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制度 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管理,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现结合镇实际,制定全镇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办公议事、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综合阵地。镇党委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利用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切实发挥“一室多用”的功能,逐步使之成为全村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第三条由镇以上各级投入建设或购买的活动场所与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村级组织拥有使用权。第四条活动场所由镇、村两级负责直接管理,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监督管理。(一)村级组织负责活动场所日常修缮、维护、保洁,
2、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二)镇党委负责辖区内活动场所的统一管理,将活动场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集中保管。要适时对活动场所的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将场所修缮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新补充费用列入年内镇财政预算。(三)镇党委要组织财政所、国土所、经济发展办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动态监管。(四)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在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建设各类建筑设施。对上级部门配备到村的设备镇严禁截留、挪用。
3、第五条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副书记、副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镇党委要与村党支部签订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场所的权属、功能和使用范围,明确场所管理使用的责任。镇党委将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作为评选红旗党支部、“五个好”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六条活动场所及其所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镇党委要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帐物相符。资产明细帐和财产登记表由村党支部、镇党委各持一份。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向镇党委备案。镇党委每年年底组织对活动场所
4、登记备案的财产、物品进行全面年检盘点,并向特区委组织部呈报年检报告。第七条活动场所要加强绿化美化,有旗杆的必须规范悬挂国旗。要设置党务、村务公开栏,定期进行公开。室内布置要简洁明快,村“两委”工作基本制度由镇党委审定,镇党委负责统一组织上墙。第八条镇党委要建立活动场所上下班制度或轮流值班制度,防止活动场所出现无人看管现象,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使活动场所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禁将活动场所设备移至镇、村干部个人家中保管。第九条由于村“两委”换届或其它原因村级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必须在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5、的,特区委组织部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镇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全区、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经谈话告诫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镇分管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将受到免职等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审批,擅自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三)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发现有长期占用村集体资产,或在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四)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