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我国主要渔业法规 我国渔业法规发展历史 一、古代的渔业限制一、古代的渔业限制 二、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二、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法规的发展 1、1949年至1966年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1962年7
2、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3、境保护法。第一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一、渔业法渔业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具体地说: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2
4、、发展人工养殖;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二、二、渔业法渔业法的主要特点的主要特点 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3、完善、加强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 4、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5、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下依法治渔的需要 三、三、渔业法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管理原则 1、确定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
5、、滩涂,发展养殖业;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四、渔业法渔业法贯彻实施要点贯彻实施要点 1、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2、争取政府支持,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3、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4、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5、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6、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7、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五、五、渔业法渔业法的主要规定的主要规定 1、渔
6、业法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效力的地域适用的效力效力的地域包括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域;4)以及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以及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涂。涂。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渔业法渔业法生效为生效为1986年年7月月1日,修订后日,修订后渔业法渔业
7、法于于2000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适用对象适用对象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2、养殖业、养殖业(1)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2)当事人因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水域、滩涂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人不得破坏养殖生产。(3)国家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规定办理。(4)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郊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5)鼓励和支持水产良种的选育、培育、推广;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 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规定了苗种
8、进出口办法。(6)加强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工作;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要求科学地定确殖养密度、合理饵投用药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3 3、捕捞业、捕捞业(1)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但远洋捕捞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属于不可转让类型。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条件是 有渔船检验证;有渔船登记证书;符合有关其他条件。许可证中规定了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3)实行总可捕量制
9、度。(4)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船作出了规定。(5)对渔港建设和渔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4 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1)加强增殖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增殖征收费。(2)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其生存环境,建立该保护区。(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4)规定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等。(5)禁止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禁止围湖、围垦;建闸筑坝应有过鱼设施等。(6)保护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1级: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库氏砗磔、鹦鹉螺等9种;2级:其他鲸类和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鱼、
10、胭脂鱼、唐鱼、大头鲤等22种(7)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5、法律责任 违反渔业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1)行政法律责任 包括:炸鱼、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未按渔业法的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未经批准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等,此类违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2)刑事法律责任 对违反渔业法某些条款,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炸鱼、毒鱼、违反禁
11、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等。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人员违反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应负有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等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的违法处理也作了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主要渔业制度我国主要渔业制度 目前,我国渔业法规规定的主要渔业制度有:渔业许可制度、禁渔制度、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制度、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制度、渔船渔港管理制度、渔业监督管理制度。一、渔业许可制度 1、渔业许可的含义 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
12、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2、意义:国家为了对渔业生产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渔业许可制度一般是各国渔业法律制度的核心。3、我国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和渔业养殖许可。1)渔业船舶许可:国家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渔业水域和生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渔船数量、船舶吨位、主机马力和作业类型进行控制,规定渔船的建造、更新、引进、报废手续和渔船检验程序的制度。包括:捕捞渔船建造、更新、引进许可;渔业船舶技术许可;近海捕捞渔船许可;外海捕捞渔船许可;远洋渔船许可。2)渔业捕捞许可:国家对作业
13、渔场、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和捕捞对象作出具体规定,以达到控制捕捞力量、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分为捕捞水域许可、捕捞时间许可、渔具渔法许可和捕捞对象许可。3)渔业养殖许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的制度。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对水面、滩涂的使用权。4、渔业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1)渔业捕捞许可证 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捕捞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一次年审。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2)养殖使用证 审批核发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
14、政府行使。按照现行渔业法规,养殖使用证发证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但允许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制定了本规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2)国家对捕捞业管理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
15、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3)主管机关及职权: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4)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1)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3)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
16、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1)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2)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4)D类渔区:公海。(6)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1)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2)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有审
17、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3)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A)专业远洋渔船;B)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C)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D)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E)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4)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
18、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7)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2)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A)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B)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C)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D)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19、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E)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F)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G)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
20、作业方式。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 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4)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5)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A)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B)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C)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
21、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6)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A)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B)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C)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7)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
22、后可继续使用。8)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9)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10)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11)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8)签发人制度1)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 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负责对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2)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二、禁渔制度 1、含义: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规
24、律和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总称。2、意义:禁渔制度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起了诸多作用,不仅保护鱼类的产卵场,保护某些特定鱼类的幼鱼,还可以控制或减少总体捕捞努力量。一些禁渔的措施禁止了一些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对资源有严重危害的方法,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3、禁渔制度包括禁(休)渔区域、禁(休)渔期、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和禁止捕捞的品种。禁渔区: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一些重要的经济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规定禁止全部捕捞作业或某种捕捞作业的水域。保护区:国家为了保护渔
25、业资源或某种特定的经济鱼类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水域。休渔区: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某种经济鱼类繁殖和生长,在一定时限内禁止某种或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进入生产的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炸鱼、毒鱼、电力捕鱼、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三、渔业资源繁殖和保护制度 1、与渔业许可制度、禁渔制度密切相关 2、包括:确定重点保护的品种:6大类90个品种;规定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四、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制度 五、渔港监督管理制度 六、渔政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 远洋渔业管理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
26、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号令,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一、基本概念 1、远洋渔业 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2、远洋渔业企业 从广义讲,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就是远洋渔业企业。狭义上讲,远洋渔业企业是指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性政策。3、远洋渔船 远洋渔
27、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远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捕捞渔船,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部审批。远洋渔船所有权变更为他国公民或企业所有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远洋渔船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证书,按规定悬挂旗帜。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具有中
28、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场所、类型和时限作业,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4、远洋渔业船员 远洋渔业船员是指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所有船员,包括职务船员。远洋渔业船员应当经农业部审定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部授权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
29、训练合格证,并具有1年以上海洋捕捞经历。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与其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或远洋渔业船员所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有关保险,按时发放工资,保障远洋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远洋渔业船员收取不合理费用。远洋渔业企业不得聘用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作为远洋渔业船员,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不得超过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核定的船员数。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远洋渔业船员出境前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远洋渔业船员在境外应当遵守所在
30、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远洋渔业项目的申报与建立(一)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条件: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4、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二)远洋渔业项目的申报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31、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部审批。申报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5、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
32、、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或勘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并盖章确认后报农业部)。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需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代理或租赁协议。6、农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农业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
33、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四)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变更和中止 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
34、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1、渔船出(入)境情况。渔船出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2、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报告前6个月情况,填报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3、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
35、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4、农业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或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的,除提供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并于30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三、远洋渔业项目的管理与协调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对于已获农业部批准并开始实
36、施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发生严重违规事件的,农业部授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颁发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性政策。(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换证和远洋渔业项目年审确认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1、上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渔船出(入)境
37、情况及证明,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 复印件,公安边防机关出具的渔船和船员边防检查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31日前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查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三)远洋渔业项目的协调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四)远远洋渔业监督管理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
38、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部和本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部协调提出正式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对海难和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国家紧急救助和对外交涉的,由农业部协调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商外交部通知驻外使领馆进行外交交涉。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事件。远洋渔业企业、渔船或船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
39、规予以处罚。对已经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农业部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1、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未取得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公海捕捞生产的;2、申报或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3、不按农业部批准的或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生产,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或非法捕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4、远洋渔船未取得有效的检验、登记和其他船舶证书,或不符合远洋渔船的有关规定的;5、违反本规定招聘或派出远洋渔业船员的;6、妨碍或拒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7、不按规定报告情况和提供信息,或故意报告和提供不真实情况和信息的;8、拒绝接纳农业部派出的观察员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9、不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的;10、发生涉外违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1、依法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被暂停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查合格的,可自暂停之日起一年后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整改期过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当事人对渔业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