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1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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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第二节 执业行为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二节 执业行为(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二百二十六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

2、,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执业行为九、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掌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

3、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

4、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第二节 执业行为(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三)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第二节 执业行为十、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1.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

5、能力。2.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第二节 执业行为3.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4.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二节 执业行为十一、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资格申

6、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第二节 执业行为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7、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节 执业行为十二、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三十六条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

8、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第三十八条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第二节 执业行为十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三十九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

9、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第二节 执业行为(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四十三条财务顾问

10、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执业行为十四、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熟悉)第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四)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五)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第二节 执业行为(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节 执业行为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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