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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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国家刑法国家刑法 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 已批准国际劳工安全条约已批准国际劳工安全条约 3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在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反在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

2、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刑法 4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刑法 5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增内容: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增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的,处三年

4、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5、刑或者拘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刑法 71 1、员工不服管理违章作业或领导、员工不服管理违章作业或领导违章指挥;违章指挥;2 2、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指出后不改正;指出后不改正;3 3、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使用不合规定。不合规定。以下三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下三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多可判的,最多可判7 7年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8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6、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刑法 9 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7、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在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三年以下在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 第二条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罪的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1特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12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

9、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政处分。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3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

10、要领导责任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重要条文:二、重要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4(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二)在组

11、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事故的。害人身健康事故的。有下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有下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15四大因素催生四大因素催生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的出台;1、安全生产

12、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安全生产;3、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4、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16 1、颁布时间:年月日,中、颁布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2、施行时间:、施行时

13、间:2年月日年月日3、分七章,九十七条,约、分七章,九十七条,约1万两千。万两千。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总体情况 17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18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和减少生产

14、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目的:19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15、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适适用范围用范围:20 消防安全适用消防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执行海上交海上交通安全法通安全法和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安全适用铁路交通安全

16、适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例 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21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方针:方针:22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保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保证生产条件。证生产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17、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件,确保安全生产。23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4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从业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业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8、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面的义务。25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工会:民主管理、监督与维权工会:民主管理、监督与维权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6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

19、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20、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7 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不同角色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标准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产的要求,依法及

21、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8 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2、29 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奖励:安全生产成绩突出人员奖励:安全生产成绩突出人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0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奖惩分明”、“以责论处以责论处”的原则,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

23、原则。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领导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31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下列职责:(一)建立、健

24、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领导保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领导保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2

25、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26、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保障 33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27、相应的安全生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不得收费。人员素质保障:主要负责人及安人员素质保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3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

28、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分(一)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支机构、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二)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二)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术人员,每年进行

29、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三)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三)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35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30、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素质保障:人员素质保障: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3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人员素质保障:特种作业人人员素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员要持证上岗37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

32、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内容。”38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

33、法的安全技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9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4、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保障:三同时保障:三同时40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保障:标识标准化安全设施保障:标识标准化41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35、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特殊特殊设备物品管理保障:安设备物品管理保障:安全设备全过程管理全设备全过程管理 42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36、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行。特

37、殊设备物品管理保障:特特殊设备物品管理保障:特种设备要取得安全使用证种设备要取得安全使用证43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38、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重大危险源管理保障:重大危险源管理保障:登记建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报政府备案急预案,报政府备案44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39、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消防制度保障消防制度保障45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保障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有人监督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有人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40、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6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保障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必须告戒现场作业人员遵章,进行安全交底。必须告戒现场作业人员遵章,进行安全交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7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

41、理保障保障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8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保障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42、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 人。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在 案。负 责 人。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在 案。49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保障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交叉作业时要签定安全协议,加强协调交叉作业时要签定安全协议,加强协调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43、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50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

44、不得在事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抢修保障事故抢修保障 51权利权利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45、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知情权知情权52权利权利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建议权 53权利权利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46、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批评权批评权 54权利权利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拒绝权 55权利权利章

47、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动合同。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 56权利权利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受

48、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获赔权获赔权 57义务义务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 58义务义务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接受安

49、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接受培训的义务接受培训的义务59义务义务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予以处理。报告隐患的义务报告隐患的义务60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 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

50、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61安全生产监督职权安全生产监督职权之一之一章节及条文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生产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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