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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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规范、强化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车站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对全体员工和所属进站车辆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宣传;2、全体安全管理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带头作用;3、所有安全管理员熟练了解、掌握、熟悉各岗位操作流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4、安全站务员负责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旅客被骗、盗、抢

2、事件的发生,检查出入站人员和车辆,防止影响安全的行为;5、保安员负责整个车站的安全维护,每日检查车站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使之保持有效性;做好当班安全工作记录和当班工作的交接;6、办公室、业务部等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7、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日常工作监管、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直接承担事故责任;8、因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安全生产意外和事故,由岗位当事人全权负责。第二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

3、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

4、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

5、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

6、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 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

7、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8、。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一条 汽

9、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

10、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

11、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12、、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

13、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三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

14、理,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对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2014安全生产责任书。一、责任对象各科室、客运站、农村客运中心主管经理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科长、站长、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岗位操作人员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二、责任考核目标(一)2014年办公室安全生产考核目标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班子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及实施

15、方案,并严格执行。2、妥善保管上级、公司文件齐全、整洁分类装订成册,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做好公司各种证件公章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各种证件及时年审齐全有效。3、确保公司办公区域不发生火灾、盗窃等,财产损失控制在200元。4、做好公司各项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5、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二)2014年xx县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考核目标1、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2、确保站场全年无火灾、盗窃等情况发生,财产损失不得超过1000元。3、全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纠自查行动(重点检查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例检、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16、。4、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一次应急救援演练。5、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三)2014年安全科、乡镇办安全生产考核目标1、杜绝火灾和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轻伤率每月控制在千分之0.5之内,总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一,百车死亡率控制在1人以内,百车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8万元以内,确保全年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及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3、全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纠自查行动(重

17、点检查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每月组织一次司机安全学习。4、GpS设备完好率达100%,监控率达100%,严格按照公司GpS管理制度严格处理违法车辆及驾驶员。5、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一次应急救援演练。6、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四)2014年政工科、财务科、经营科安全生产考核目标1、财务科为公司财务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确保财务安全,各种票证规范、齐全有效,账款相符,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全年财产损失不得超过500元。2、政工科确保全体员工“五险一金”的购买,特别是医疗保险和工伤险不得出现漏保,

18、以免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3、经营科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审核车辆准入报废申报工作,确保监督执行“参营费”的及时收缴,入库率100%。4、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三、责任追究1、各主管经理、科长、站长、主任、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安全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考核目标相结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四、考核与奖惩1、公司对所有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实行500元的全年无事故、履职安全奖励。2、奖惩完成责任目

19、标的安全生产岗位相关人员,安全奖全额兑现。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每违反一次扣除安全奖50%。第三次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所有安全生产岗位上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年终考核,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完成责任目标的,并被上级和公司评为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此责任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在执行中责任人更替,由继任者履行。第四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08-3-10 11:29:26 | 来 源:中国交通部 | 作 者:中国交通部 | 点 击:11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20、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

21、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22、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23、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

24、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

25、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6、。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

27、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

28、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

29、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

30、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五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1、,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

32、少因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

33、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

34、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35、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

36、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7、。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

38、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

39、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

40、签字确认。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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