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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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海 商商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学海商法学 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海商法(海商法(maritime law)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围绕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海上侵权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人身伤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物权,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船舶安全船舶安全船舶管理船舶管理三、海商法的特点三、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涉外性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技术性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殊性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四、海商法的性

3、质四、海商法的性质 广义的海商法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 狭义的海商法狭义的海商法在在“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在“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第二节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海商法的形式 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法律法律,如海商法如海商法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如如船舶登记条

4、例船舶登记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元论一元论”与与“二元论二元论”我国既不是“一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在解决涉外纠纷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均适用国内法。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趋势趋势:将某些国际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关于其他表现形式关于其他表现形式判例: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承认判例对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借鉴作用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5、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我国也不承认其为海商法的形式;但不应忽视其对立法的影响和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海事法律规范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 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假定假定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部分。处理处理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即要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

6、,即要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制裁制裁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部分。律后果的部分。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海事国际私法实体法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我国海商法除少数章节(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的117条)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适用于与海相通的

7、可航内河水域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航运组织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航运行政机关海运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海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可能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

8、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船舶、货物等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行为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海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贸易航海条例,用以解决有关共同海损问题,并有海上保险的规定。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判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9、Consolato)(Laws of Visby)(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1)只适用于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2)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进行的编纂汇集。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自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始,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内的海事、海商法律海事立法的国内化,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形成了不同的海商法体系,如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新法系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自20世纪初开始,国际上已制定了大量的海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近几十年来,统一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二、当代海

10、商法的发展趋势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统一的趋势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船舶物权的概念一、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船

11、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特别法物权性特别法物权性客体的单一性客体的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三、船舶物权的种类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第二节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及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及特点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7 7条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

12、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船舶所有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且常具有涉外因素船舶所有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且常具有涉外因素 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二、船舶所有权的种类二、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单独所有单独所有共有共有共有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船舶原则上是不可分物,共有人要求分割时只能折价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积极权能积

13、极权能占有:占有: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把握和控制的权利使用:使用: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运用的权利收益:收益:利用船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处分: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置与法律上的处置消极权能消极权能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主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实现主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建造、购买新船、捕获、征购、没收等继受取得(传来取得):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购买二手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转让转让关于船舶所有权转

14、移的时间,以买卖方式转让船舶所有权的,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船舶交付时转移。“一船二卖”的问题消灭消灭没收、征收、捕获混同、抛弃船舶灭失,如沉没、失踪等船舶被法院拍卖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9 9条: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方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方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效力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效力采用了“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第三人”仅指善意的第三人 六、六、“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概念的概念是指正在

15、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特点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 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 权利内容的有限性 “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是我国进行“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的基本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1111条: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

16、行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抵押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抵押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提供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拍卖船舶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指转让方面)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指转让方面)海商法第18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

17、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不可分性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海商法第海商法第1616条第条第2 2款: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020条: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特定性特定性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都须是特定的。顺序性顺序性追及性追及性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

18、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公示性:公示性:“登记对抗主义”意定性意定性限定性限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并不是设定或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条件,而仅是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转移转移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设定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没有规定转移(取得)抵押权也需要办理登记消灭消灭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19、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121条: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客体为当事船舶海事请求是针对当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具有从属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

20、,并且受偿位次很高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消灭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如果是实体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u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是实体权利,即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属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保证国家税收原则保护船

21、员利益原则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但对于救助报酬采用“”(inverse priority rule)“”原则(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各国早期的立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一般较广各国早期的立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一般较广趋势:趋势: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财产范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u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是没有提及是否及于保

22、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海商法有必要做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222条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424条: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

23、,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取得:法定取得转移转移:担保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消灭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不能行使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不能行使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物诉讼对物诉讼”法院扣押并拍卖法院扣押并拍卖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828条: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五节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一、船舶留置权

24、的概念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525条第条第2 2款: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属于,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一般特征,还具有所谓的“二次效力”等特征船舶留置权的特点船舶留置权的特点以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作为留置权客体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一

25、般需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取得取得留置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因此不存在继受取得,而只有原始取得原始取得船舶留置权的积极要件原始取得船舶留置权的积极要件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消极要件消极要件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不存在不得留置的约定消灭:消灭: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海商法未作任何特别规定海商法未作任何

26、特别规定根据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3173条,条,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当及于被留置船舶全部已经与船舶分离且没有处在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之下的船舶备件或属具等,不应纳入船舶留置权的客体范围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权利:权利:占有船舶就船舶价款优先受偿管理调动船舶保管留置船舶的费用和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的请求权义务:义务:妥善维护留置船舶返还留置船舶对船舶所有人或对船舶所有人或“合同另一方合同另一方”的效力的效力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所有人 船舶被留置期间,

27、其所有权并不消灭 留置权二次效力实现后,船舶被变价,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永久剥夺对合同另一方(指非船舶所有人)对合同另一方(指非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被变价之前,其对船舶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 船舶变价后,其对船舶的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复存在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五、船舶留置权的实现五、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实现的条件实现的条件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实现的方式实现的方式海商法未作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了“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方式

28、就现实而言,除法院拍卖外,其他方式均难或无法实现船舶的变现第三章第三章 船船 员员第一节第一节 关于船员的一般规定关于船员的一般规定一、船员概念的界定一、船员概念的界定海商法第海商法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条例第船员条例第4 4条规定条规定,船员是指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二、船员的条件二、船员的条件取得船员资格取得船员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服务于船上服务于船上三、船员的种类和职责三、船员的种类和职责按级别:按级别: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按任职部门和岗位:按任职

29、部门和岗位: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事务部船员四、船员适任证书的取得四、船员适任证书的取得国际公约对船员适任证书制度的影响国际公约对船员适任证书制度的影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STCW78/95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的基本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五、船员的配备五、船员的配备20042004年安全配员规则年安全配员规则适用范围安全配员的标准安全配员的原则安全配员的管理证书的特免证明安全配员的监督检查第二节第二节 船长船长船长的职能与权限船长的职能与权限管理职能警察职能公证职能紧急

30、处分职能代理职能第三节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船员劳动合同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概念 船员劳动合同(Crewing Agreement)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特征特征签约方式的从属性权利的专属性合同内容的规范性二、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二、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Seamens Article of Agreement)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年海事劳工公约第四章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海上货物

31、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有关概念有关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承运人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包括:托运人,包括:1.合同托运人2.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货物运费运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称作租金特征:特征:双务合

32、同有偿合同涉他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根据装港和卸港所处的国家:根据装港和卸港所处的国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输的形式根据运输的形式:件杂货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包括多式联运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联运合同(Contract of Ocean Through Carriage of Goods)、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批量合同,Volume Contract)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三、海上货物运

33、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69269条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班轮运输合同与租船运输合同之订立的差别船期表、订舱单、租约范本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要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

34、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运输单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法律的适用期间集装箱货物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可以达成任何协议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承运人的主要权利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货物留置权(Lien on Cargo)享有法定的免责权利海商法第51条、第52条如何区分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赋予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原因

35、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第56条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第57条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丧失:第59条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利义务“喜马拉雅条款”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海商法第66条、合同法第306条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海商法第67条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妥善托运危险货物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

36、理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70条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合同法第308条该条是否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六、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六、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就其承担的运输,实际承运人应根据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并享有免责、抗辩以及责任限制等权利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或者其他特别协议中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对实

37、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间可以相互追偿七、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收货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及时收受货物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托运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托运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19条海商法第89条,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2条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90条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因法律规

38、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二节 提单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概念概念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7171条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作用作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有争议!)二、提单的种类二、提单的种类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已装船提单

39、、收货待运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船长提单特殊提单:特殊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租约提单舱面货提单包裹提单交换提单最低运费提单合并提单并装提单分提单简式提单三、提单的内容三、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记载事项提单正面记载事项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装货港、卸货港货物名称、标志、包件的数量与种类、重量或者体积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的签发(签发人、签发地点、日期及份数)货物外表状态提单背面条款:提单背面条款:定义(Definition)条款管辖权(Jurisdiction)与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条款首要条款(Paramount

40、Clause,Clause Paramount)承运人责任(Carriers Responsibility)条款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bonsibility)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条款留置权(Lien)条款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时效(Notice of Loss or Damage,Time Bar)赔偿金额(Amount of Compensation)条款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条款舱面货(Deck Cargo)、活动

41、物(Live Animal)条款集装箱货物(Cargo in Container)条款冷藏货物(Refrigerate Goods)条款选港(Option)条款 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Fo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riage and Transhipment)条款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地区条款(Local Clause)第三节第三节 海运单海运单一、海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一、海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海运单(海运单(Sea WaybillSea Waybill,SWBSWB),

42、又称运单(运单(waybill,waybill,W/B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Non-negotiable)单证海运单是借鉴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空运单(空运单(Air Air WaybillWaybill)而产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海运单的特点:海运单的特点:收货人为记名的收货人不具有可流通性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有效避免无单放货问题不具有因被窃或者遗失使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但是不能实现货物单证贸易,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宜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不需转

43、卖的情况二、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二、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海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与提单大致相似正面有“不可流通”字样三、海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三、海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是否适用于海运单海商法第四章明确适用于海运单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采用的代理原则货物控制权(货物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Right of Control)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6条第四节第四节 电子提单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概念概念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

44、ll of Lading)是电子运输单证的一种形式,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为了解决传统提单流转速度慢、成本高的问题而产生为了解决传统提单流转速度慢、成本高的问题而产生特点:特点:一种无纸单证流转速度快、成本低采用密钥进行流转,有效防止航运单证欺诈二、电子提单的流转二、电子提单的流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EDI)实现流转)实现流转具体流转过程:具体流转过程:托运人发出订舱电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就收订舱,并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合同的电讯托运人按要求将货物交给长运人、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通知托运人并将托运人的电讯地址抄

45、送银行托运人根据信用证到银行结汇后,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货物的支配权承运人向收货人发送电讯,说明货物和船舶的情况承运人向目的港代理人发出电讯,将具体情况告知代理人收货人根据收到的电讯,凭其身份到承运人代理人处获取提货单提货三、电子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三、电子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电子数据的效力、认证等法律问题电子数据的效力、认证等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电子提单的适用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电子提单的适用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电子提单的法律运用货物控制与转让权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第五节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

46、约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一、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1 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的产生背景“单证买卖”(document sale)以及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美国1893年哈特法的成功2 2、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定义:定义: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货物运输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规则的效力:规则的效力:规定了承运人最高限度的权利和最低限度的义务及责任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适航、管货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的免责事由:17项承运人的赔偿责

47、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100英镑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无效条款减轻或解除承运人义务的条款减轻或解除承运人义务的条款有利于承运人保险利益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有利于承运人保险利益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海船及海上运输;提单或者类似的权利凭证所包含的合同;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到卸;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动物的运输二、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1 1、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产生背景的产生背景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集装箱运输等航运新技术的出现引发的新问题海牙规则本身存在的不足要求提高赔

48、偿限额的呼声2 2、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承运人赔偿限制承运人赔偿限制:改英镑为金法郎,后又进一步改为特别提款权;增加了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标准;大幅度提高了限额;增加了关于集装箱货物如何确定限额的规定;增加了丧失赔偿限额权利的规定提单证据效力提单证据效力:对善意第三人将成为“最终证据”非合同之诉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允许协议延长时效;增加了追偿时效的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的适用范围三、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1 1、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制定背景的制定背景修改海牙规则的第二条道路:推倒重来!“77国集团”和联合

49、国贸发会议(UNCTAD)的作用2 2、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推定过失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进一步提高了赔偿限额,同时增加了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的规定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活动物与舱面货活动物与舱面货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函的效力:保函的效力: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当提单转让至包括受让人的第三方时无效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通知

50、、诉讼时效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通知、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管辖权、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的适用范围四、鹿特丹规则四、鹿特丹规则1 1、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有损海商法的国际统一性,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开展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简称鹿特丹规则2 2、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义务、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义务、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限制责任期间: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的期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管货义务和谨慎处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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