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和评价02金融犯罪的类型及其特征金融犯罪的类型及其特征01金融类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金融类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03金融类犯罪猖獗的原因及现状金融类犯罪猖獗的原因及现状04我国对金融类犯罪的刑事政策我国对金融类犯罪的刑事政策05现阶段对金融类犯罪形势政策的评价现阶段对金融类犯罪形势政策的评价01 金融类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金融类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违反金融法规,以欺诈、然人或单位违反金融法规,以欺诈、伪造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妨害金融伪造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活动,破坏金融秩序,依照法管理活动,破坏金融秩序,依照法
2、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侵犯的金融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活动,金融犯罪的客观行为的管理活动,金融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欺诈、伪造、变造行为和其方式有欺诈、伪造、变造行为和其他行为。他行为。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是金融犯罪行为的是金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主要是故意主要是故意犯罪,而过失也应当作为部分金融犯罪,而过失也应当作为部分金融犯罪的罪过形式之一。犯罪的罪过形式之一。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类型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3、保险诈骗罪、洗钱罪、非法集资罪等等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02-1金融犯罪的类型金融犯罪的类型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
4、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1行业性2多元性3预谋性4复杂性5严重性02-2金融犯罪的特征金融犯罪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其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比如银行信贷人员和储蓄人员利用管理银行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打存折的方法,大肆贪污银行储备金等犯罪行为,这无不表明其行业性的显著特征。金融犯罪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
5、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在我国已入世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呈多元化特征。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的牟利目的走到了一起。其中犯罪者多为中介人或中介人同用款方互相串通共同作案,而被害人往往是出款方。金融犯罪多涉及金融活动,犯罪过程具有预谋性。犯罪分子大都事先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然后利用各环节的漏洞或薄弱点,伺机作案;同时,这类犯罪一个人作案往往难以得手,必须纠集数人分工合作周密策划,设置骗局,因而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以便进行较为充分的预谋。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
6、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业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的迅猛发展,比如利用现代先进印刷、复机设备、电子计算机等。还有一些金融犯罪活动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进行的,其复杂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明显增多。从一个尚不完善、不规范、法制保障不足的金融环境,向较为完善、规范、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必然会出现一些消极因素。反映在金融犯罪领域,则呈现出案值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以金融诈骗为例,80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而进入90年代至今,案值日
7、趋巨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数千万元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就全国来说,如海口、广州、福建、武汉等地金融系统发生的几起特大经济案件,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03金融犯罪猖獗的原因(一一)金融秩序金融秩序混乱混乱。应当说,金融犯罪猖撅的重要原因仍在。应当说,金融犯罪猖撅的重要原因仍在于金融领域自身存在着诸多弊端以及金融制度不健全所致。与其于金融领域自身存在着诸多弊端以及金融制度不健全所致。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他产业部门相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相比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相比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地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不仅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银行商处于相
8、对滞后状态。不仅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银行商业化远未取得成效,而且整个金融秩序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业化远未取得成效,而且整个金融秩序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筹措资金混乱。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揽储、金融机构转移挖走中央银行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筹措资金混乱。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揽储、金融机构转移挖走中央银行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2 2、资金拆借混乱。各种对象违规、期限违规、利率违规、拆借渠道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资金拆借混乱。各种对象违规、期限违规、利率违规、拆借渠道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3 3、放贷混乱。各种人情贷款、关系贷款、超
9、规模贷款比较严重。、放贷混乱。各种人情贷款、关系贷款、超规模贷款比较严重。4 4、结算秩序混乱。比如,违规给企业多头开户,乱拉客户、结算秩序混乱。比如,违规给企业多头开户,乱拉客户;无理拒付承付结算凭证无理拒付承付结算凭证;涂改跨系统或本系统开户企业结算票据的开涂改跨系统或本系统开户企业结算票据的开户行、账号、时间等户行、账号、时间等;不按规定办理大额汇划款项,不通过人行转汇或直接划汇或化整为零。此外,机构网的批、设混乱、金融不按规定办理大额汇划款项,不通过人行转汇或直接划汇或化整为零。此外,机构网的批、设混乱、金融机构法人代表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混乱等亦十分严重。所有这些都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孳生
10、的温床。机构法人代表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混乱等亦十分严重。所有这些都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孳生的温床。(二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一些金融机构领导干部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重业务开拓,轻队伍建设。一些金融机构领导干部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重业务开拓,轻队伍建设;重网重网点建设,轻内部管理点建设,轻内部管理;重组织存款,而轻资产质量,对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没有真正落实。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导重组织存款,而轻资产质量,对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没有真正落实。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导致印、押、证三分管理制度,在不少单位实际变成了两分管或一人独管,复核监
11、督也不起作用,常常使犯罪分子一个人就可以致印、押、证三分管理制度,在不少单位实际变成了两分管或一人独管,复核监督也不起作用,常常使犯罪分子一个人就可以制造有效凭证,轻易划转资金而长期不被发现。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系统对领导干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致某些人不制造有效凭证,轻易划转资金而长期不被发现。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系统对领导干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致某些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置银行的国有资产于不顾,什么风险都敢冒,这是许多重大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按规章制度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置银行的国有资产于不顾,什么风险都敢冒,这是许多重大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三三)有章不
12、循,制度松弛有章不循,制度松弛。金融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虽然较为健全,但一些单位执行不力,监督不严,规章制度形。金融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虽然较为健全,但一些单位执行不力,监督不严,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与制约作用。金融系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融资活动的程序规则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与制约作用。金融系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融资活动的程序规则具有很强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手段,具有防范非法侵吞金融资产的重要作用。有章不专业性,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手段,具有防范非法侵吞金融资产的重要作用。
13、有章不循不但会导致蔑视法循不但会导致蔑视法律秩序的态度与触犯法律的行为之间的互相强化和恶性循环,而且会引导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与犯罪的律秩序的态度与触犯法律的行为之间的互相强化和恶性循环,而且会引导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与犯罪的行为模式相接触。从宏观行为模式相接触。从宏观上看,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从微观上看,还不能有效防范社会上的各种违法金融上看,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从微观上看,还不能有效防范社会上的各种违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也缺少有效活动,金融机构也缺少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来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成员违规违法。的内部监控体系,来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成员违规违法。04我国对金融类犯罪的
14、刑事政策(一)从国外刑法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金融犯罪一般不做死刑的规定,甚至不判处终身监禁。刑罚的特点是重罚金,轻监禁。(二)我国金融类犯罪的发展经历有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理罪条例和其他一些财政经济法规,将伪造国家货币行为定为犯罪,对违法工商业者,金融业者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方针进行刑事惩戒,对金融类犯罪开始设置死刑。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金融犯罪罪名不多,包括投机倒把罪,伪造货币罪,贩运假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等。所有的金融犯罪都未设死刑,增设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增加了属人管辖
15、的规定。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经济违法犯罪日渐增多,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控制挑战。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增加了套汇罪,加重了对走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刑罚,重开金融犯罪的实行之门。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时值市场经济初行,不法分子利用不成熟的金融体系实行猖犯罪。1995国家出台了“金融四法”,其中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多种危害犯罪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阶段是1997年刑法出台之后,为适应国内外金融形势,保护金融稳定,国家推出了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来补充刑法的缺疏。05 现阶段对金融类犯罪形势政策的评价现阶段对金融类犯罪形势政策的评价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基本合理,主要表现在:犯罪圈扩大,合理的非犯罪化或从轻化;保持经济、行政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入罪标准化科学化。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刑罚处罚趋向加重,缺乏超前和预见性;部分罪名缺乏一体化性考虑。建议在未来金融刑法立法上谨慎扩大犯罪圈的趋势改变立法的重刑结构,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调整对金融类犯罪的立法规定。谢谢观看THANKYOUFORYOURLISTE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