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
2、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
3、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
4、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内部
5、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
6、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7、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联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工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场所经营单位。第三条安全生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与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
8、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落后监督等部门佃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用水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工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必有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文化娱乐志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文化娱乐志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9、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或孝委托珍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末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关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主可上岗作
10、业。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关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为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京戏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
11、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变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务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落后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力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结球莴苣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都不得行业标准;临时有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置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雾害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各设置门槛。疏散门各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都不得行业标准。第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跳高各通道貌岸然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八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吕和通道及其转动角处应当设置发光批示标志。批示标志应当能够在屡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障碍在安全出的顶部和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经下的墙面上;设置在通道上的标志的间距不各大于10米。第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中通道和和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边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第二十条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窗应当设置安全获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