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 防护用品)的使用,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内部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审批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科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第三章 计划审批及发放范围。 第五条 在不同部门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范围见附表) 。 第六条 防护用品的领用统一由安全科审批,包括标准外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 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改变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领用 第八条 防护用品是生产中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所必需,其规格必须按自己的实际尺寸领取。 第九条 一名员工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员工变换工种,同等防护用品继续使用,如属不同防护用品,必须交清原工种防护用品,再领用新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凡借出和停薪留职及产假、病、事假员工,在期限内一律停止发放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各
3、部门由于工作需要,要领一些专用防护用品时,可向安全科提出申请, 经审批后发给部分公用防护用品备用。 第十三条 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与员工相同的防护用品备用。 第十四条 新进厂员工须凭工种调令单、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办理防 护用品领用手册,领取所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见习生、培训生等在未下调令前办理防护用品的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调入员工在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员工,须持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到指定库房交清防护用品 第五章 防护用品的借用 第十八条 防护用品的借用,主要解决临时性特殊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 借用防护用品,须由
4、本人申请。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用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防护用品 发放对象防护服1) 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防寒服1、 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御寒 )的工种; 2)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 防护手套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乳胶手套、塑胶手套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防护用鞋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防护帽、发网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工种防护面具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防毒面具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防尘口罩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防护眼镜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安全带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 胶制工作服和雨衣需要在露天冒雨作业的工种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