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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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五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1(一)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检查发现部分行政村没有张贴网格化管理明白卡,造成群众不知分片包干的乡、村干部,不知有问题找谁反映,不利于聚民力阻疫情,没有及时对重点人员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如:下南乡波川村干孟屯、驯乐乡北山村化达屯等,检查当日发现相关村委对重点人员的信息均已核查建台账,但均未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未做到一人一表。(二)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督查中发现,驯乐、川山、下南、水源、东兴、龙岩、明伦、洛阳等乡(镇)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车流量开始增多。川山镇都川街虽然在两头放置三角桩、提示牌,但执勤岗形同虚设,值班人员在

2、岗打盹。当日,经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及时采取措施,立行立改。(三)部分村屯封闭式管控有所放松,群众扎推现象较严重检查发现各乡(镇)部分群众对疫情形势存在误判和盲目乐观思想,加之封闭时间较长,防范意识有所松懈,在乡镇办证点存在办证排队秩序混乱、在村头存在聚集聊天、打牌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检查中发现长美乡内同村、长美社区,大安乡才平村委、大才乡暖和村必钱屯等封闭式管控放松的现象,水源镇水源社区、思恩镇政府等办证期间都有群众扎堆、秩序混乱的情况出现。(四)农贸市场管理混乱检查发现各乡(镇)农贸市场和街道的摊点、门面陆续恢复经营,摊点无警示牌和隔

3、离带,存在过往群众不戴口罩和扎堆采购的现象,疫情播散隐患大,如:龙岩乡古榕树周边街道的摊点、门面均恢复经营;东兴镇农贸市场,虽设有管控检测卡点,安排有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和登记,但存在随意出入、不戴口罩人员成堆采购现象;明伦镇吉祥街道,街道两旁门面大部分已经陆续恢复经营,且有部分店商把货物摆到门面外面,采购群众三五成群。水源镇、洛阳镇等也存在类似街道管理混乱的情况。当日,经自治县领导和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已立行立改,加强管控,效果良好。(五)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不够规范检查发现部分乡(镇)、村委(社区)的疫情防控档案材料未打印、未整理归档,如:龙岩乡政府不分几类

4、人员收集整理材料,检查到的6个行政村每日汇报材料均末打印存档;在洛阳镇政府检查时,疫情防控材料员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予检查。经督查组同志向主管领导反馈后,洛阳镇府、龙岩政府等都已经对疫情防控材料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六)部分大村长或村干部对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检查发现大多村干部对该辖区的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督查组所问到的问题都要向大村长、驻村第一书记或其他驻村干部了解,如:在长美乡内同村进行检查时,驻村工作队员未能提供重点人群监测表,称监测人员带材料去下队检查了。当询问涉及内同村前一天的发热病人时,工作人员不掌握情况,需要电话询问其他人员,最后也没有结果。在大安乡才平村检查时,发

5、现大村长对重点人群工作不熟悉,所到的问题都要跟其他干部了解。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21、关于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2月12日,县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李旭臣检查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检查了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后,李旭臣强调,要高度重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各自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现整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有序、措施有力、落实有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条

6、幅悬挂密度,丰富宣传手段,增加宣传频次,切实增强群众防护意识。在高速路口堵卡站,李旭臣详细了解人员配备、轮换值守、分流检查等情况。他要求,要严密监控车流情况,优化人员配置,增设监测点,及时分流过往车辆,在保障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确保过往车辆通行顺畅。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及时高效完成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消杀,加强一线人员的防护。2、扎实整改海泰别墅区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2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主任马南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劳太强等市纪委领导深入到银滩度假区海泰别墅小区,检查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马南萍对银管委连日来开展的疫情

7、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海泰别墅小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宣传氛围不浓、进出小区车辆和人员管理不严、对小区住户排查不够全面等问题。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区两个门口、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及小区显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悬挂了宣传横幅10多条,进一步营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围;二是设卡严控问题车辆和人员进入。在小区两个门口设立关卡,对进入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体温测量,严防湖北籍、从湖北回来及发热人员进入小区;三是扩大排查范围。将原先排查湖北籍、从湖北返回等重点人群的排查范围,扩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户、业主、租户,并将相关信息

8、上墙,做好湖北籍等重点人群的登记、测体温、隔离、信息报送等管控工作;四是整治排查“闭门羹”行为。通过采取“两问”追查(问物业管理者住户入住情况,问住户邻居、上下楼层住户了解各住户出入情况)、“三看”深挖(看水表、看电表、看晚上灯光)、“四不放过”细查(只要有人、住户不开门不放过,房内人员不摸清情况不放过、体温监测不完成不放过,对有可疑疫情不放过)等灵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业主、租户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闭门羹”行为。(银管委)3、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

9、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

10、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

11、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在全面推进,防控力度持续加

12、大。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各项部署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扛起疫情防控责任,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令行禁止彰显责任担当。一、关于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回民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2020年2月7日,内蒙古电视台新闻天天看栏目曝光了我市部分小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夜间无人值守或设卡不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所辖呼哈路社区,回民区光明路街道

13、办事处所辖光明路社区,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所辖六中社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所辖苁蓉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落实落细疫情防控“五级责任”体系,没有对小区出入人员及车辆进行全面细致排查登记。其中,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所辖呼哈路社区的通和小区,存在对进入小区人员不测量体温、对出入人员及车辆不做登记、未登记住户车辆信息等问题;回民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所辖光明社区的光明小区,存在夜间无人值守和大门敞开的问题;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所辖六中社区的二建住宅小区、六中宿舍小区及石东路街道办事处所辖苁蓉社区的烟厂苁蓉小区,存在卡口失管漏控,夜间无人值守和大门敞开的问题

14、。这些问题既反映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隐患,也反映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不实、履职不力的问题。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上述4个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对相关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向新城区委、回民区委和玉泉区委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3个地区党委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防控措施。责成新城区纪委监委对包联呼哈路社区的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李培智,呼哈路社区居委会主任李军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对呼哈路社区党总支书记李茂林予以免职。责成回民区纪委监委对包联光明社区的回民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沈红、光明社区党总支书记黄潇瑜

15、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对光明社区居委会主任张碧珂予以免职。责成玉泉区纪委监委对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郭文杰,包联苁蓉社区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贺文杰,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六中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马勇新,石东路街道办事处苁蓉社区党总支书记韩瑛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对苁蓉社区居委会主任李雨然予以免职。二、关于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事处瑞光社区党支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2月9日,市委暗访组深入该办事处所辖瑞光社区的禾太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暗访督导,期间调阅了该小区4名楼栋长、单元长名单,并联系询问工作情况,发现上述4人从始

16、至终对其担任楼栋长、单元长一事不知情,且1人为外地返呼人员已居家隔离、1人已两年未在该小区居住,根本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瑞光社区党支部存在入户调查工作不细不实,未做到登门入户登记,临时打印名单等问题。针对市委督导组发现的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事处瑞光社区临时打印楼栋长、单元长名单,弄虚作假的有关问题。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全市通报批评;责成赛罕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剑锋、主任李云霞进行诫勉谈话;对包联瑞光社区的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孙月秀,瑞光社区居委会主任郭琳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对瑞光社区党支部书记杨军予以免职。市纪委向赛

17、罕区委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其对有关问题举一反三、迅速整改。通报中指出,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社区防控排查任务十分艰巨。以上问题的发生暴露出我市个别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措施不深不细,工作弄虚作假,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全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工作职责,认真查找问题短板,严格落实社区管控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六级防疫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各级防控组织,落细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类资料数据,决不能出现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严格规范社区

18、设卡登记行为,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积极深入一线、主动靠前指挥、奋力担当作为,以“在状态”的责任担当,以更加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迅速行动、坚守岗位、攻坚克难,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打赢首府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擅离职守、敷衍塞责等失职失责行为,把反对和纠治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重

19、点围绕贯彻执行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只说不干,不认真履行靠前指挥责任,对疫情形势认识不清,对疫情防控工作底数不明,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投入不深入不扎实,热衷于刷标语、喊口号、作表态等问题,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及时通报曝光,坚决以铁的纪律为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4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当绝大部分人的思想感觉疲惫不堪时,离胜利也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是黎明前的黑暗,坚持下去,必然见到灿烂的阳光。所以,我们需要坚持。当然,也不妨反思一下基层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站的高度决定了眼界,身在基层当然只说基层的事,不然与键盘侠何异?就我这些天来所参与的

20、最基层的人员管控工作,在本次疫情防控的措施其实还是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的。我不希望再有疫情,但我希望我们的工作能不断进步。或许我的观点不带有普遍性,也没有全面性,但我认为至少是客观的。一是存在多头管理。名义上是成立了指挥部,但实质上还是各部门自行其事的多,一份表格、一种数据有部门要这么填,有部门又要那样填,有的要上午报,有的要晚上报,基层还都得伺候好,因为都能提着考核权柄。二是存在形式主义。不但要填表,还要做台账,检查、宣传、排查、处置都要拍照片留迹,还美名其曰:是善于宣传,实则就是做表面文章,以至于连群众都看不下去了。三是不善于创新。荀子在劝学里说:“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意为要善于借

21、助外物。基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善于使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比如在小区人员出入管控方面,绝大多数都采用的是制作纸质的出入证,发放工作复杂,查验管理也不便。对于支付宝等软件所提供的大数据管理模式视而不见,或者说是根本没有使用的意识。这就好比在战场上,提供了再先进的武器装备,不会使用,对作战的效用也是等于零。四是重布置、重检查,轻指导。一些部门对基层的工作通常是布置任务多,检查情况多,而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却很少,把自己当成文件二传手,信息中转站,愿意给基层压责任,压担子,对于困难却闭口不谈。要求基层善于克服困难,却不曾想到许多困难正是由他们在不经意中创造出来的。基

22、层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但是急难重的任务面前,要想着如何能把这根针变得坚强锋利,而不是拼命入针眼里塞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

23、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

24、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

25、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26、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

27、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

28、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

29、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PARTTWO对策一完善传

30、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

31、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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