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与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危险废弃物管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赵光律师,安徽省律协环资委副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将联合国大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中,规定每年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中,规定每年6月月5日日为我国环境日;为我国环境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
2、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按日连续处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罚。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行政责任条款(行政责任条款(7 7)第59条【按日计罚】第60条
3、【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第63条【行政拘留】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处分;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第68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 4)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刑事责任条款(刑事责任条款(1 1)第69条【刑事责任】社会责任条款社会责任条款第第一种责任:行政责任一种责任:行政责任(一)(一)第59条【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
4、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6名称名称条文条文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31-33条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70-8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46-6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8-82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8-60条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7
5、3-89、91条1.1 1.1 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行政违法制裁的条文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行政违法制裁的条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未列72.2.按日计罚条款适用的几个问题按日计罚条款适用的几个问题 2.1 2.1 适用条件适用条件/情形情形 2.1.1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1.2 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6、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82.1.3 如何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排污时调查取证对于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排污行为,由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需要通过监测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之日送达 2.1.4 处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
7、 责令改正期限的时长不宜过长,一般3-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应当且可以立即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停止继续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并对已非法倾倒、
8、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收集、处置 复查及其期限 从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进行复查 责令立即改正的,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第二日 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1.5 对责令的处理结果不履行拒不改正的 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发出第二次责令改正命令,送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再向当事人送达应当明确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的命令(送达)次日起算,至检查之日止(当天应当计算在按日计罚的天数内)2.2 何时开始实施、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罚期限责令改
9、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 作出行政罚款的同时,一定要作出责令改正命令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保部环境违法处罚管理办法13 2.3 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2.3.1“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确定的规定执行。”相对于按日计罚而言,“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即“原处罚数额”,须有法律法规先行规定并由下列部分构成,要逐步修改单项法律实现14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 需由环保部对不同的防治污染设施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直接损失 违法所得等因素 主观恶意 历史违法情况或者违
10、法行为的次数 社会危害性 损害后果 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不能高于单项法律绝对上限规定的数额2.3.2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政制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74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处一万元
11、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48条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3条2.3.3 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制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7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和国务院
1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75条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的,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7条172.3.4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制裁违法违法行为行为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企业事企业事业单位业单位违反法违反法律规定律规定造成环造成环境污染境
13、污染事故的,事故的,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水污染防治法83条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
14、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大气污染防治法61条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海洋环境保护法9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15、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2条18 3.期满后怎么办 关于按日计罚可以执行多少次,法律没有规定 台湾地区的规定最长不超过90日 处罚次数 在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执法部门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第二次复查;复查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对第二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到第二次复查之日止的拒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第三次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后复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数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总的期限,从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个月(半年?)4.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措施等方面给予更大设定权的范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
16、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裁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违反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违反落后设备工艺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行为
17、;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拒绝现场检查的行为;虚假申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20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二)期满后仍然拒不改正的,依照第60条【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解释:除继续给予按日连续处罚外,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消失的,不再实施按日
18、连续处罚。2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三三)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法条旧新比较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构成要件 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为何未采用“环境保护设施”的用词?承担责任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 并可
19、以责令恢复原状延伸责任承担相同破坏恢复的费用22 行政责任(四)行政责任(四)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指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辖区内钢铁、造纸、化工、屠宰、电镀、印刷、污水处理等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污染行业中的重污染企业以及辖区内排放污染物总量占本
20、地污染负荷85%以上的排污单位23 行政责任(五)行政责任(五)第63条【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
21、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4 行政责任(六)行政责任(六)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处分;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责任(七)行政责任(七)第68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22、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
23、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种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立法有关民事责任条款方案的选择 第一方案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方案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治理恢复环境、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27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环境造成损
24、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81、责任构成要件环保法第环保法第6464条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6565条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25、9责任构成无需过失要件 不论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致害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结果责任2 2、违法性判断以实际损害为准、违法性判断以实际损害为准 只要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且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存在,该行为的违法性即告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 3、损害后果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生态损失、损害后果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生态损失 损害一般表现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污染致有形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和动植物)
26、损失,也包括可以量化为恢复环境质量至污染破坏前状态的治理成本或者相关投入由于直接计算生态损失较为困难,各国环境法律实践均将生态破坏的损失以可以量化为恢复环境质量至污染破坏前状态的治理恢复成本或者相关投入作为损失计算 环境保护部2011年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4、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原因与结果的客观联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当同一条件可能发生同种结果的,其条件与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致人体健
27、康损害场合,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无需证明条件与结果“相当”5、关于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I.排除危害的民事责任 排除危害是指由受害人基于人格权或者物权向加害人提出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等要求的民事救济方式的统称 1.基于人格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 2.基于物权侵害的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及其排除 3.景色观瞻权与景观侵害34II.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1)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表现为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土壤和化学物质使用管理不当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以及噪声或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照等造成环境损害的现象。(2)复合污染与连带责任 复合污染,是指数个企
28、业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企业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0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35(3)复合污染与分割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
29、2条)。第67条还特别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恢复原状 恢复的范围不仅仅是将环境、资源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而且还包括对因环境资源损害所导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功能丧失的恢复 当原地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时,还可以责令加害人在异地采取同等方式修复环境的方式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366、可赔偿价值的类别 自然环境自身的损害 过渡期损失 评估费用过渡期(期间)损失 过渡期(期间)损失是指资源从受损至恢复到基准值期间流失的服务,是通过立法确立的修复费用以外的损害赔偿费用DOI规则下被称为“可赔偿价值”过渡期内损失的资源的价值,注
30、重以经济学工具评估损失 可赔偿价值包括流失的受损资源提供服务的公共使用价值以及流失的非使用价值,如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 评价可赔偿价值的方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评估办法、享乐分析法、旅行费用法、特征价格法、单位价值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和其他可接受的方法 NOAA规则下被称为“赔偿性修复”指修复工程的费用,托管者可以求偿选择的修复措施的价值,或者责任方可以在托管者的监督之下实施赔偿性修复工程替代上述方法373838评估费用应该赔偿的评估等费用成本识别与筛选的方法对潜在责任方的通知公众参与对暴露的确认分析对损害赔偿的基本评估任何其他的评估计划针对与下述B类评估措施相关的费用求偿 为确定损害和路径而进行
31、的采样、测试和估价;制定确认修复和赔偿计划的成本;用于估计和估价的计算方法所花的成本;其他经授权的评估所花成本托管者认为修复措施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确属必需时,可以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合理的评估费用包括:行政的、法律的和为了强制执行的费用;监测和监管的成本;以及和公众参与相关的成本39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2011年环境保护部推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第I版)适用于指导试点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也可作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或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时参考 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野生
32、动植物资源等资源性财产的损毁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评价范围8/3/2022 12:11 PM4040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范围 人身损害(近期先行)财产损害(近期先行)应急处置费用(近期先行)调查评估费用(近期先行)污染修复费用(近期先行)事故影响损害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 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但是,该意见未对事故影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等作出范围和认定规定8/3/2022 12:11 PM41III.关于免责事由1.阻却违法性事由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1)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是指除加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
33、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85条第4款)。这一规定实际上也表明,即使第三人无法认定,排污方也有义务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还规定,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虽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42(2)受害人责任 在我国,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34、环境污染侵害时有发生。是否由受害人承担责任要根据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进行判断。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法规定:“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9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也规定:“
3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3民事责任二、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0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36、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1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14)44 环评机构 共同故意:恶意串通 非共同故意:未恶意串通,但为本机构利益明智有假却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 环境监测机构 主体 企业自行监测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 共同故意:弄虚作假 重大过失:数据严重失实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 监测设备运营、维护、调试行为民事责任三、第66条【民
37、事诉讼时效期间】旧、新比较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事责任四、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47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提起
38、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指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主要有 停止侵害,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排除妨害,主要包括要求被告移除、清除构成环境妨害的物件等 消除危险,包括向法院申请禁止从事某种危害环境行为的禁止令 恢复原状,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社会组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不特定的受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48 第三种责任:刑事责任 第69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39、 环境监管失职罪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一)与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犯罪: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3.非法狩猎罪(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与破坏矿产资源保护有关的犯罪:1.非法采矿罪;2.破坏性采矿罪(四)与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犯罪: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盗伐林木罪;3.滥伐林木罪;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跳转至1.污染环境罪49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
40、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旧法与旧法与新法新法逐条比较逐条比较刑法有关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体系 51(一)污染环境罪1.罪名沿革 1997年修订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41、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2.刑法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
42、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
43、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通过,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就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刑法第338条、第339条、第408条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解释(1)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
44、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
45、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2.对实施刑法第339条、第40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上述“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
46、、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对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二)
4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六)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1人以上
48、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4.对“有毒物质”的认定(下列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污染环境犯罪刑罚的现存问题 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占大多数,而超标排污占少数 如何定量 当违法行为被发现终止,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 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的参照适用是否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49、 危险废物名录的概括性与犯罪行为的确定性 5.关于酌情量刑与数罪并罚的情节对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实施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
50、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对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6.关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对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单位犯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