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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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概论江琦 一生能够积累多少财富,不取决于你能够赚多少钱,而取决于你如何投资理财。钱找钱胜过人找钱,要懂得钱为你工作,而不是你为钱工作。沃伦巴菲特 导论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管法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 外资银行法第四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五章 信贷管理法第六章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 证券期货法导论一、什么是金融?1、含义: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各种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中有两个关键的概念,货币和信用。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经济学上的经济学

2、上的信用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信用有三要素信用有三要素: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时间间隔时间间隔 ;信用工具。信用工具。信用从最初的商业信用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信用从最初的商业信用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多种形式。、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多种形式。2、内涵:货币的发行、流通、信贷、票据支付

3、结算、信托、证券、保险、典当等都是金融法的内容。3、类型: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中国:2012年末,本外币存款余额94.29万亿元,同比增长14.1%。人民币存款余额91.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美国:2012年底,美国银行业的存款总额下降至5.37万亿美元。100美元=613.35元人民币二、什么是金融法?1、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

4、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金融法大致分为六个部分: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

5、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第一章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与银行业监管法与银行业监管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目的 1、成立时间:1948.12.1.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2、立法时间: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

6、,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正。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移交至新设立的银监会。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三、货币政策目标及决定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 1、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

7、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欧洲中央银行(ECB)成立于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1913年12月23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总部大楼(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一)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3、是特殊的国家机关.特殊的金融机构。4、部级政府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中国

8、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二)职责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服务、监管和调控三大职能。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

9、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

10、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程序与职责 1、产生程序 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职责:行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1、设立目的和职责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2、组织机构:13人组成 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三人。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总行和分支机构各国有不同的体制:1、总分行制(

12、单一制):中国、英格兰、日本银行等2、复合二元制:(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美国、德国3、跨国制:如欧洲中央银行4、准中央银行制:如香港地区由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汇丰、渣打、有利银行)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 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实行行长负责制,现任行长周小川.(二)总分支机构 总部分北京总部和上海总部,分支机构按经济片区设立8个分行(三)咨询机构_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北京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办公厅 条法司 货币政策司 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 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 支付结算司 科技司 货币金

13、银局 国库局 国际司 内审司 人事司 研究局 征信管理局 反洗钱局 党委宣传部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实现的。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1.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

14、备金: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例,将其吸收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存款准备金提高存款准备金提高,存入中央银行账户存入中央银行账户上的款额增加上的款额增加,货币流通量减少货币流通量减少,存款准备存款准备金率降低金率降低,货币流通量增加货币流通量增加.2.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对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率为基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率为基准利率利率.中央银行提高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出中央银行提高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减少的款项减少,

15、货币供应量减少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反之,货币供货币供应量增加应量增加.3.再贴现率: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nks Acceptance Bill(BA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是商业汇票的

16、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的票据。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会增加.4.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5.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 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通过再贷

17、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二、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二、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 国库,是指国家金库,是一个存放具体实物、货币和黄金的库房。现代的国库有保管、管理该国财政的资产和负债,预算执行情况等一系列国家财政职能。具有控制政府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政府现金、债务等全面财政管理功能。政府的银行(经理国库)银行的银行(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又具备“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质。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四、办理业务的

18、限制性规定四、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对象特定,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开展业务时,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禁止从事的业务:(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六节第六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目的与范围 1.金融业本身脆弱性,容易发生金融危机。2.金融危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3.金融危机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

19、会形成高昂的社会成本 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次贷惊魂:华人眼中的次贷危机】.flv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分离出来。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二、银监会的设立二、银监会的设立 为什么要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有利于提高两大职能的专业化水平.2.有利于解决两种职能的目标冲突.3.有利避免央行贷款的道德风险.4.有利于维护中央银行的信誉和可

20、靠性.都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履行职责,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三、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职责三、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职责(一)监管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例如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监管职责:P26附:中国银监会机构设置附:中国银监会机构设置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监管二部(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行、城市商银行和城市信用社

21、)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监管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部、财务部、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监察局(纪委)、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监事会工作部、团委、机关党委、系统工会、党校、信息中心、培训中心 四、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四、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权的具体内容 1.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2.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3.金融统计权.4.征信管理权第七节第七节 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一、持

22、续监管措施 二、特别限制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权 四、处罚措施第八节第八节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一、特点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概述一.商业银行立法概况 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商银行银行 1694年英格兰银行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它的成立是现代银行业产生的标志。二、商业银

23、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概念 学术上的定义: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性质:企业,金融企业,特殊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金融企业(1)它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它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货币和货币资本,以各种,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为经营对象。(2)其利润来源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差)其利润来源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差和中介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其利润增加方式通过和中介收入

24、减去必要支出,其利润增加方式通过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来实现。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来实现。(3)普通商品售出后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普通商品售出后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而商业银行贷出的货币资本,并未改变所有权,而商业银行贷出的货币资本,并未改变所有权,而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4)其成立既要符合公司法又要符合商业银行)其成立既要符合公司法又要符合商业银行法法。特殊的金融企业特殊的金融企业(1)与中央银行不同,它不具有金融宏观调控和)与中央银行不同,它不具有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金融行政管理监管职能,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金融行政管理权。权。(2)与政策性

25、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不承担国)与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不承担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具有准金融行政管理权。家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具有准金融行政管理权。(3)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后者业务范券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后者业务范围更狭窄,业务方式更为单一。而商业银行业务围更狭窄,业务方式更为单一。而商业银行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业务,为顾客提供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为顾客提供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

26、)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立法模式立法模式 各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各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1、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合并立法:如英国、法国、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合并立法: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加拿大;2、分别立法:如德国、日本、韩

27、国、新加坡、分别立法:如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立法模式经历了我国立法模式经历了合并到分立合并到分立的过程。的过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是合并立法,包括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是合并立法,包括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金融改革,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年金融改革,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定,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别立法。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别立法。(

28、二)法律地位(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意: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承担民事责任,但分支机构有相应诉讼主体资格.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不同.商业银行受银监会,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_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业银行法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5月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在2003年底做了修订,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200

29、4年2月1日起实施。(三)(三)基本职能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 2、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 4、调节经济 5、金融服务三、我国现行商业银行体系三、我国现行商业银行体系 我国原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改组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后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全国性和地区性商业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CBC“存不存?”2.中国农业银行ABC“啊,不存。”2.中国银行BOC“不,我存!”4.中国工商银行ICBC“爱存不存。”5.民生银行CMSB“存吗?傻比”6.招商银行CMBC“存吗?白痴!”7.兴业银行CIB“存一百”8.国家开发银行CDB存点吧!9.北京市

30、商业银行BCCB“白存存不?”10.汇丰银行HSBC“还是不存。”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银行制:美国 2.分支银行制 3.集团银行制 4.连锁银行制四、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四、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 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3、国家产业政策指导4、政府部门指导国家开发银行(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章程第1条、第3条)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界限:(章程第8条)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

31、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章程第2条、第3条)它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32、。(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界限:(章程第6条)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2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3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4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5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6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7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8进出口业务资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9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农业发展银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

33、:(章程第1条、第2条)它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二)业务界限:(章程第7条)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

34、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6发行金融债券;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9境外筹资;10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批准机关:银监会 持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_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条件 1、章程 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13条规定: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外商投资银行也适用该标准.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董事、有具备任职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包

36、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例如董事良好个人品行及从业记录,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消极条件: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了四项消极条件:经济犯罪、破产、违法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不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

37、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的资本条件制度设立的资本条件制度A:工商企业设立的资本限额(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为3万元,50人以下,首次出资20以上,2年或5年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为500万元,2200发起人,发起同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实缴。一人有限公司:最低为10万元,一次性缴足全部出资。B:金融企业设立的资本限额商业银行:全国性10亿元,城市1亿元,农村5000万元(设立前信用社的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合作银行2000万元(发起人1000人);为实缴资本。金融管理公

38、司: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信托投资公司:3亿元,营外汇业务的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亿元,实缴,经营外汇业务包括500500万美元或可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1 1亿元,实缴;同时其出资人必须是达到要求的金融企业;汽车金融公司:5 5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证券公司:经纪类50005000万元,单一类1 1亿元,综合类5 5亿元,实缴资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2 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2 2亿元,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资本。设立的出资资格制度A:工商企业设立的出资条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39、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30。B:金融企业设立的出资条件商业银行:地方政府不得投资,可以是经营状况优良的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总资产100亿美元,单个不得超过20,多个不得超过25),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中资商行行政许可办法)三、三、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须领取许可证(一)筹建阶段:筹建申请银监会受理审查决定 筹建期为6个月 期满前1个月可以申请延期 延期最长为3个月(二)开业申请(三)设立登记,申领证照 注意是银监会审批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领取金融许可证

40、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提出申请(2)填写正式申请表(3)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4)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持有经营许可证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公告四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我国实行总分行制。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监会审批,领取许可证。商业银行总行应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但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行承担。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法院起诉或应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商业银行的五、商业银行的变更变更(一)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

41、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变更的程序:经银监会批准.例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改为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组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六、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一)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目的与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42、,促使商业银行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接管是一种行政行为,商业银行失去经营管理权,但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相应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也就停止。2、接管程序:。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七七.银行的终止

43、与清算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终止原因有解散、撤销、破产及其它。终止必须办理清算。终止的事由不同,清算组织不同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依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只能银监会向法院提出申请,没有赋予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银行破产,国家不会全买单.flv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14项业务:P48 包括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三大类 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资金来

44、源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包括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款(包括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1、自有资本: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2、吸收外来资金(1)活期存款(2)定期存款(3)储蓄存款(4)短期借款(5)长期借款:发行金融债券 2.资产业务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聚的货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

45、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 又称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又称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或其他委托事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或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种业务并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种业务并不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的变化。不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的变化。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

46、、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47、;(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现金 95存放于银行的存款 100.7 中央银行 95.7 其他银行 5放款与贴现 549.3固定资产 30其他资产 50活期存款 300定期存款 310同业拆借资金 30金融债券 30坏账准备 30实收资本 60保留盈余 65合计 825合计 825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劵业务

48、,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除外,例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再次扩大.flv(二)担保物处分期限:(二)担保物处分期限: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日起2 2年内予以处分。年内予以处分。(三)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业务管理:要经过批准。发行普通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次级债券(清偿顺序在其他负债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批准。境外借款: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四)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同

49、业拆借:是为了资金周转的需要,相互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借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头寸(position)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头寸”一词来源于中国,银行里用于日常支付的“袁大头”,十个袁大头摞起来刚好是一寸,因此 叫“头寸”第四节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一、

5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基本经营原则、基本经营原则2、业务经营原则、业务经营原则1、基本经营原则、基本经营原则(1)四自方针)四自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负盈亏、自我约束。(2)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3)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5)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 银行七项服务收费拟取消.flv 2、业务经营原则业务经营原则(1)安全性安全性。(2)流动性流动性。(3)效益性。效益性。安全性 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主要是通过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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