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车辆安全调度制度运输车辆安全调度制度1.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安全调度,满足安全有关文件的要求,消除运行管理隐患,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部营运车辆。3.引用文件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职责4.1生产经营部负责营运车辆调度。4.2安技部负责对车辆调度的安全审核。5. 内容及要求5.1车辆技术等级5.1.1根据对车辆运行路线和里程等的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与之相匹配,不得匹配低于要求技术等级的车辆。5.1.2车辆技术等级要求1)
2、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均应达到一级技术等级;2)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3)其他客运车辆应达到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技术等级;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技术等级。5.1.3车辆技术等级不满足要求时,不得上线运行。5.1.4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时,应同时进行技术等级评定。5.1.5车辆技术等级降低时,应及时调整到与之匹配的运行路线和班次上,严禁继续运营该线路。5.1.6车辆技术等级应登记在车辆管理台账中,并及时更新车辆技术等级变动情况。5.2驾驶员配
3、备5.2.1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5.2.2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5.2.3对于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营运车辆,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5.2.4对于超长线路运输,设置驾驶员中途休息站,更换驾驶员。5.3其他人员5.3.1原则上,道路旅客运输应配备乘务员。乘务员应持道路运输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5.3.2其他人员应在运输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5.4运输管理5.4.1客运班车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径站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
4、客或沿途揽客;建立营运线路管理台账,明确运行里程、时间、经停站、地理条件、经行道路名称等项目。5.4.2原则上,客运班车不得更改运行线路,但因道路整修、天气条件、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因素,经驾驶员请示安全管理人员可选择备用线路运行。5.4.3旅游包车时,应选择安全系数高的路线运行;对于生疏线路,应通过有效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发车前做好相关的安全准备。5.4.4营运车辆应按核定的载客人数或核载质量,载客或载货运行,不得超速、超员或超载运输。5.4.5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尽可能避免夜间(凌晨2时至5时)运行;尤其对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禁止运行。旅游包车时,如临近凌晨2时应在就近的安全地域停车休息。5.4.6开辟新线路时,安全员应进行线路安全查验,制定线路行车安全指导,明确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3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