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贮存、搬运、使用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氧气、乙炔气、氩气等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3、职责和权限3.1 设材部负责气瓶供应方资质的审查,保证供应方符合国家相应资质要求;负责气瓶入库验收及仓库储存的安全管理。3.2 各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3.3安全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气瓶贮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管理要求4.1 气瓶的采购4.1.1 购置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所生产的产品。新气瓶出厂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其内容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号、制造日期、气瓶编号、设
2、计压力、最小设计壁厚、材质、设计材料强度许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等。4.1.2 租用的气瓶必须完好无损、零部件齐全,并有合格的检验标识,否则使用单位可拒收。氧气瓶、乙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4.1.3 各种气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氩气瓶瓶体为灰色,并标注绿色“氩气”字样,氮气瓶瓶体为黑色,并标注黄色“氮气”字样。4.2 气瓶的验收、贮存4.2.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收和回收:4.2.1.1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4.2.1.2气瓶的颜色
3、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4.2.1.3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4.2.1.4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4.2.1.5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4.2.1.6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4.2.1.7气瓶上未装瓶帽或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4.2.2各接收使用单位要建立接收、发放、回收使用台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4.2.3 贮存的气瓶应做到瓶帽旋紧,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统一
4、方向。4.2.5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标示,严禁空瓶和实瓶混存。4.2.6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4.2.7储存区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乙炔瓶失火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3 气瓶的运输4.3.1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4.3.2运输过程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4.3.3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4.3.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4.3.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
5、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4 气瓶的安全使用4.4.1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4.4.2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4.4.3近距离移动气瓶,应用手盘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4.4.4使用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有无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4.4.5开启和关闭瓶阀时,只能用手和专用扳手,不准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以防损坏阀件。开启或关闭瓶阀的速度应缓慢,防止产生摩擦热和静电火花;4.4.6发现瓶阀漏气,或放不出
6、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气瓶上;4.4.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4.4.8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4.4.9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的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4.4.10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暴晒;4.4.11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4.4.12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5. 罚则违反4.1、4.2、4.3、4.4相关规定的,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处罚。5、附则5.1本制度由安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 - / 5-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