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数量交接管理规定1、船舶靠港前,班长应及时安排好本班组的接卸准备工作。1.1、以船检数量交接的1.1.1、货主委托商检机构的, 会同商检人员上船后,向船方索取装货港的相关报告,计量时班长应自己监督商检人员做好船舶计量检验工作,并复印商检报告单;1.1.2、货主未委托商检机构的, 班长上船后,应向船方索取装货港的相关报告,会同船方对相关船舱货物进行计量检验工作(对船上空桶、污水舱和泵房相关阀门等进行检查确认),出具船舱计量报告。1.2、以罐检数量交接的1.2.1、货主委托商检机构的,班长应及时与商检人员做好相关储罐的前后尺计量检验工作,并复印商检报告单,陪同商检人员上船后,向船方索取装货港的
2、相关报告,监督商检人员做好船舶计量检验工作;1.2.2、货主未委托商检机构的, 班长应及时与船方人员做好相关储罐的前后尺计量检验工作,并出具岸罐计量报告。1.3、液面静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时间,通常有浮盘的静置12小时,没有浮盘静置23小时,对于有泡沫的,要等到泡沫基本消除后才能进行计量。2、班长应在进货扫线结束后,在24小时内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出具临时入库单交商务部。3、班长根据最终罐检数量(若时间较紧,来不及罐检的可根据初收数量)决定缷货船是否能离泊。如果数量误差较大时应与商检复测,船检量与罐检量误差在2之内时班长有权决定放行船舶;船岸误差超2的应立即向港储部经理报告,港储部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船舶是否放行;船岸误差超4的港储部经理应向总经理室汇报。4、化轻公司货物的数量交接,根据合同的要求,如提单数与罐检数在内贸2、外贸5之内的根据第3条执行,如遇提单数与罐检数超过内贸2、外贸5的,当班班长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E-mail)报告化轻公司物流管理中心,若不在工作时间内的,须先用手机短信及电话通知物流管理中心确认。5、其他客户如有特殊要求,根据仓储合同的条款执行。6、对于一些密度不确定的品种(如:基础油等混合物),班长可先按船检报告上的密度书面通知综控室,便于进货监控,商检取样分析得到实验室密度后,班长再将商检实测密度书面通知综控室和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