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教学要求l掌握教育法、教育法渊源、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了解教育法律体系。l理解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效力、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l掌握教育法的法律渊源。l教学建议l重点掌握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能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分析教育法律问题。l教学内容要点l第一节教育法概述l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l第四节 教育法律规范l一、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l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法规、规章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l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l(一)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l(二)教育法是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l(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l(四)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l(五)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对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的理解对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的理解 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概念即是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
3、的教育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教育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主要表现:(1)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2)依法保护合法权益;(3)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惩罚教育违法犯罪行为。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l二、教育法的特性二、教育法的特性l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律的个性特点。l共性: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共性: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l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特点l(一)主体的多元性l(二)适用范围
4、的广泛性l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l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l(三)法律关系的多样性l(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l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l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l3.注重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l三、教育法的作用三、教育法的作用l 教育法的作用指教育法律内在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教育法律运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对秩序的追求是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公平是法的基本精神,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法通过对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秩序、公平和效率的实现。法是社会走向秩序、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l 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l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和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它是教育法的规范功能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发挥的外部表现。l 二、评价作用二、评价作用l 教育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教育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教育法律的规范功能的外部表现。l 三、教育作用三、教育作用l 教育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并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其次,通过教
6、育法律的实施从正和负两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l 四、保障作用四、保障作用l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的范围、形式、内容和方法,以保障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是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井然有序。这种作用正是教育法律的强制功能的表现 教育法的作用具体表现:教育法的作用具体表现:(一)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一)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二)规范教育权力运行(二)规范教育权力运行
7、 在我国教育管理,很多的体现在行政权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相当大的扩张性。有时候会直接侵犯教育职能部门或公民的权利。教育法的健全,就是要使得对教育管理要依法进行,使教育行政权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而以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符合国家整体利益。2、公民的教育权利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8、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教育权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只有依法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培养人才。l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l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l二、教育的法治性原则二、教育的法治性原则l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三、教育的公
9、共性原则l五、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五、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l六、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六、教育的平等性原则l七、教育的终身性原则七、教育的终身性原则l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一)教育法治原则l 又称依法治教原则。它要求国家对教育的基础地位、教育方针、人才规格和培养目标等以教育法律明确规定,各项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l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了中国特定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l 1、教育立法不完善;l 2、教育执法不严;侵犯学校及师生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l 3、监督不力;拖欠工资、挪用教育经费等。l(二)教育公共性原则(二)教育公共性原则l-这
10、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教育的重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l第一,必须符合我国教育方针;l第二,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教育为赚钱牟利的工具;l第三,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l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l 2、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l 现代化教育是一种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规模庞大的公共性l事业,只有通过国家财政的必要保障,才能建立和维持,只能l由国家管理。l 3、教育与宗教相分离。l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但学校教育不l得向未成年人灌输宗教思想或强迫学生信仰宗教。宗教组织不l得在学校传教,发展教徒。
11、l(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l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l 这是权利本位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l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教育法第9九条,义务教育法第36条、37条、38条、42条等;l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防止权力的滥用。l(四)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原则l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地保护,国家实行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l如赋予公民平等受教育权
12、;任何个人或组织平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等。一、教育法的内容一、教育法的内容 1、规范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我国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教育方针,制定 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提供教学 设施;组织领导招考和分配,指导科学研究;负责学生管理,教育经费的分配等。2、规范我国教育基本制度:l(1)学校教育制度;l(2)义务教育制度;l(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l(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l(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l(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二、教育法的地位二、教育法的
13、地位 概念:教育法的地位,即在社会控制系统和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问题,它表现为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关系。(一)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 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其在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教育在社会整体系统中的地位 以及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 关系,主要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教育 民事关系。l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反映了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
14、管理教育活动。但它与一般 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 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这是由学校活动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l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 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必 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来调整。如高校与外单位合作所建设的 各种关系的问题。2、从教育法的调整方法看教育法的特殊性。从教育行政关系看,教育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调整主体双方 处于地位不对等;行政机关主体一方处于领导地位,学校一方 处服从地位。从教育民事关系看,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
15、义 务的设定,具有民法的特征。教育法既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也包括刑事制裁。所以 有人认为教育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l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l 教育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一,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比行政法要广。第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多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一的。第三,教育法规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而教育行政活动只是整个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l 教育法与民法的差异性。从范围上来说,二者既有交叉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民法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民事关系,教育法所调整的则是特殊的民事关系。l 教育法与宪法、刑法也有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和原
16、则。教育法的有些条款则是属于刑法范畴的。l教育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教育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l 把各种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门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的。一是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二是考虑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根据这种划分标准,教育法应该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部门法。道德是一种善恶评价标准,在对社会调整的目标上,本质上与法律具有一致性的。l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关系的重要内容。将道德教育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l2、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的基础。教育 法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
17、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实 施必须要求广大社会成员有良好的守法意识和道德基础。l3、教育法的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 作用。将道德的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增加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l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l 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上。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雏形,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依据;教育法能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两者本质是一致的。l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l A。基本属性不同;l B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l C制定的程序不同;l D表现形式不同;
18、政策条文不拘一格。l E实施方式不同。强制力与宣传作用。l F调整范围和稳定程度不同。l3、教育法的遵守与教育政策的执行l 在教育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政策,又必须遵守教育法。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方面以党的政策作为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执行教育政策又不能超越教育法规范的范围。三、教育法的渊源三、教育法的渊源l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l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如:第19条,20条,23条等。l2、教育法律:教育法及教育单行法律(6部)等。l3、教育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l 教师资格条例、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等。l4
19、、地方性教育法规。l5、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l6、其他渊源。l教育规章l 1.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这些部门规章在全国有效。l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通知等。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l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l四、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四、教育法的
20、层级及效力l(一)教育法的层级l各种表现形式的教育法,是由不同性质、不同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它们所制定的教育法就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效力的大小,我们可以把教育法各种形式渊源从高到低排成五个层级。层层 级级 形形 式式 制制 定定 机机 关关 宪法中关于教育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第一层次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第四层次第五层次第五层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21、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大或其常委会 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教育教育规章规章部门教育部门教育规章规章政府教育政府教育规章规章(二)教育法的效力 从立法机关的权力和立法依据分析,以上介绍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在效力上有从属关系。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本级以上的教育法相抵触。(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三)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l五、教育法的体系五、教育法的体系l 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
22、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l (一)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l 我国的教育法纵向体系就是调整某一相同内容的教育法按照上边讲到的五个层级(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形成的规则体系。l (二)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l 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联系。教育法的体系 我国有一套较完整的、内部协调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1、教育法的纵向结构:从立法权限和程序来看。我国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的体系l从纵向上将教育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几个层级:l(1)教育根本法。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都
23、不得与之相低触。l(2)教育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l(3)教育单行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l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4)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教 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主体。(5)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2、教育法的横向结构: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 调整的横向覆盖面。l 教育法
24、的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l(1)教育基本法。全面系统规定教育基本问题的法律规范。l(2)教育主体法。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l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l律规范,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l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教师法、教师资格l条例等。(3)义务教育法。(4)学前教育法。(5)中小学教育教学法。如:中学生手册、中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等。(6)高等教育法。(7)职业教育法。(8)教育经费法。它是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 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范。(9)教育程序法。是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活动和教 育管
25、理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式和步骤。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程序法、教育活动程序法和教育司法程序法等l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l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l(一)它具有以下特征:l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这是它的主要特性。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l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l(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
26、的区别:l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l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的文本结构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一)法律文件的名称(一)法律文件的名称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方面(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假定、处理和奖惩的要素:假定、处理和奖惩 (三)效力等级、时间效力、效力范围(三)效力等级、时间效力、效力范围 (三)法律文本:文本按照层次可以分为(三)法律文本:文本按照层次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等章、节、条、款、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27、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7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98-08-291998-08-29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99-01-011999-01-01 【失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28、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29、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
30、实际工作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l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l 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l(一)假定(一)假定(法定条件法定条件)l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
31、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例如对什么人能够适用。例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到七周岁入学。”这里有两个法定条件这里有两个法定条件,“凡年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六周岁的儿童”是是“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务教育”的法定条件;的法定条件;“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是是推迟儿童
32、入学的法定条件。推迟儿童入学的法定条件。l(二)处理(二)处理l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例如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例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这是规定应
33、当做什么。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这是规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以上三种都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基本的行为定禁止做什么。以上三种都
34、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基本的行为模式。模式。l(三)奖惩(三)奖惩l 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肯定式即奖励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肯定式即奖励,是指国家根据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对各种合法行为对各种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许和奖励。否定式即惩罚的保护、赞许和奖励。否定式即惩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作出
35、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奖惩是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要素。例如罚。奖惩是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要素。例如,教师教师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勤工俭学等方面成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这是教师法关这是教师法关于奖励的规定。于奖励的规定。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别
36、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教师法关于惩罚的规定。这是教师法关于惩罚的规定。l 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密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密切联系切联系,缺一不可缺一不可,是法律规范的是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素。但是这三个要素并三个组成要素。但是这三个要素并不一定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不一定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或者出现在同一法律文件中或者出现在同一法律文件中,它们它们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者不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同的法律文件中。l三
37、、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l (一)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l.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l 2.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的术语。l(1 1)义务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教育法教育法第第4 4条:条:
38、“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l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第1616条:条:“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学生。”(2 2)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教育法教育法第第1212条: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言文字进行教学。”l(二)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制裁性规范。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违反“行为模式”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否定性的法评价,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l 2.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模式”时给予奖励的规范。这种规范是肯定性的法评价,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l【思考题】l1、试述教育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l2、教育法有哪些法律渊源?l3、简述教育法的体系?l【参考书】l1、潘世钦、刘小干等主编教育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l 2、黄崴主编教育法学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l 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