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璐杨璐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产生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起源及进程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起源及进程一、财产保险起源 据有关历史资料记载,在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石匠中曾出现过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这个组织向每一个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这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王国的国王下令向所管辖区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人们。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起源及进程二、财产保险的进程1、海上保险2、火灾保险3、汽车保险4、19世纪责任险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 中国的现代保险是随着英国和其他帝国
2、主义列强的入侵而输入的。中国自己创办的早期保险公司是在1885年,由清政府洋务派命令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开办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到了清末才出现华兴、华安、华仁等民营保险公司。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使中国民族工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国民族保险业初步形成。20年代,银行为吸收更多资金,也竞相开设保险公司。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摧毁了帝国主义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在整顿和改革旧中国保险业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创了中国保险史的新篇章。第二节
3、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财产保险的发展(一)改革开放后的保险业 新中国的保险业历经风雨,伴随着改革开放重获新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改革开放后的财产保险业 1990-2019年人身险和财产险年收入额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三)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格局 我国的财产险市场,一直是以“三国鼎力”的状况,即是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公司、平安保险(财产)公司三大品牌占领市场。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四)入世后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入世以后,随着我国保险业国有企业重组改革的步伐和力度的加
4、大,我国保险业向市场经济竞争机制转变速度加快。县级以上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的财产保险公司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国内保险业涌入更多地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 序号财产保险公司名称序号财产保险公司名称1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8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10美亚保险公司23韩国三星火灾海上保险有限公司1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1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安联保险公司13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五)财产保险业的展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空间和历史性的机会。第二节 中国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条例的出台,表明了
6、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将有一个大的发展。1、财产保险公司资本继续增加2、财产保险公司和营业网点继续增加3、凸显创新 组织形式创新 产品创新 营销模式创新本章小结 本章阐述了人类保险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海上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作了详实的说明。我国的近代财产保险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入侵产生的,充满着屈辱与悲伤。小结 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天就组建了自己的保险公司,使中国的保险业迈向了新纪元。改革开放以后,保险业飞速发展,更多的财产保险公司相继产生,竞争激烈。入世以后,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在政策支持和法规的大力监管之下,更是健康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7、。财产保险基本概念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一、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二、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灾害事故中会遭到损失的财产或其有关利益。凡以财产或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即为财产保险。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1、
8、财产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其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2、财产保险的标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具体的财产和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指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不能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就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3、财产保险的优越性 财产保险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对财产风险进行管理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方面。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专业化体现在,它专门
9、经营各种风险的行业,使其在组织经济补偿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多的经验,同时它规范了财产保险专业经营的法律原则。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社会化体现在,业务经营活动已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业务,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得以分散和分摊,最终实现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发展性。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三、财产保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性 财产保险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补偿制度。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2、互助性 财产保险将众多的可能遭受保险危险损失的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
10、,组织起来,当其中少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财产发生损失时,向他们提供经济补偿或援助。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3、法律性 从法律上的意义上讲,财产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当发生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一方便可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补偿规定获得保险补偿金。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4、科学性 即财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技术条件,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多少是有科学依据的。5、商品性 财产保险业务运动过程必须服从商品经营的共性理论,严格遵循商品经营的规则,从而使保险活动接受一般经济行为的法律约束和监督。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四、财产保险的特征(一)财产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处置权不同2、计算技术不同
11、3、给付均等原则不同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二)财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目的不同2、性质不同3、功能不同4、利益不同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三)财产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财产保险与保证在民商法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两者存在相似之处,即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保证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契约关系。首先,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之间负有义务。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保险 其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追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否则保险人无追偿权。第二节 财产
12、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财产保险的职能(一)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即保险通过组织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物质福利。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二)财产保险派生职能1、财政性分配职能2、金融性融资职能3、防灾防损职能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二、财产保险的作用1、转移风险2、均摊损失3、实施补偿小结1、财产保险是保险的基本类别之一。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独立的部类。财产保险的对象是灾害事故中会遭到损失的财产或其有关利益。凡以财产或其有关利益作为保
13、险对象的保险即为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对财产风险进行管理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方面小结2、财产保险的性质主要表现为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商品性。可以从财产保险与储蓄、赌博、保证等行为的比较中了解财产保险的性质。3、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不同经济形态下,由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包括财政性分配职能、金融性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财产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经营的主体及原则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一、经营主体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划分为公营财产保险公司和民营财产保险公
14、司两大类。前者称为政府保险公司,属于国有国营公司。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 公营保险公司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所占比重不大,但在政策性保险领域却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私营财产保险公司属于民有民营的财产保险公司,它在世界财产保险市场上占绝对优势。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两大类。在现在的财产保险市场上,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个别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均是股份保险公司。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三、国内经营主体的业务类型1、集团型保险公司2、综合型保险公司3、专营型保险公司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
15、指诚实可靠、信守诺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确立的前提条件如下:第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第二,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第三,经济上可确定的和能够实现利益。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第二,预防道德危险。第三,确定保险赔偿范围。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
16、营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发生保险事故并导致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 对该原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1、当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2、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量的限定。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 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如下:1、投保人要得到赔偿必须具备的条件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投保人的赔偿方式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额由各保险人进行分摊,其赔偿总
17、额不能超过损失金额;当某一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当然,重复保险是执行分摊赔偿的前提条件。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六、代位追偿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当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了投保人的损失,但该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投保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小结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的对象是具体的财产和利益。财产是指可以用货币衡量出价值的客观物质,是具有所有权的有形财产。财产保险标的是指
18、保险合同中阐明的投保对象,它可以是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和责任。小结 需要指出的是,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指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不能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就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财产保险的实施是通过各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客观上满足着人类社会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需求,财产保险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和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在管理风险、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以
19、填补损害为目的,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的风险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或者责任时能够由保险人给予补偿。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保险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财产保险合同是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5、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代位求偿原则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1、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 投保人要约 保险人承诺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
20、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即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少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费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权利的实现,以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1、投保人的义务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21、 防止和减少损失的义务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协助追偿的义务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人的义务履行 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条款说明的义务 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财产保险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的主体或者客体内容发生变化。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通常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也有例外情况: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
22、险单或保险凭证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无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那么可以依此约定。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2、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二、财产保险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届满前,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终止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
23、,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也称协议注销,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三)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三、财产保险的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1、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2、因履行而终止3、因标的灭失而终止4、因违约而终止小结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财产保险的性质,导致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而非给付合同。本章介绍了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