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局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财政局承担的全县脱贫攻坚有关工作和帮扶村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实现“进20保30”目标,现结合财政局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全县脱贫攻坚有关工作任务的股室、局属单位以及承担结对扶贫工作的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队员。 第二条 脱贫攻坚期间,相关股室、局属单位和个人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和干部年度考核范畴。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和分级负责制。局党组对全局脱贫攻坚工作负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局属单位负领导责任;股
2、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负领导责任。股室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对股长、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股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局领导对局主要领导负责。 第四条 圆满完成财政局承担的全县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且在交叉检查、第三方评估及“省考”、“国考”中未因工作失误扣分的职能股室或局属单位,年度考评时予以加分。 第五条 承担的脱贫攻坚有关工作为财政局赢得县级以上荣誉、为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在各级考评评估中获得加分,且其他考评内容未获“一票否决”,年终考评时股室或局属单位直接授予先进集体。 第六条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以上层次表彰、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在县级以上范围内产
3、生良好反响,且其他方面表现合格,个人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或政府网站发表县(财政局)脱贫攻坚正面信息报道的(含以财政局、局属单位署名的撰稿人),个人年度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等次。 第八条 对未完成财政局承担的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且在交叉检查、第三方评估及“省考”、“国考”中因工作失误扣分的股室或局属单位,除按照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责任股室或局属单位不予评为先进集体,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予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脱贫攻坚相关工作受到县级以上点名批评、通报和追责处理的,年度考评时责任股室或局属单位不予评为先进集体,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同时受追责处理的股室或局属单位、个人,在全局大会做公开检查。 第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负面表现在镇村、县级部门以上范围内产生消极影响的责任人、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服从局党组工作安排的人员,个人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对全县脱贫攻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个人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予以停职检查,由局党组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