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大拖厂领导干部敬畏制度,认真履职,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厂党委厂部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1.2 全厂中层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1.3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 问责内容2.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管理粗放,完不成工作任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1.1 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决定,导致政令不畅。2.1.2 阻挠、对抗纪检监
2、察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2.1.3 不接受党组织、职工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2.1.4 制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2.1.5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2.1.6 对职工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 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受理或拒绝。2.1.7 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2.1.8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管理经济指标。2. 1.9 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2.1.10 领导班
3、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个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2.1.11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工作安排、经济分配不合理,职工意见大,矛盾突出,引发职工集访、越级上访,影响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2. 1.12 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协作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2.1.13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2.1.14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2.1.15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2. 1.16 对应由几个单位
4、(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2.1.17 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有禁不止。2.1.18 假公济私,公泄私愤,借故处罚,借机嘉奖,在职工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2.1.19 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2.1.20 未经厂部同意组织职工外出游玩,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2.1.21 因工作不到位,致使厂部领导被问责。2.1.22 在干部业绩评价中,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或全年累计6个月排名末位。2.2 在品质提升、质量管理
5、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2.1 同一质量指标连续三个月未完成。2.2.2 市场发生安全可靠性故障,造成人身伤害。2.2.3 市场发生安全可靠性故障,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当月累计出现5台次以上。2.2.4 市场发生批量故障,需大拆修理当月累计5台次;或不需大拆修理当月累计达到20台以上的。2.2.5 生产过程发生批量加工或装配问题,一次造成损失达1万元以上。2.2.6 精细化控制不到位,同一问题抽查连续3次以上未实施改进。2.2.7 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指挥,造成重大质量隐患。2.2.8 本单位员工因质量控制问题被问责当月2人次以上的。2.2.9 市场反馈的质量问题,未及
6、时有效整改,重复出现。2.2.10 市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强烈不满或用户退车。2.2.11 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隐患。2.3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3.1 不执行工艺文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加工件批量报废,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3.2 技改技措方案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审核把关不认真,造成技术方案失效,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4 在设备、工装、计量、能源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4.1 月车间三人次(以上)无证操作设备,且拒不办证。2.4.2 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重大事故。2.4.3 车间操作人员未按照工艺要求参数使用,
7、造成贵重刀具或夹具(万元以上)严重损坏。2.4.4 车间因管理不善造成整套夹具丢失。2.4.5 重复出现违章用能现象且拒不整改。2.4.6 车间操作人员使用非受控或不合格计量器具,对产品质量造成较大影响。2.5 在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基建维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5.1 发生1 人次(含)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累计2人次(含)轻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2.5.2 瞒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2.5.3 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及以上的。2.5.4 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致一人重伤及以上的。2.5.5 重大
8、治安、消防、交通隐患未按期整改。2.5.6 发生重大或特大破坏生产设备案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2.5.7 发生重大或特大刑事案件。2.5.8 未按程序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外来施工服务人员安全事故。2.5.9 在“5s”检查评比中,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2.5.10 违章积分登记达到20分(含)以上。2.6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2.6.1 转换工种、复工人员、一人多机、特种作业、有害作业未到人力部备案。2.6.2 未经同意私自用工。2.6.3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配合厂部人员统一调配。2.6.4 未按生产经营需要和绩效考评结果及对有旷工行为员工,进行劳动
9、合同续签、终止、解除、除名。2.6.5 上报员工考勤及收入不真实。2.7 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7.1 由于生产组织、生产措施及生产调度不力,连续两个月完不成月生产任务。2.7.2 连续两个月在制品超过储备定额或因储备不足影响生产,或出现半年以上生产性存货和呆货。2.7.3 对出现阻碍生产的零件供应、质量、设备故障等关键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未及时组织解决和裁决而影响生产进度。3 问责方式3.1 诫勉谈话。3.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4 责令公开道歉。3.5 通报批评。3.6 调整工作岗位。3.7 停职检查。3.8 降职3.9 劝其引
10、咎辞职。3.10 责令辞职。3.11 免职。3.12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3.13采用本条第3.6项至第3.10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厂纪委、行政监察室立案查处,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3.14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3.14.1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3.14.2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14.3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
11、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3.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3.15.1 一年内出现 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3.15.2 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15.3 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3.15.4 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3.16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问责。3.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3.17.1 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3.17.2 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
12、、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17.3 已经引咎辞职的。3.17.4 因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4 问责程序4.1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内容情形的,由党群工作部、企业发展部、厂纪委、行政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4.1.1 公司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4.1.2 厂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4.1.3 厂主管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要求提出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意见、建议。4.1.4 职工或其它业务单位的检举、控告。4.1.5 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4.1.6 新闻媒体的报道。4.1.7 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4.2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党群工作部、企业
13、发展部、厂纪委协调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4.2.1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意见暂停其职务。4.2.2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陈述和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4.3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4.4 调查终结后,由厂党政联席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4.5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4.6 被问责人对问
14、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4.7 调查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4.7.1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4.7.2 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经厂党政联席会变更原决定。4.7.3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经厂党政联席会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4.8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5 附则5.1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提出并归口管理。5.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