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一、矿井防治水“五专”的安全检查 矿井必须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到“五专”,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和抢险救灾设备,成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专项防治水制度,设置专业防治水机构。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1)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他矿井可配备13人。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2)矿井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
2、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3)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4)矿井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5)防治水抢险救灾要做到。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
3、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突水时,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加强排水系统检测和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保证排水系统运转正常;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发生突水时,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立即关闭防水闸门,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雨季时要储备足够的黄土、水泥、木板、砖、水泵和水管等,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害。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安全检查(1)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与废弃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
4、检查(2)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4)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要有水位观察孔。(5)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探放水“五先五后”原则(先探放后开采的原则,先隔离后探放的原则,先降压后探放的原则,先封堵后探放的原则,先探放后采掘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
5、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三、矿井图件和台账的安全检查 (1)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的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第一节 防治水
6、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2)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第一节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安全检查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以上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一、地面防治水预报预警的安全检查对井田范围及周边关闭废弃的小煤窑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记录在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7、术措施,按规定建立水害预警系统。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1)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
8、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3)矿井在雨季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
9、,方可恢复生产。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5)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6)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二、地面工业场地防治水的安全检查(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地段。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当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应当修筑堤坝
10、、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区内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
11、地面的矿井水,应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回采塌陷区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大雨、暴雨前和大雨、暴雨中,矿井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地面裂缝进行检查。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3)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
12、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4)在内涝区和洪水季节,河水有倒流现象的矿井要在泄洪总沟的出口处建立水闸,设置排洪站,以备河水倒灌时落闸,向外排水。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三、地面钻孔及废弃井筒的安全检查每半年要对井田内井下和地面的所有水文钻孔进行1次全面排查,并做详细记录,建立水文钻孔管理台账。(1)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地质勘探孔终孔后,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13、封孔,封孔的质量必须达到不漏水的要求,要有封孔报告。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对于下部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对上部未疏干的各含水层要在套管外用灰浆封闭。排水孔、电缆孔、瓦斯抽放孔、充填孔等地面钻孔,在终孔结束时要将孔口加高,孔壁要封堵严密。报废的水文观测孔、排水孔、电缆孔、充填孔等地面钻孔要及时封孔,并有封孔报告。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3)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检查报废的平硐,应
14、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一、矿界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的安全检查防水煤柱留设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煤层露头风化带。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
15、煤层。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分区隔离开采边界。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3)矿井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5)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6)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利联
16、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7)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8)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二、井下采掘的检查1.水淹区下进行采掘的检查(1)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
17、、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3)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水淹区下采掘时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应遵守以下规定:巷道在水淹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在水淹区下同一煤层中进行开采时,若水淹区的界限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按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规定留设。在水淹区下的煤层中进行回采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带高度之和。第三节
18、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采掘废弃隔离煤柱的检查(1)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对于盲洞积水、巷道冒顶矸石被淤塞或被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和重新积水,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3)在掘透老空前必须认真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当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预先放出的措施;掘透老空后,要加强通风,吹散有毒、有害气体,避免其再度积聚。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在采掘隔离煤柱时必须有加强支护及预防顶板塌落事故的措施。(5
19、)严禁顶水作业。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3.采掘工作面发现突水预兆的检查(1)当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4.带水压开采的检查(1)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疏干、带压开采工作面用物探、化探和钻
20、探手段查明隐伏构造及构造破碎带及其含(导)水情况,提出防治措施。(3)带压开采水平或采区构筑防水闸门,每年开展2次防水闸门关闭试验,不能安设防水闸门的,应有防治水安全措施。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5)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
21、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6)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三、防水闸门的安全检查(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
22、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3)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防水闸门的施工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应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
23、,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 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 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24、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由专人保管,有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四、排水设施的安全检查 矿井、采区排水设备、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防排水系统健全,设施完善,每年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1)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2)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
25、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3)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4)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
26、水泵同时运转。(5)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6)矿井主要水仓应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 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 h的正常涌水量。(7)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7、的安全检查 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的安全检查(8)应设有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电动机保护应齐全、可靠。(9)主要水泵房应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地段坚持“有掘必探”,有相关探测资料和记录;探放水工程要有设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应标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报废的煤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及警戒线;制订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演
28、练。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一、探放水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3)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
29、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4)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采掘破
30、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的区域。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5)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6)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后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7)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31、(8)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9)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10)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第四节
32、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二、探放水作业中的安全检查(1)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
33、查 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明确。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5)探放水钻机作业时,除作业人员外附近不得站人。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6)当钻探接近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作业人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
34、空气成分。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并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8)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应当随时监测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三、井下探放水后掘进施工的安全检查(1)探水巷道的掘进断面不应过大,必须同时有2个安全出口,
35、双巷掘进时要在横贯2巷之间开掘安全躲避硐室。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2)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加固支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情况。当发现情况危急时,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3)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应暂停工作。(4)探到老空并已放水的掘进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要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5)在探水巷道掘进时要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必须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6)掘进时
36、应注意由盲巷、老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 (7)要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的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且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可以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8)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或空顶超过规定时不得装炮的规定。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9)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层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爆破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10)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要停止工作,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11)老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35 m处要先用煤电钻打眼进行检查;当确定老空水放净之后,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第四节 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查(12)掘进中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交代清楚。(13)掘进到批准位置时,最后0.5 m要停止爆破,用手镐采齐迎头。复习思考题1.矿井在防治水工作中必须做到的“五专”是什么?2.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区内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哪些安全防范措施?3.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4.矿井主要排水设施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5.采掘工作面遇到哪些情况应当进行探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