。引导案例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案”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判决: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志都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重要地位,是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罪责。冯某某、江某某、王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的罚金,涉案志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300余万元。引导案例跨境电商保税仓
4、“刷单案”天津中院明确指出:本案中大王会社在日本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商标权在其产品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即权利用尽,大王会社自己在其产品外包装印刷标识“日本国内限定贩卖品”不能代替一国法律及司法对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态度。即使大王会社与其国内经销商具有有关产品限定销售区域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大王会社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妨碍平行进口商合法进口该商品的行为,更不能产生保留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法律效果。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7.1.17.1.1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市场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市场范围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交易标的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
5、动。具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市场范围包括虚拟产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部分和实体产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部分(参见第1章图1-5)。7.1.27.1.2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方关系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方关系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多个交易、服务和监管主体。其相关方可分为3类。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1.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即直接参与交易的相关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服务商(自营服务商、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简称平
6、台服务商)、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跨境电商客户。2.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提供者: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提供者为电子交易提供支撑的相关方,主要包括支付服务提供商、物流服务提供商、报关代理、网络提供商、IT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如云平台运营商);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征信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服务运营商等。3.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为对跨境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7.1.37.1.3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以跨境电子交易买方为主要视角,可以把一般跨境电子交易过程分为:
7、注册/登录环节,契约/交易环节、支付环节、通关环节、物流环节、评价/结算环节。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子交易的交易过程有所区别,可能不需要完整包含全部的环节,或跳过某些环节直接进入关键环节,各个环节之间也可灵活组合(参见图7-1)。图7-1 跨境电子交易主要环节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7.1.47.1.4国家对跨境电子交易的支持国家对跨境电子交易的支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
8、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又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取得爆发式增长,增速明显高于传统贸易,使得传统贸易企业也加快了向电商转型的步伐。从2013年起,国务院和各相关部委纷纷出台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的配套政策和
9、法律规范,不仅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效保证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7.2.17.2.1跨境电商经营活动的一般要求跨境电商经营活动的一般要求(1)实名登记和注册。跨境电商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但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除外。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备案、通关信息申报或联网、数据共享。跨境电商参与者应当向海关、进出口商检、外汇、流通主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及时准确地向跨境通关服务平台传输商品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和其他必要的交易信息。(3)交易警示与协助。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了解跨
10、境商品所在地和进出关境的法律政策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消费者公告相关信息。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商品报关。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通过跨境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如实申报,履行代缴关税。对于境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购买的商品,跨境物流经营者有代消费者进行通关申报、代缴关税的义务。(5)信息保存。跨境电商参与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包括各自系统上生成的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以及日志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跨境电商参与者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四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四
11、年。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7.2.2 7.2.2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别义务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别义务(1)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详细告知用户跨境交易流程、提示跨境交易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积极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或协助安排翻译、物流、支付、通关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2)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商和境外代购服务提供者对于境外交易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警示跨境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提示境内交易当事人注意风险防范。(3)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商可以根据本平台的交易特点,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为本平台的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的便利,鼓励跨境交易各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7.2
12、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上进行禁止入境商品的交易,对其他风险等级较高的入境商品应明确商品登录和风险担保规则。对于违法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跨境交易,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5)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障规则,接受消费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换货请求。平台内经营者拒接或超过时限未办理消费者合法的请求事项的,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商应协助处理。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7.2.3 7.2.3 跨境电商物流规范跨境电商物流规范跨境电商物流服务提供者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一站式服务。境内物流服务商需要将境外物流转委托给其他人的,委托方仍应对货
13、物承运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电商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应当提供“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第二,如果将境外物流转委托给其他人的,委托方仍应对货物承运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为委托方有义务对被委托方的资质、服务水平做认真的调查,以避免在物流过程中发生差错。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应当允许收货人在签字收货之前查验货物,在发现货物损坏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发货人或前手承运人及保险公司,协助收货人或交易买方办理相关证明等事宜。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在接受委托前应了解货物情况告知委托人通关流程和基本规则,对于限制通关或禁止通关的货物应及时告知委托人。7.2
14、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7.2.47.2.4电子通关规范电子通关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提出,要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了监管范围、企业注册和备案要求、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物流监控等方面的事项。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1.监管方面(1)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第一,主体上,主要
15、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第二,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第三,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2)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
16、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4)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2.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
17、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2)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18、。(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1)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2)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3)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
19、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他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4.跨境电商物品申报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对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和物品放行做出规定。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物品实行全申报:(1)属于网购保税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商经营企业提前7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2)
20、属于直邮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商经营企业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3)电商经营企业在申报时应明确物品名称、入境数量、输入国别或地区、销售者名称等。(4)出境物品提前申报,按照“先出后报,集中办理”的原则,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根据需要每月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跨境电商物品申报与检验检疫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附录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
21、物品;(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6)废旧物品;(7)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凡是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予以放行。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检疫处理后放行。经检疫处理后仍未能满足检疫要求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现场核查不符要求的物品责成由电商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无法进行整改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
22、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与相关责任。7.3.17.3.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
23、者。(3)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4)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7.3.27.3.2跨境电商企业的行为规范跨境电商企业的行为规范1.跨境电商企业(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
24、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相关商品直
25、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2.跨境电商平台(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
26、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4)对平台入驻
27、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
28、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3.境内服务商(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
29、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
30、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7.3.37.3.3消费者的行为规范消费者的行为规范(1)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7.3.47.3.4政府监管政府监管(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
31、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2)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
32、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4)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5)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
33、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7.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定(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
34、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7.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7.4.17.4.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7.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
35、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对于部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7.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7.4.27.4.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
36、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由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所颁布的有关监管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2016年5月11日,商务部宣布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2016年11月15日,监管过渡期政策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2017年3月17日,过渡期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决定将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至2018年底。7.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2018年11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
37、围。(1)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7.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上述政策反映了国家为鼓
38、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采取的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7.5.17.5.1联合国联合国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起草的目的与原则起草的目的与原则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规则,积极响应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2016年12月13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CITRAL)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简称技术指引)文件。技术指引起草的目的是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促进网上争议解决的发展,协助网上解决管理人、网上解决平台、中立人以及网上解决程序各方当事
39、人以简单、快捷、灵活和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技术指引反映了对网上解决系统采取的方针,这些方针体现了公正、独立、高效、实效、正当程序、公平、问责和透明原则。技术指引着眼于使用电子通信订立的跨境低价值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技术指引并不倡导以任何网上解决做法作为最佳做法。技术指引是一部说明性文件,既不着眼于具有穷尽性或排他性,也不适合用作任何网上解决程序的规则。技术指引并不提出对当事人或者对管理网上解决程序或者使之得以进行的任何人和(或)任何实体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要求,也不意味着对当事人可能选用的任何网上解决规则作任何修改。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7.5.27.
40、5.2技术指引技术指引起草的思路起草的思路两个交易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争议,在调解不成功的的情况下,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坚持仲裁为最后的解决方法(一轨道),而以欧盟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和国家坚持认为必须给与消费者二次解决方案选择的机会(二轨道)。双方争执不下,对峙的局面持续了三年半。针对网上争议不同解决思路的激烈争论,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关于ODR(Online Destribute Resolution)一轨道和二轨道融合的设想中国代表团的提案”。一轨道和二轨道的优劣势可以从表7-1中反映出来。表7-1 一轨道和二轨道优劣势比较项目一轨道二轨道有无约束力有约束力无约束力适用群体受到消费者保
41、护规则的限制不受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限制解决争议的程度完全解决调解不成功,形成没有约束力的建议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需要一定的成本和时间如果调解不成功,成本和时间无法估计,目前情况看,费用和时间一般高于仲裁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表7-1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轨道和二轨道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点。因此,中国代表团新的设计思路是汲取两个轨道的优点,通过选择的方式将两种轨道合理地融合在一起(参见图7-2),成为继美国、欧盟后的第三提案。2015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A/70/17号文件第352段明确要求:“会议商定,今后任何案文 都应利用在第三提案和其他提案上取得的进展。”2016年12月
42、13日,联合国大会最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图7-2 中国代表团关于ODR提案的设计思路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7.5.37.5.3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的主要条款的主要条款 1.基本概念:跨境网上交易迅速增加,需要有对于此种交易所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其中的一种机制就是网上争议解决。“网上争议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借助电子通信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便利各式各样所有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调停、调解、仲裁、裁判和专家鉴定),依适用情况而
43、定。技术指引所使用的“申请人”是指提起网上解决程序的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指接受申请人通知的当事人,这与传统的、非网上、非诉讼争议解决办法的用语一致。中立人是协助当事人调解争议或解决争议的个人。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网上解决要求有一个基于技术的中间环节。换言之,与非网上的非诉讼争议解决办法不同的是,网上解决程序是不可能在只有争议当事人和中立人(即没有管理人)的情况下专门实施的。相反,为了允许使用技术手段,从而能够进行争议调解程序,网上解决过程要求必须有一套以确保数据安全的方式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或以其他手段处理通信的系统。这种系统在此处称作“网上解决平台”。网上解决平台应当是加以
44、管理和协调的。执行此种管理和协调功能的实体在此处称作“网上解决管理人”。网上解决管理人可以独立于网上解决平台,也可以是平台的组成部分。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 2.网上解决程序的主要阶段网上解决程序的过程可由各个阶段组成,其中主要包括:谈判、协助下调解、第三(最后)阶段。跨境交易发生争议,申请人首先通过网上解决平台向网上解决管理人提交通知,网上解决管理人即向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事宜,并向申请人通知答复事宜。(1)程序的第一阶段技术导引下谈判。在这一阶段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由网上解决平台直接相互谈判。(2)如果谈判过程未果(即未能就申请事宜达成和解),程序可进入第二阶段,即“协助下调解”阶段。
45、在网上解决程序的这一阶段,网上解决管理人指定一位中立人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以图达成和解。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3)如果协助下调解未果,可以启动网上解决程序的第三阶段即最后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网上解决管理人或中立人可向当事人告知这一阶段的性质。3.网上解决程序的启动为了可以开始网上解决程序,由申请人向网上解决管理人发送一份载有下列内容的通知:(1)申请人和受权代表申请人行事的申请人代表(如果有的话)的名称和电子地址;(2)申请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代表(如果有的话)的名称和电子地址;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3)提出申请的依据;(4)为解决争议提出的任何办法;(5)申请人首选的
46、程序语文;以及(6)申请人和(或)申请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身份识别和认证手段。申请人将通知发送给网上解决管理人后,网上解决管理人通知各方当事人可在网上解决平台检索该通知之时,可视为网上解决程序启动的时间。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被申请人在被通知可在网上解决平台检索申请人通知的合理时限内向网上解决管理人发送其答复,并且该答复包括下述内容:(1)被申请人和受权代表被申请人行事的被申请人代表(如果有的话)的名称和电子地址;(2)就提出申请的依据的答复;(3)为解决争议提出的任何办法;(4)被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代表的签名和或其他身份识别和认证手段;(5)载明反请求所依据的理由的任何反请求通知。7
4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4.谈判第一阶段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经由网上解决平台进行谈判。程序第一阶段的启动时间可以是在被申请人的答复发至网上解决平台之后,并且:(1)该答复的通知已发给申请人,或者(2)不作答复的,通知发给被申请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谈判未在合理时限内达成和解的,程序进入下一阶段。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 5.协助下调解网上解决程序第二阶段可以是协助下调解,在这一阶段指定一位中立人,由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设法达成和解。如果经由平台的谈判由于任何原因(包括未参加或者未在某一合理时限内达成和解)未果,或者争议一方或双方请求直接进入程序下一阶段,这一阶段即可启动。程序的协助下调解阶段
48、启动时,可取的做法是,由网上解决管理人指定一位中立人,通知各方当事人该指定事宜,并提供关于中立人身份的某些具体情况。在协助下调解阶段,中立人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设法达成和解。未能在合理时限内实现协助下和解的,程序可以进入最后阶段。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 6.最后阶段中立人协助调解未成功的,可取的做法是,网上解决管理人或中立人向当事人告知最后阶段的性质以及这一阶段可能采取的形式。这里可采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监察员、投诉局、谈判、调解、调停、协助下调解、仲裁及其他,以及采用既含网上部分又含非网上部分的混合程序的可能性。7.5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制度7.5.47.5.4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加强有关国际
49、合作的规范,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引导案例解析我国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其中主要强调了两方面:一是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二是强调了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
50、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网购保税进口实行实名制,目前保税区的跨境电商试点存在利用他人身份证的刷单现象,类似于“水客”行为,即利用他人身份证“化整为零”进行并非以自用为目的的网购保税进口,然后给一些进口商品店供货。引导案例解析之所以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是因为跨境电商进口与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存在着利益上的差距。一般会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税率上的差距,一般贸易进口适用税率相对较高的货物税,跨境电商进口适用税率相对较低的物品税(2016年四八新政之前)或跨境电商税率(新政之后);二是一般贸易监管条件相对严格,跨境电商的监管条件相对宽松。正是基于不同贸易方式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