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超期限补充协议委托人:*中医学院监理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中医学院教学实验楼工程投资现已超过原委托监理合同的数额,且因工程分期开工等种种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已超过原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期限。监理人进驻施工现场时间为20*年10月22日,桩基工程开始施工时间为20*年11月06日,合同内监理服务期限应为至20*年5月18日,预计含桩基工程总工期将超过1200天,比原合同工期超出700天以上,现监理人已超服务期工作十七个月。根据双方于20*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委托人应按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39条的规定支付
2、监理人附加监理酬金。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附加监理酬金暂定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1、目前工程完成投资3.2亿元,已超过原合同暂定的工程总投资(2亿元),预计工程总投资将达到4亿元。具体工程投资及实际工期以最后双方确认的数据为准,监理费结算办法仍然按照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39条约定执行。2、附加监理酬金暂定的计算及支付方式:附加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监理费(按工程实际建安投资调整的监理费)/监理服务日(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天数),附加监理费按附加监理酬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暂定每两月支付附加监理酬金=132万元X61天/558天=14.43万元。3、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或友好协商解决。监理人:盖章委托人:盖章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