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6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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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

2、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亦称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二、破产申请 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

3、面形式。(三)破产申请的形式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三、破产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u(一)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u(二)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4、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三、管理人的职责p(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p(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p(3)对外代表债务人。p(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p(5)其他职责。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u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以下部分: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以下部分:(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

5、权利。(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可撤销行为(二)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

6、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超过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四)个别清偿的撤销(四)个别清偿的撤销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u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

7、产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u 四、破产抵销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

8、产p(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p(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p(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p(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p(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9、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u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u 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公告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

10、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u 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u 三、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申报u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

12、债权申报u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申报(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

13、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u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申报(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

14、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七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法申报债权的债

15、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七节债权人会议u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n(1)核查债权;n(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3)监督管理人;n(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6)通过重整计划;n(7)通过和解协议;n(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七节债权人会

16、议第七节债权人会议u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七节债权人会议u 六、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u 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

17、制定重整计划的制定(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2.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批准(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 整 计 划 由 债 务 人 负 责 执 行 重 整 计 划 的 执 行 由 管 理 人 监 督 重 整 计 划 执 行 的 终 止第八节重整与和解

18、第八节重整与和解u 二、和解(一)和解的概念(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二)和解申请(二)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三)和解协议的效力(三)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

19、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八节重整与和解(四)和解协议的终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u 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

20、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u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p(一)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p(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p(三)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u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 产 财 产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破 产 财 产 在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后 的清 偿 顺 序(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破产财产

21、的分配方案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u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第九节破产清算

22、第九节破产清算(一)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一)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情况终结破产程序:(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九节破产清算(二)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二)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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