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规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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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管理规章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二九年六月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l l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政策包括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作导则及有关的节能政策。这些相关法规和政策既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法规环境,又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工作依据。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一、法律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主要有:(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规章主要有:(1)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三、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四、地方性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5、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地方规章第一章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可描述为“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之和”,“实体”是质量的主体,它可以指活动、过程、活动或过程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某个组织体系或个人及以上各项的集合,“明确需要”是指在合同环境或法律环境中由用户明确提出并通过合同、标准、规范、图纸、技术文件做出明文规定,由生产企业保证实现的各种要求。“隐含需要”是指在非合同环境或市场环境中由生产企业通过市场调研探明

6、而并未由用户明确提出的种种隐藏性需要,其含义一是指用户或社会对实体的期望,二是指人所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需要。工程实体质量又可称为工程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贡量的综合反映。现在,国内外

7、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但本培训教材中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还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

8、。条例共七章八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章罚则及第九章附则,是一般法律法规所共有的章节,主要是关于制定的目的、依据、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一章),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第八章、第九章);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有关建设行为主体的规定;第七章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2建设工程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5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六章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

9、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凡在全国范围内须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订国家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其中,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1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从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韵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

11、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

12、验和评定方法等标淮;(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即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建设领域有效地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手段,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都具有重要

13、意义。建设部在2000年4月20日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把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定编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共十五个部分。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二、建设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4、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1S0)正式发布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2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如双方同意,它也可作为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0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GB/T19000一I

15、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9001一IS0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2一IS0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3一IS0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4一IS0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在总结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质量管理的共性出发,阐述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质量体系要素的基本构成,它适用于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的生产、服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同样它也适用于建筑业企事业单

16、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以往的设计、施工、服务等技术规范都是明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对最终结果质量的认定。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明确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体系和工作程序,用于控制产品形成过程,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因此,这一系列标准是技术规范的补充,是保证技术规范全面稳定且得以实现的另一标准。认真贯彻这一标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保证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为此,建设部要求各建筑业企业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高度做好贯彻这一系列标准的工作,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并将贯标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之内,使企业的质量体系逐

17、步进人国际标准化的轨道。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编号中“T”就是“推荐”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确定采用后就是“强制性标准”。如果供需双方或第三方选择某一质量保证模式作为产品认证标准,那么,该质量保证模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具有法律效力。2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内容(1)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

18、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2)GB/T19001一GB/T19003质量保证模式质量保证模式是为了满足供需双方考虑产品特性、保证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需求后选择的用以签订合同的质量保证要求。这些要求不是企业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和内容,只是针对某项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通过实施这些工作,用户(需方)相信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GB/T19003一IS0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它明确了产品形成过程检验工作、成品检验和

19、实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强调检验工作与有效的检验系统对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设备,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GB/T190002一IS0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它要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提供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的证据,保证生产和安装阶段各环节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防止、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发生和重复出现。该标准强

20、调预防控制与检验相结合,并以此范围规定了18项质量体系要素的内容和工作程序。GB/T19001一IS0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过程)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遵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体系提供对合同评审、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服务)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防止发生不合格的情况,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3)GB/T19004一IS0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企业从自身发展

21、与提高出发,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用以控制,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环节)的质量体系,使企业质量管理最佳化。也可以使各项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达到或接近产品质量要求。CBT19004一IS09004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该标准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该标准对基本质量要素的含义、要素的目标、要素间的关系以及各项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人员和所要求文件、记录都有明确的要求。该标准从建立质量体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五个方面对人、技术、管理诸要素提出要求,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应设计出有效的质量体系,以满足顾客的

22、需要和期望,并保护公司的利益。完善的质量体系应在考虑风险、成本和利益的基础上使质量最佳化,并具有对质量加以控制的重要管理手段。3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的选择不同生产企业质量工作的规律、原理、原则基本相同。但市场条件、产品状况、企业素质、管理机制、消费者需要等各方面条件却千变万化。企业要针对环境特点和主观因素影响,对照标准开展质量工作,对标准规定的要素及采用要素的程度进行研究,确定企业自身质量体系的构成,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要素,组合出既符合质量管理原理,又适用于本企业条件的最佳状态的质量体系。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3、条例第49条)。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4、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

25、自使用工程;(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条例第52条)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建筑法与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26、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如其不具备上述能力,则要求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上述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其资格(质)等级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

27、监督各单位在其资格(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目前,我国法规规定从事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能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考试、注册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

28、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为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

29、部门汇报。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决定。工程完工后

30、,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 监督站的权限有:(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建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

31、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2各级建

32、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县四级。建设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有:(1)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地区)、县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则主要是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此外,还可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

33、的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捡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省、市(地区)、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

34、品,检测单位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四、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四、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国家还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4)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有出厂检验

35、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5)已签署工程保证书。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依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别由国家计委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时,除听取各有关单位工作报告外,还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解决。2建设工程质量

36、奖励制度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分别设立了国家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还定期进行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的评选。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还设立了建筑工程鲁班奖。(1)国家优质工程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建设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工程项目,都可申报参评。1)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2)10万m2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气等工程;4)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

37、、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5)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必须按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但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期限,大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年;2)必须是已经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优质工程;3)未按建设程序建设或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工程,不得参与评选。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由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日常工作则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年数目控制在50项左右。(2)优秀工程

38、勘察奖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勘察;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项目;投产后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项目;经过开采性抽水检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的50,或低于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认可的水资源评估与钻井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参加评选。优秀工程勘察奖按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所有参评项目都必须先参加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再由省、部有关部门从获奖项目中选择成效突出者,按获奖名次推荐上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负责,有

39、关的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则由中国工程勘察协会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评选一次。(3)优秀工程设计奖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完整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均可申报参加评选。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申报评选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原因的,可放宽至五年内。优秀工程设计奖按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所有参评项目都必须先参加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再由各省、部从获奖项目中选出名列前茅者排好名次后,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全国优秀工程设计

40、奖的评选,由建设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具体事务,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办理。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可提前或推后进行。(4)建设工程鲁班奖凡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计划,达到一定规模,并已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均可申请参加评选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规模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优良,且具有代表性,各界反映都好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但应从严掌握。参评工程应按建筑企业的隶属关系向各地建筑业协会申报,没

41、有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复查小组,并会同有关地区或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复查,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建设工程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鼓励,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建设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的数额不超过30个。五、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

42、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六、建材使用许可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实行了建材使用许可制。这一制度包括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及建材进场检验制等制度。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建材产品,如钢材、水泥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

43、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其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其他企业,都不得生产这类建材产品。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同时规定销售已经过质量认证的建材产品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除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

44、应标有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作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屋面渗漏这一房屋建筑中十分突出的质量问题,建设部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地区选定12个检测单位,对进入本地区市场的石油沥青、油毡等主要防水材料质量进行使用认证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提供给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建设部也将选定全国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检测中心,除负责防水材料质量抽捡工作

45、外,对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水材料,组织制订暂行检测标准,并定期向全国公布防水材料质量的抽捡结果。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为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其质量,建设部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对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凡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与使用必须经同级技术负责人同意。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建设部还进一步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实验报告,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乎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

46、件的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第四节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国外称业主)是投资建设工程,并对工程项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按理说,它对建设工程质量应最为关心。但在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资者主要还是国家及一些开发商,代表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并不是工程最后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利益并无十分密切的关系,他们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但不承担工程质量低劣的后果。另外,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建设单位压造价、压工期等一些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抵制,使得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的行为缺乏约束,其主观随意性很大,大量工程在建

47、设单位任意干涉下,以违背正常建设规律的方式建成,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鉴于此,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别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们主要是: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不少建设单位不遵守有关法律及规定,将工程发包变成了谋取团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手段。为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

48、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2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其具体报批审查办法,目前正待制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

49、的责任建立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在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强行施工。

50、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的责任。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如建设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将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如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承担一般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义务外,还应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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