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概论多媒体课件吉林工商学院孙桂娟2011年3月经济法概论多媒体课件吉林工商学院孙桂娟2011年3月经济法概论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仲裁和民事诉讼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
2、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及特征一、法的本质及特征 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
3、、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
4、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内
5、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二
6、)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 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
7、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主张撤销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
8、行为 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5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有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即可成立。(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取得的法律认可的效力。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
9、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10、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不同(4)行使时间不同(二)可变更、
1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以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从
12、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2条件的特征(1)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所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所附条件是合法的3条件的分类 (1)附延缓条件;(2
13、)附解除条件。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将所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附生效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2.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14、为也称为附终期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代理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包括三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
15、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和代理之间的联系在于,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2代理与代表(1)代表人是法人机构,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
16、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与行纪(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担;(3)行纪是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三)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基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
17、发生代理权的代理。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二、代理权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的产生或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
18、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有待其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应当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相对人都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善意相对人的
19、保护(1)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
20、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2民事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主观过错(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的履行合同义务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程、免责条款。1不可抗力2受侵害人过错3免责条款(三)违约责任形式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
21、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约行为存在;(2)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3)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4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
22、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自己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行为。3被侵权人过错4不可抗力(三)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
23、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5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一、
24、诉讼时效基础理论(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例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
25、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只有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26、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包括权利人既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同时又知道具体的侵害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不同情况如下: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权
27、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28、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事实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请求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9、,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下列障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是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主要事由。2其他障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德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0、(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时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
31、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享有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
32、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6)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7)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9)申请强制执行;(10)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11)在诉讼中主张抵销;(12)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
33、效之日起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
34、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
35、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4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
36、时效中断事由的,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6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7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五、诉讼时效的延长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
37、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中,自然人应是仅指中国公民。外商单独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适
38、用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与其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39、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
40、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工商登记(三)分支机构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
41、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
42、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1会计事务管理2用工事务管理3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
43、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
44、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二)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三)注销登记(四)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尚未偿还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该责任即为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投资
45、人的持续偿债责任消灭。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类别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46、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分为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类别一
47、、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类别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适用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伙企业法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第一,采用
48、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所谓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第二,我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
49、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提出申请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3企业登记机构核发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同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合伙企业享有财产
50、权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非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合伙人退伙等,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