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整套ppt课件完整版教学教程最全电子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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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与实务理论与实务新编经济法新编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理论与实务理论与实务新编经济法新编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3 Contents Page目录页第四节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以及终止。Transition Page过渡页4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5 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6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

2、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7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关系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婚姻法调整之后,即形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被行政法调整之后,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劳动工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被劳动法调整后,即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后,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等等。由此可见,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这个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形

3、成的一种社会关系。8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一)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联系(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带有强制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9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通常称为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

4、系的客体三要素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0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动和更改。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以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5、,使原有连结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它既可以是因原定经济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也可以是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提前终止。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1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2 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两种取得方式。法定取得即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公民及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据有授权资格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参加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活动的资格。授权取得

6、 13 经济法的地位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它包括行业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是商品经济组织,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四)个体户、农村承包户和公民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时,就具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当个体户、农村承包户和公民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

7、和经济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4 经济法的地位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15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16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

8、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1234 17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2)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1)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18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经济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 19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一)经济职权经济职权,

9、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2经济职权是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3经济职权是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20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二)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对财产按其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取得财产所产生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1234 21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三)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资产

10、管理权,是指国家授权有关机关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n 资产登记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n 投资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企业实行参股、控股的权利;n 经营方式选择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坚持全民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决定企业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的权利;n 收益分配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税后留利的使用方向进行决定的权利;n 资产稽核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实或者评估全民所有制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实际数量的权利;n 资产处置权,

11、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最终命运决定的权利。22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四)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形式有两大类:即经营权和管理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二,它是相对独立的权利。第一,它是基于国家授权而产生的权利。第三,它的行使受到授权人的监督。23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五)自主经营权 自主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相比,自主性的范围程度不同,前者要受到

12、所有权人即国家的必要限制,而后者实际上是完全所有权的另种表现。24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六)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综合性质的权利。第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可继承的权利。第四,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25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七)经济请求权 经济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经济请求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管理性的请求权,这是指国家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

13、理者没有依法提供规定的条件或由于某种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被管理者有权请求管理者满足自己要求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方主体因非法原因被损害时发生的请求权。申诉、举报和起诉权,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123 26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三、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三)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四)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五)征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六)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二)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27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

14、8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们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为以下四大类:物经济行为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29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一)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可以由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我国对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必须是可供人们实际控制、支配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客观实物体;第二,必须是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物又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1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种类物和特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物等。另外,货币和有价证券等都属于物的种类。30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二)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完成一定工作或履行一定劳务的活动。主体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利用自己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需求,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另外,经济管理行为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如经济职权行为。3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三)科学技术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可以分为文学艺

16、术成果和科学技术成果,前者由于它们一般不与生产发生直接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后者直接对生产发生作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发明、商标和技术成果等。3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四)经济信息经济信息,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的总称。由于经济信息的重要性,决定了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加强信息资源的调控,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信息系统,这就需要把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计算、分析、加工、传递、储存和输出等全过程纳入经济法制建设轨道。这样,经济信息就必须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又一类客体。3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

17、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也有限制性的一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三)经济管理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Thank You!理论与实务理论与实务新编经济法新编经济法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36 Contents Page目录页第四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第一,公司的一般原理。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同时能从一定的理论层面上把握公司法律人格以及公司法律人格的否定。第二,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成立之后,在公司的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第三,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其次,弄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其三,明确有

18、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原理;最后是国有独资公司,并探讨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第四,股份有限公司。首先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来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程序以及组织机构;其次掌握股份的发行与转让;最后是上市公司,要明确公司上市的条件。Transition Page过渡页37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38 公司法的概念公司的概念第一节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39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

19、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的对内法律关系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职员等各部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各个行政机构之间,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对外法律关系包括:调整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是指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其中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个人、商号、合伙、合作企业及其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等。40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公司法,这对于促进国有

20、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1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

21、法人。”由此可见,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公司是企业法人(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三)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42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3 经济法的地位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

22、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又称出资权利证书,或称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买卖;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因为其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44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法定人数只有上限的限制,没有下限的限

23、制。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45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

24、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6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股东出资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7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股东出资的方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25、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8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四)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26、、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49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四)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

27、3出资证明书编号。50 经济法的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自益权即股东由于出资为自己的利益所享受的权利。比如,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即股东由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共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同时也对公司负有限间接责任。51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

28、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2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

29、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53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30、,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54 经济法的地位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31、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55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议事

32、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56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33、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34、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58 经济法的地位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35、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59 经济法的地位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是复数。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60 经济法的地位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36、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1 经济法的地位五、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

37、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单一。2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62 经济法的地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特殊性的根本之处就在于投资主体单一,由此决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管理的形式上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的区别。这主要表现为: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董事会职权扩大。4董事会成员及领导由

38、指定或委派产生。5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6公司高层领导“兼职禁止”的规定。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63 经济法的地位五、国有独资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64 经济法的地位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条件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没有限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39、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65 经济法的地位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推导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

40、股权,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当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66 经济法的地位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三)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退股股东退股的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对股东会上述决议事项投了反对票。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定程

41、序为:一是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 经济法的地位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虽然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有例外规定的除外。Learning Aims学习目标68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42、会 69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持股份对公司负责,也就是股东对公司只负缴清其股份金额的责任,但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

43、理权是分开的,这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虽为全体股东所有,但具体的经营管理权却不操在全体股东手中,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是董事会和经理。70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44、。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一)设立的条件 71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一)设立的条件 72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45、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73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章程的制定

46、 74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的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本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本,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

47、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75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股份的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主要文件。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

48、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76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3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77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

49、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78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4公司的设立登记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

50、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79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四)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80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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