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部分 法律主讲人:孙仁峰目录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经济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
2、密切相关。第二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人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至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阶段是进人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指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
3、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表现为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民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
4、用的经济领域。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人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人、人格权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独立和具备自由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进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调整无形的智力成
5、果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属于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范围。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3.所谓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规范。4.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责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借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二.调整社会主
6、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二)经济法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2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3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4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
7、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 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特点: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所谓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
8、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三)其他法律部门
9、例题1.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经济法”是与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B.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部门C.“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D.“调整经济的法”就是“经济法”D 3.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的是()。A.环境保护法 B.民商法 C.劳动法 D.社会保障法 B 2.下列法律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有()。A.产品质量法 B.物权法 C.合同法D.知识产权法 E.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CD例题5.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10、A.“经济法”是与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B.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部门C.“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D.“调整经济的法”就是“经济法”D4.关于经济法说法,正确的是()。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物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A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一.物权概述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1、,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力,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虽然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一.物权概述物权是绝对权1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12、。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债权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一.物权概述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大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债权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
13、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2.物权属于支配权一.物权概述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一.物权概述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
14、物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
15、客体。一.物权概述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
16、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一.物权概述(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
17、采用。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一.物权概述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一物一 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
18、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或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一.物权概述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则需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方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
19、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3.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概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一共有十类不动产物权纳人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一.物权概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1.首次登记: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4.注销登记: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
20、的登记。5.更新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3.转移登记: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力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2.变更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一.物权概述6.预告登记: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21、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7.查封登记: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一.物权概述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
22、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权利转移给他人。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物权概述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自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3、他物权(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一.物权概述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权力的性质不同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是从权力,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标的物不同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价
24、值形态发生变化产生的影响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权力消灭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一.物权概述3.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
25、: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一.物权概述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
26、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二.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所有权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
27、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二.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这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
28、种。二.所有权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已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
29、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二.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先占: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物为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互动产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加工: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在添
30、附关系中,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或丧失动产上的其他权力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损失时,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补偿金;因添附而丧失权力和遭受损失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所有权埋藏物和隐藏物: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遗失物: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
31、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力,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二.所有权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莞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待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3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2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
32、归属的方式二.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二.所有权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
33、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 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2.所有权的消灭二.所有权(三)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二.所有权1.按份共有:按份
34、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
35、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二.所有权2.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的承担义务;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力。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
36、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皆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共同共有的形式二.所有权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人的结合关系。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权力的享有不同共有人的权力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37、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可以单独进行。对第三人行使权力不同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二.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
38、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共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
39、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权利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
40、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2.法律特征三.用益物权(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1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2 23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
41、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4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三.用益物权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
42、期限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般物权所具有 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
43、要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
44、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三.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
45、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4.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四.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
46、融通的功能。四.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
47、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四.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
48、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四.担保物权0102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
49、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四.担保物权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四.担保物权
50、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看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