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构筑物子单元安全检查表建构筑物子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与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实际情况安全对策措施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6.1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4.5.1条,4.5.2条有爆炸危险的煤气冷却、净化、氨制冷、酚回收、甲醇合成等厂房均采用敞开式布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符合建筑设计
2、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1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均采用二级。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6条、第3.2.7条隔墙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楼板采用现浇楼板,其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4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
3、分区的建筑面积远小于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7条生产场所未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本次评价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6厂区内建、构筑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该地区抗震烈度设防。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3条建构筑物按照7度设防,部分按照6度设防,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7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
4、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厂房内未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单独设置,不在甲、乙、丙类厂房内或贴临设置等。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的体积比值易采用0.050.22。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泄压设
5、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6.2条、第3.6.3条,第3.6.4条在气化厂房、甲醇循环机厂房均设有泄压窗,泄压面不小于规定要求。9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4.2.33条 在甲醇装置区周围、煤气冷却设备区周围、氨制冷设备区周围均设有不低于150mm的围堰,并设有导流设施。10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基本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
6、B 50160-92(1999年版)第4.6.5条采用现浇楼板,基本不存在渗漏问题。11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以及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腐蚀性等级等条件,结合设备安装和生产过程中的机械磨损等要求,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腐面层。不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第5.1.1条在硫酸储存区、未见防腐处理。建议进行防腐处理。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12条锅炉主控楼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13油浸变压器室
7、、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13条变压器室采用砖混结构。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14条变配电所均不设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
8、建造,也不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1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6.8条总控制室采用一期的厂房,为独立设置。16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6.10条甲醇系统废水清污分流后污水直接引入生化处理,甲醇洗的废水直接由车辆运至生化处理。17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9、2006第3.7.1条厂房的安全出口分散在两侧布置,其相邻的2个安全出口最近距离不小于5.0m。18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7.5条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2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5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0m。19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0、50016-2006第3.7.6条气化厂房设有封闭式楼梯间(一期)和室外楼梯(二期)。20建筑高度大于32.0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7.7条设有一部消防电梯(一期)。2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 的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5.1条煤厂为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规范要求。2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1.5条在防火墙上未见开设门窗。23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
11、变。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4.4条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未有平面位置改变。24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4.12条疏散用门不需使用钥匙开启,并设有“安全出口”标志。25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6.1条使用的输煤栈桥,采用混凝土或砖混体。26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8.2.1条本装置的35kV总降、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装置按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其他按照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屋面采用避雷带或避雷针作为防直击雷措施。屋内分级采用了电涌保护器作为防感应雷及操作过电压措施。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