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工程招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本章内容 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2.2.2 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2.3 招标投标法 2.3.1 立法目的 2.3.2 适用范围 2.3.3 基本原则 2.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目标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掌握招标投标法律的主要规定。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基本原
2、则、基本程序。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1.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配套行政法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不仅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
3、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了必须招标制度,而且在政府采购、机电设备进口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广泛采用了招标方式。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1 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
4、定。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1 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
5、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层级高于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2 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因此,在
6、同一层次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3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2年2月1日后须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7、2.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4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2.2.1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2.
8、2.2 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 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条原则上规定了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0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具体规定了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是与必须招标制度紧密相连
9、的,是保障必须招标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国家发展计划委与2001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13年23号令修订),前者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报招标事项核准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核准权限划分等内容。后者规定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条件,以及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
10、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整了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范围,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同时还重新规定了核准招标方案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些地方发展改革委对于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制
11、度,同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结果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3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2000年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和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确定了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国家指定媒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
12、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为依法规范评标活动,国家发展计划委联合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定标程序等内容。为规范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3年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9号
13、,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财政部于2016年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资格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评审方法、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
14、因素以及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修订前,不同的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已经有了不同要求:(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2014年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15、质,自2014年一季度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交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承担。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6 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2年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16年第31号令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放开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1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7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方式批准、
16、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如第11条规定了招标方式批准制度;第12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制度;第4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第65条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并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专章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诉及其处理给予了补充和完善,并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 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
17、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诉讼,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
18、他法律法规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19、。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
20、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5)促进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具体规定了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
21、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6)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
22、内容。另外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2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1)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2)合同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
23、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3)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4、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第48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以竞争方式选择工程承揽单位,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既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又是中标合同的关键内容。因此,招标投标活动需遵守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规定了加
25、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
26、标投标活动需遵守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是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相应要求。因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27、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
28、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9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建设部还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等规定,具体细
29、化了各类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分类标准。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合同内容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报价。因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结算方面的管理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与承包计价的方法、投标报价的要求、合同价方式及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30、办法(财建2004369号),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价款决算、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4 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而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
31、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2.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2.2.2 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5 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第一类项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除了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
32、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执行其规定。2.3 招标投标法2.3.1 立法目的2.3.2 适用范围2.3.3 基本原则2.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2.3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于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作出修订,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2.3 招标投标法 2.3.1 立法目的 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
33、域不断拓宽,招标采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如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不少项目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甚至搞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有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严重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反腐倡廉,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2.3 招标投标法 2.3.1立法目的 2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我国社会
34、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环境中,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保证。通过立法把招标投标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推广,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
35、的当事人、程序、规则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较严密的制度体系。2.3 招标投标法 2.3.1 立法目的 3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个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
36、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3 招标投标法 2.3.2 适用范围 1 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2.3 招标投标法 2.3.2适
37、用范围 2 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2.3 招标投标法 2.3.2 适用范围 3 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38、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3 招标投标法 2.3.3 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2.3 招标投标法 2.3.3基本原则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
39、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 招标投标法 2.3.3基本原则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40、、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2.3 招标投标法 2.3.3基本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
41、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2.3 招标投标法 2.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1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些是招投标活动的起始过程,招标项目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
42、招标环节对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2.3 招标投标法 2.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2.3 招标投标法 2.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3开标 开标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
43、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2.3 招标投标法 2.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2.3 招标投标法 2.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5中标 中标,也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44、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2.3 招标投标法 2.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6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 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9 日以国务
45、院第613号令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总结了招标投标法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在招标投标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充实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如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进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等。二是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可以不招标和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补充规定了投标
46、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暂估价项目投标、两阶段招标及评标等,完善了评标规则规定,明确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另外,本着保障“三公”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不同招标项目,优化了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环节的时限,体现了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实行差别化规定的原则。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 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9 日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
47、行政法规,总结了招标投标法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在招标投标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三是加强了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度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的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部门,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部门,编制标准文本的部门,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四是强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设置的法律责任有19条,
48、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7章,8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强制招标的范围、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电子化招标投标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核准内容、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义务、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49、招称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及其处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主体和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标底的编制和最高限价的设定要求、总承包招标和暂估价项目招标、两阶段招标程序、终止招标的要求、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回避要求、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发生变化的处理、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界定标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界定标准以及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等内容;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异
50、议的提出和处理要求、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和管理、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招标人在评标环节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标底的使用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中标候选人与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中标人确定原则、中标候选人发生特定情况时的审查确认、投标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额度等内容;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规定了投诉的时限和要求、三种情形下的异议是投诉的前提条件、投诉处理部门的确定原则、投诉处理的时限、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投诉处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情节严重的情形、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