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_。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市_。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_;开办资金:_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2、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