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一二四法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2、章。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
3、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宪法 19821982年年1212月月4 4日颁布,日颁布,20042004年年3 3月月1414日第日第4 4次修订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8 此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7章97条增加为7章114条。新旧对比新旧对比 新增和修改条款共计67条。其中,新增条款17条,修改条款51条
4、。新法对企业规定的条款为70条,占总条款数的61.4%。其中,新增企业条款11条,修改企业条款28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1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了显著转变3政府监管的手段更为强硬和多样4应急救援制度更加规范、科学5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人命关天 安全为先事故调查更加依法规范6 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7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8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和方法9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人命关天 安全为先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5、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 排 查 治 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3安全生产新机制 政府 监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01实行检查考核02计提安全
6、生产费用03依法使用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法定使用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规定运输、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上其他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内其他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力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7、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措施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报的安全问题,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意见企业有关负责人不立即处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构成犯罪的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按法严格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限制改正等处罚承、发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会的作用和权利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他规定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了显著转变显著转变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在管理体制中,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应当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定实施年度
9、监督检查计划。政府监管的手段更为强硬和多样公益宣传 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监管协同监管 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力。在国家规定的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之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国家-省级)。如对于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行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应急救援制度更加规范、科学重点行业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国家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监管责任人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施工单位 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事故调查更加依法规范123“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标准化和隐患排查与治理成为全面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将组织实施教育和培训纳入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 乡镇政府职责事故隐患治理教育培训业务强化专家配备加重了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处罚责任人处罚企业处罚责任人处罚企业行政处罚的双罚制度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更加严厉引入了信用管理的模式: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降低或丧失商业信誉的危险,甚至减少或者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机构及其责任人的处罚标准由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变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变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宽严相济:对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和方法准入新规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
12、安全准入规定,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项目验收将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审批改为企业自主组织的验收活动,但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13、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新安法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修改修改3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4、。38修改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法第十八条新法第十八条39新增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5、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法第三十八条新法第三十八条4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八条新安法第五十八条新增新增41新增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法第七十八条新法第七十八条42新增新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16、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43修改修改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新法第七条新法第七条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17、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新法第二十条新法第二十条修改修改4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18、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新法第二十四条新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修改46修改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
1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法第四十三条新法第四十三条47修改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法第四十八条新法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工种:(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
20、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参照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通则(GB16179-19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1、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等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一、安全色: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种颜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提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气瓶颜色标示气瓶颜色标示(GB7144-1999GB7144-1999):):充装气体名称充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瓶体颜色字样字样字体颜色字体颜色色环色环乙炔乙炔白白乙炔乙炔大
22、红大红氧氧淡蓝淡蓝氧氧黑黑P=20,白色单环,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白色双环氮氮黑黑氮氮淡黄淡黄压缩空气压缩空气黑黑空气空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铝白铝白液体二氧化碳液体二氧化碳黑黑P=20,黑色单环,黑色单环甲烷(天然气)甲烷(天然气)棕棕甲烷(天然气)甲烷(天然气)P=20,淡黄色单环,淡黄色单环P=30,淡黄色双环,淡黄色双环丙烷丙烷棕棕液化丙烷液化丙烷丙烯丙烯棕棕液化丙烯液化丙烯淡黄淡黄氩氩银灰银灰氩氩深绿深绿P=20,白色单环,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白色双环注:色环栏内的注:色环栏内的P P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Mpa。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23、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4、,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权利合同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培训权获得劳护用品权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工伤索赔权工会监督权义务义务遵章守纪认真培训正确使用劳护用品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
25、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四不放过”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26、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27、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28、会作出的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1 第三条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29、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2 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能已从卫生部门转移到安监部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
30、面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
31、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32、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3、大气污染防水污染防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
34、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本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
35、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刑法 -20092009年年2 2月月2828日第日第7 7次修订次修订 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一、公司安全
36、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公司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推进,以及新安法、新环保法的修订,及时落实法律、政策,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制度体系的建设 现公司共有安全管理人员322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90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2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4人,安全专家35人,获取安全员上岗证人员210人,专职安全员占比59.01%,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13.66%,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65.22%72 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014年-2015年6月经营管理部共完成公司13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1项综合应急预案。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 职业健
37、康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9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3 安全费用投入管理制度 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5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2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 6 安全环保会议管理制度 13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7 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制度 14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73 (一)(一)特变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变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员工安全工作职责 1.了解其作业活动应符合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2.了解个人作业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影响,能识别出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和控制措施。3.遵
38、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不违章作业,制止各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的行为,履行员工之间相互保护的义务。74 5.按时上班,参加班前会,做好交接班工作。穿戴好劳防用品,及时检查本岗位的设备、电器、工具及安全装置,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6.熟悉本岗位机械设备的性能和安全上的薄弱环节及发生意外情况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7.认真维护好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工具,不得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保持生产现场整齐有序,物流畅通。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8.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发
39、现他人违章应及时劝阻,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越级报告。在处理生产事故过程中,某些作业需采取特殊措施方可进行时,必须在班组长和专业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可靠防范措施方可作业,否则不能作业。75 (二)(二)特变电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变电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
40、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76 (三)(三)特变电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特变电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 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学时学时;矿山、危化品、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学时。77 公司机关新员工三级培训的内容
41、和要求:公司机关新入职员工执行公司级和部门级两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学时时:其中公司级8学时学时,部门级16学时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学时 1.考核分级进行,由各级安全主管人员负责。上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级安全教育。2.考核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3.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若上岗造成事故,则追究指派人的责任 4.三级安全教育后,新员工在熟悉期,实习期应指定专人为安全监护人,负责日常安全教育。5.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由各单位人力资源和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录入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78(四)特变电工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四)特变电工事故应急
42、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将事故划分为三级。一级(社会级)一级(社会级)为有可能造成3人人及以上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万元万元,且事故无法有效控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需要请求消防、公安、卫生、安监、社会支援的事故;二级(公司级)二级(公司级)为有可能造成死亡死亡2人人及以上,或者6人及以上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财产损失超过500万万元以上,且事故未能有效控制,需公司援助的事故;三级(分、子公司级)三级(分、子公司级)为有可能造成死亡2人人以下死亡,或者6人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财产损失低于500万元万元以下,不需要公司协调的事故。
43、79 (五)(五)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人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D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44、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80 (六)特变电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六)特变电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五条 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有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81 (七)(七)特变电工重大(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特变电工重大(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重要危险源 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设备设施损坏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