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3、 定义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包括: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4.4锅炉作业(水质化验)4.5压力容器作业4.6
2、起重机械作业4.7厂内机动车辆作业5、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要求:4.1新办证人员必须是公司在册员工。4.2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4.3从事本工种作业一年以上,由工段、车间出具鉴定证明,安全部核实,符合本工种作业条件的,方可办证。6、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6.1因本人原因或体检不合格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6.2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6.3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6.4辞职或调离公司的,证件由安全部收回,并注销证件。7、其他要求7.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未办理操作证的新特种作业人员严禁独立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作业。7.2 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建档、注销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7.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7.4新增岗位及需新办特种作业证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报安全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7.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凡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岗位。如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核实,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审批表;发现无故调离的,按照新办证费用给予车间加倍考核。 8、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审批表起草部门初审编审组审核党政联席会批准安全部安全部企管部日期-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