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概论多媒体课件经济法概论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仲裁和民事诉讼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
2、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及特征一、法的本质及特征 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按
3、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
4、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民事权利 民事
5、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6、1行为 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第三节第三节 代理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
7、理包括三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和代理之间的联系在于,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8、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2代理与代表(1)代表人是法人机构,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与行纪(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担;(3)行纪是有偿法律行为,代理
9、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三)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基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代理权的代理。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二、代理权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的产生或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
10、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有待其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应当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相对人都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1被代
11、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善意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
12、主张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
13、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5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一、诉讼时效基础理论(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例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14、,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只有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特
15、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包括权利人既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16、,同时又知道具体的侵害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不同情况如下: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17、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事实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请求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
18、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下列障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是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主要事由。2其他障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德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9、、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时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
20、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
21、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享有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6)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7)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9)申请强制执行;(10)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11)在诉讼中主张抵销;(12)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
22、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
23、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
24、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
25、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4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6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7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五、诉讼时效的延长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诉讼时
26、效期间的制度。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
27、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中,自然人应是仅指中国公民。外商单独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与其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
28、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
29、是中国公民。(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工商登记(三)分支机构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30、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31、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1会计事务管
32、理2用工事务管理3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
33、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二)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三)注销登记(四)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尚未偿还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当承
34、担偿还责任,该责任即为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消灭。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5、。(二)合伙企业的类别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分为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6、的经营性组织。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类别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类别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适用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伙企业法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
37、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第一,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所谓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第二,我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不
38、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提出申请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3企业登记机构核发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同时,合伙企业的财产
39、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非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合伙人退伙等,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
40、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擅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质押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41、;(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4)合伙人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42、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方式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应当约定进行表决。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五)非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43、,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尽到忠诚义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请求偿
44、还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
45、,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该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五、入伙与退伙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所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应当与合伙企业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6、。(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
47、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退伙。第一,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48、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除名决议的效力作出裁决。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退伙人的继承人不愿意
49、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退伙人的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3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但是,如果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尚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
50、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交易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