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v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不单完全实现。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不单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后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后果的总和。果的总和。v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其他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一切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一、一、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的原则v一、
2、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合同的履行原则v1 1、适当履行、适当履行v2 2、协作履行、协作履行v3 3、经济合理、经济合理v4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v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v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当事人
3、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v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别。v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二、协作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 v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
4、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v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v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v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条件,提供方便。v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其责。v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
5、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推诿。三、经济合理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 v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益。v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济合理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 v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
6、可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200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v 第第26条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7、续履行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平原则,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变更或者解除除。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v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v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行完毕以前。v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须情事变更
8、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人。v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v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v货币贬值;货币贬值;v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如:征收、税法的变动、经所不能预见;(如:征收、税法的变动、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等)济管理法律的变动等)v灾难天灾人祸一般适用不可抗力;灾难天灾人祸一般适用不可抗力;v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9、因素。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号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解释的出台,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解释的出台,主要是由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使得农业主要是由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
10、策,使得农业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落实。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当初的零流转费或负流转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当初的零流转费或负流转费)。费)。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三)代物清偿(三)代物清偿(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v约定优先约定优先v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
11、议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充;v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v法定规则法定规则v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v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v2、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v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
12、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向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5条)条)v3、向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v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债务人未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4条)
13、条)v第第7条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合同法所所称称“交易习惯交易习惯”:v(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v(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v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举证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司法解释
14、)履行标的履行标的v 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货物、转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货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v法定标准:法定标准:v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
15、规定履行。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 v法定规则(以交付的标的为标准):法定规则(以交付的标的为标准):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v1、约定、约定v2、债务性质、债务性质v3、法定、法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人可以随时履行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要求履行,
16、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必要的准备时间时间。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v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v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提前履行案例: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地产按揭贷款,银行有权拒案例: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地产按揭贷款,银行有权拒绝吗?绝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理解:的理解:积极利益损害(将来财产的损失,如利息)与积极利益损害(将来财产的损失,如利息)与消极利益损害(现有财产的损失)
17、。消极利益损害(现有财产的损失)。提前还债!提前还债!v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171条:债权人可以拒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v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v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义务一方负担。v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由债权人承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
18、 逾期惩罚性规定(第逾期惩罚性规定(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者政府指导价的,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无论涨跌,价格无
19、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都是肯定不利!三、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有抗辩权补补 充充v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v永久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过的抗
20、辩。v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v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v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v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存在的基础: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
21、合同的牵连性,即给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且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 你应该你应该你不你不我就我就不不
22、(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v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v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在为第三人利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债务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益的合同中,债务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债。债。v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四)效力(四)效力n(1 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阻却他方请求权却他方请求权
23、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手交货”;n(2 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n(3 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案情】: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
24、向被告交付了价值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11万元的货物,还有万元的货物,还有3.5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11万元的货物;合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
25、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3.5万元货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分析】【分析】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向被告交付14.5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11万元的货物,且被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以剩余的3.5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原告要求支付11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即被
26、告不能以3.5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对14.514.5万元其中的万元其中的3.5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先履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债务的履行的权
27、利。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868条规定:条规定:“应当先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v (一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v (二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v (三三)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v (四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成立要件成立要件v(1 1)双方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v(2 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是先给付义务人
28、;权人是先给付义务人;v(3 3)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v(4 4)他方未提供担保。)他方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使v(1 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868条所条所列情形之一;列情形之一;v(2 2)有确切证据证明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有确切证据证明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v (3 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通知对方;对方;v(4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应即恢复履行恢复履行;v(5 5)惟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惟对方既
29、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解除合同合同。案案 例例 案情: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原告)和天津泰友案情: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原告)和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年3月月29日签订煤炭购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于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年4、5、6月每月分两月每月分两次向原告提供大同优混煤次向原告提供大同优混煤35000吨,靠港价吨,靠港价237元每吨,元每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的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付款方式为现天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
30、(期限一个月)。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4月月8日,日,被告从天津港发煤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吨。4月月10日,运煤船抵达镇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原告派人办理收货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海锚地,原告派人办理收货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被告来人已更改收货人。被告来人已更改收货人。4月月1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煤零售,加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煤零售,加大汇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好全部大汇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货款,或提供相应
31、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起诉称被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起诉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要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已经诉前保全的价值求判令被告履行已经诉前保全的价值195195万万元的元的8200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被告答辩称双方吨煤炭供货义务。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现原告资产严重恶化,涉及签订合同后,发现原告资产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败诉,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多起诉讼,且均败诉,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原告无煤炭经销资格,所够量远远超过同时原告无煤炭经销资格,所够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用煤。原告隐瞒真
32、实情况欺骗被告与其生产用煤。原告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被告与之签订合同,被告发现后依据不安抗辩权停之签订合同,被告发现后依据不安抗辩权停止供货,是自救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止供货,是自救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效。法院查明:原告在余杭市法院有执行案件法院查明:原告在余杭市法院有执行案件5 5件,件,执行标的执行标的537.7537.7万元,原告厂内全部发电机组,在万元,原告厂内全部发电机组,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帐户,已经被余杭市法院查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帐户,已经被余杭市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余杭市亭趾信用社。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余杭市亭趾信用社。19991999年度,原告告正常情况
33、下年用煤量为年度,原告告正常情况下年用煤量为58005800吨吨左右。原告经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为:主营发左右。原告经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为:主营发电、供热,兼营含下属费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电、供热,兼营含下属费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杭州华能范围。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杭州华能物资公司的煤炭经营证书,没有提供其自己的相物资公司的煤炭经营证书,没有提供其自己的相关的证书证明其可经营煤炭。关的证书证明其可经营煤炭。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继中,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
34、营的实际情况,如果继续履行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终止履行合续履行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终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准备好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同,并函告原告要准备好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告没有恢复履行合同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告没有恢复履行合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丧失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被告不安抗辩权成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被告不安抗辩权成立。原告无煤炭经营资格,但尚欠证据证明原告有立。原告无煤炭经营资格,但尚欠证据证明原告有合同欺诈行为和向被告所购煤炭进行违法销售行为,合同欺
35、诈行为和向被告所购煤炭进行违法销售行为,故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于故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于20002000年年6 6月月131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v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v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v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v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符合约定。v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