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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类共同课 财经类 /2016年版CONTENTSCONTENTS目 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专利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商标法第五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第十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

2、是企业法人。二、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我(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u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u公司的设立行为主要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u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是: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的成立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

3、产生的法律效果。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三、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组成部分:u(1)公司类别。u(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u(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u(4)商号。例如:“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名称。其中,公司类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区划是北京,公司所属行业是健康药业,商号是同仁堂。(一)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有:u(1)在民事诉讼中

4、,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u(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u(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二)公司的住所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2)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或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4)公司章程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概念及作用(1)内容的法定性。(2)形式的法定性。(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4)效力的法定性。法定性表现(1)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2)公司章程是

5、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3)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自治性表现五、公司章程第一节公司法概述020103u 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u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u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1.合并的形式u 第一,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u 第二,股东会决议。u 第三,通知。u 第四,注册登记。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6、。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合并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一节公司法概述020103u 公司的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u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u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1.分立的形式u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第一节公司法概述资本资产p

7、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广义的公司资本还包括借贷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包括:u 法定资本制、u 授权资本制、u 折中资本制、u 缴资本制。七、公司的资本、资产p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公司资产包括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财产。公司资本“三原则”,即u 资本确定原则、u 资本维持原则、u 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产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八、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u(1)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u(2)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

8、转换公司债。u(3)方式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公募公司债和私募公司债。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5423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u(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u(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9、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u(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u(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u(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u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u 我国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

10、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u 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三)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u(1)表大会虽然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是它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u (2)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u(3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11、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十、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参与民主管理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十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原因有:u(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u(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u(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u(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u(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

12、清算u1.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u2.分类: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3.清算组的组成u在非破产程序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4.清算组的职权u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有:u(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u(2)通知、公告债权人;u(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u(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u(5)清理债权、债务;u(6

13、)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u(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5.清算的程序u第一,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u第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u第三,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u第四,清偿债务。u第五,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u第六,清算终结。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的设立条件程序u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u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u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u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u 4.有公司住所。住所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u 1.制定公司章程u 2.股东认缴

14、及缴付出资u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u 4.申请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u 证明书的意义:(1)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但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可随其出资一同转让。u(二)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u(一)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15、,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u(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u(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u(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u 记载事项:u(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u(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u(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u 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

16、和共益权。u 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u 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也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u(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u(2)遵守公司章程;u(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u(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u(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会u1.股东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

17、。u2.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u3.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18、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u4.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通过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按时召开的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主要讨论、决定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议题。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重要事项召开的会议。u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行使表决权,并达到法定多数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董事会u1.董事会的性质。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19、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u2.董事会的组成。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便于董事会决议能以简单多数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u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

20、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u4.董事会的召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u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u6.经理。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

21、责公司中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监事会u1.监事会的性质。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u2.监事会的设置。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u3.监事会

22、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u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

23、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u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u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u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u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经理,其产生和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相同。u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u国有独资公司的

24、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二)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三)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四)股权的继承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u(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u(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u(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u(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u(5)

2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u(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u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u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u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u 1.订立发起人协议u 2.制定公司章程u 3.发起设立u 4.募集设立u 5.申请设立登记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股份股票u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u 股份的特征是:(1)平等性,即每一

26、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相等;(2)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3)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4)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u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u 股票的特征是:(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2)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股票是要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二)股票和股份的分类1.记名股与无记名股u记名股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u无记名股

27、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2.额面股与无额面股u额面股是规定每股股份的金额或者股票上标明金额的股份。u无额面股是指在股票上不标明金额的股份。3.普通股与优先股u普通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u优先股是指具有不同于普通股的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具有优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资产等特权,但其股东的表决权受限制。u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类型和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依据不同的标准,股票和股份可进行如下分类: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或股票的发行2.股份或股票发行的原则u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5.新股发行u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的

28、行为。4.设立发行u设立发行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3.股份发行的价格u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但股份的转让或交易可以低于票面金额。1.股份或股票发行的概念u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四)股份的转让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u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4.股份转让的限制u(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u(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29、得转让。u(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u(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u(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1.股份转让的概念和方式u股份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u“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2.记名股票的转让u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

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为实物券式股票的,以背书方式转让,由转让人制作成背书,即在股票上签署本人姓名(名称),背书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东大会u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u2.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召开。东大会不是常设机构,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又称为普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普通股东大会之间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

31、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以便于股东按时参加会议和提高会议效率。u3.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对公司一般事项和任免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董事会u1.董事会的性质。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

32、股东大会负责,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u2.董事会的组成。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u3.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u4.董事会会议。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是定期会议之外根据需要而召开的会议。u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表

33、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u6.经理。司经理是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监事会u1.监事会的性质。1.监事会的性质。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u2.监事会的组成。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34、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并可以设副主席(这是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地方)。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u3.监事会的职权。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任期和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u4.监事会会议及决议。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35、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有:能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弥补董事会决策的失误,提升董事会的整体水平;能够对大股东推荐的董

36、事长起到牵制和制衡作用,维护小股东的利益。3.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董事与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董事会会议对该项事项的表决。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而董事会会议对该类事项作出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多数股东的利益。第三节股份

37、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及其暂停与终止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暂停(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上市

38、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三)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1)招股说明书;(2)上市报告书;(3)财务会计报告;(4)定期报告,包括u 中期报告;u 年度报告.(5)临时报告,包括:u 重大事件公告;u 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合伙企业

39、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u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u其特征主要有:p(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p(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p(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p(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u1.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u2.有

40、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分类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u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u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u1.合伙人的出资。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u

41、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u1.合伙事务的执行。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u2.合伙事务的决定。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处理。u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u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u5.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42、面入伙协议。u6.退伙。伙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u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u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u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u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并且至少

43、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权利:(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

44、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45、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u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p(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p(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p(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p(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p(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p(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p(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合伙企业清偿结束(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2)法定补偿金;(3)

46、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清偿结束,全体合伙人在清算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上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u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特点2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

47、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特点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u(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u(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u(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u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u(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

48、独资企业即告成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u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u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个人

49、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u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50、。u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灭。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节合同责任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第三章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u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征:(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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