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家委托出售物业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现就独家委托出售物业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出售其所有的坐落于东莞市 号 住房 商铺 车库(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甲方应保证该物业产权无瑕疵(除已明示的合法抵押外)。二、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另行委托他人出售或自行出售该物业。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未能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促成甲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本委托协议可解除。委托协议解除后,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期限届满甲方未提出解除委托意思表示的,本委托继续有效。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带客户进入该物业内参观,洽谈交
2、易条件,协助办理合同签署及后续交易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根据房管部门要求适时代其进行网上挂牌,同时应根据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产权资料等必需的文件。四、在甲方( 全部 一概不 与买方按照规定各自)承担税费情形下,乙方与购买人商洽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元(¥ 元)。五、乙方与购买人商洽的价格达到第四条约定的价格下限时即可代甲方向购买人收取定金,乙方收到前述款项即视为甲方收到。六、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乙方指定地点与乙方及愿意按照前述交易条件交易的购买人签署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七、上述物业经乙方介绍成交后,甲方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另有
3、约定的除外。八、甲方违反下列约定的,应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委托价格下限的3%额度的违约金:(一)在独家委托乙方的期限内又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出售的。(二)经乙方通知拒不前来与乙方介绍的愿意按照甲方提出的交易条件交易的购买人签订交易合同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愿意配合签署房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合同文件,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四)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而恶意规避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五)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九、所有发给甲方的通知、文件、资料,甲方同意以通讯地址为准,甲方如有变更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故拒收或无法送达遭退回的,邮寄之日视为送达本人。十、双方约定,如因此产生的纠纷,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分会进行仲裁解决。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 乙方: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