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一、职责 1、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 理。 2、安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 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由归口安全科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报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示, 报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安全科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科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