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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课 新版事规的编写情况第二课 新版事规的主要特点第三课 新版事规的篇章学习第一课 新版事规的编写情况第一课 两个部分一.事规历次制定、修定情况的简述二、新版事规的编写背景一.事规历次制定、修定情况的简述今年9月1日铁路即将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前11部事规制定修定情况简述如下:第一部事规 于1949年6月2日发布,6月10日执行。当时由于机构不太健全,这部事规由铁道部运输局起草并主管。事规将行车事故分为两种类别,第一个事故类别包括

2、机车、车辆破损和故障、线路障碍等26项;第二个事故类别只包括“列车停车”和“列车晚点”2项。第二部事规 于1950年3月18日发布,4月1日执行。这部事规仍由铁道部运输局起草,但自1950年3月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正式组建后,这部事规开始由行车安全监察室负责管理。此后,事规的起草和管理都由安监部门负责。此部事规把行车事故分为五种类别,即重大事故、大事故、恶性事故、一般事故和停车晚点事故。在“恶性事故”中确定了19项事故。第三部事规 于1955年9月修订发布。这部事规删除了“停车晚点”事故,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恶性事故(7项)、一般事故(22项)四种类别。同时修订、明确了构成各种事故的条件。

3、第四部事规 于1957年12月3日发布,1958年1月1日执行。第五部事规 于1958年12月25日发布,1959年1月1日执行。这部事规将车辆破损程度,由大、中破改为大、中、小破,并以设备破损尺寸来衡量。1962年又单独发布了列车火灾事故的规定。第六部事规 于1975年12月发布,1976年1月1日执行。这部事规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种类别,并将险性事故改为12项。第七部事规 于1979年12月26日发布,1980年1月1日执行。这部事规继续保留了四种类别,修改了重大、大事故范围,并将调车重大、大事故与列车重大、大事故分开。第八部事规 于1985年3月5日发布,4月

4、1日执行。这部事规基本是比较完善的。第九部事规 于1986年6月22日发布,7月1日执行。这本事规主要是降低了重大、大事故条件,特别是调车作业造成的重大、大事故。第十部事规 于1987年12月10日发布,次年1月1日执行。这部事规主要是对列车事故和客车事故从严了要求,对客车构成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进行了改动;险性事故增加了1项,改为13项;一般事故取消了6项,改为26项。1989年10月在烟台进行了小范围修改。如将原发生重大、大事故初步判明是他局或工厂责任的,发生局在“三日内”电告他局的规定,改为“24小时内”电告他局。同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共五章2

5、8条。第十一部事规 于2000年4月28日发布,7月1日执行。这本事规是现在即将废止的事规,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五种类别,并将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正式纳入其中,共分八章八节73条、7个附件和附件2中的44条解释。二、新版事规的编写背景(一)指导思想和目的: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4.调整2000版事规不适应方面。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二)新版事规编制过程 1.新事规修改工作的启动根据去年底全国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安监司事规

6、修改工作安排,今年3月15日,安监司在昆明召开了事规研讨会。18个铁路局的部分安全监察、特派员及曾多次参加事规修改的资深老监察,共计30余人,对各铁路局提出的434条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会议对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434条意见,采纳了167条,修改了329处,删除了245处,新增加条款25条。其中险性、一般事故种类增加了25项。此次会议提出了事规与条例对接的四种方案,为7月上旬条例释义编制和7月中旬新版事规的制订工作创造了条件。2.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自事规修改工作五个月以来,安监司共下发有关事规、释义制定工作的电报、通话记录、通知共计9次,广泛征求了各铁路局、铁道部机关和安全

7、监察特派员办事处的修改意见,同志们对事规修改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意见广泛、建议客观,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为新版事规制定作出了贡献。3.提前做好提前做好条例条例释义的编制工作释义的编制工作编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涉及铁路行车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道口交通事故,以及铁路应急救援等诸多方面的工作,不仅对贯彻条例举足轻重,而且对指导新版事规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7月上旬,在国务院501号条例即将颁布前,安监司立即组织部分路局安监室同志,与部政策法规司王平同志,对条例释义涉及“行车、劳安、路外”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编制,修改了释义原行车不准确

8、的内容,最后安监部门形成的编制意见,得到政策法规司整体采纳,为新版事规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4.严格对照严格对照条例条例,制定新版,制定新版事规事规这次新版事规的制定工作,是一次反复学习条例,反复制定事规的过程。通过学习、对照、制定和再学习、再对照、再制定,使参与制定工作的同志们掌握了条例,明确了制订事规的基本原则。比如在铁路交通事故定义上、事故调查权限上、事故等级划分上、参加事故调查人员范围上、事故调查单位名称界定上、事故调查程序上、制作事故认定书上等等,都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授权的条件进行制定。现在回想看,当时凡脱离条例规定制定的内容,基本都进行了重新调整。在北京西山制定事规期间,

9、政策法规司赵果情副司长亲自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接连三天与安监部门全体同志们一道昼夜工作,为新版事规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深刻体会到,此版新事规变化之所以之大,首先体现在严格按照条例,依法制定了铁路行业的规章制度。5.反复修改,按期完成新版反复修改,按期完成新版事规事规制定任务制定任务 为保证事规9月1日顺利施行,根据部领导对制定事规工作的具体指示,7月20日,在陈兰华司长和卢永忠副司长的亲自组织和直接参与下,在前期事规修改的基础上,安监司立即组织部分路局安监室“行车、劳安、路外”三个专业的老监察,在北京局西山培训中心,集中开始了三规合一的新版事规制订工作。期间,部领导三次听取工作汇报,

10、亲自组织部机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根据部领导指示和各方面意见,安监司全体监察三进西山,夜以继日进行事规修改,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在两次征求各铁路局意见和三次征求部机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在全路安监系统、各级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于8月10日在西山会议上,终于形成了“三规合一”的,铁路第十二部新版事规的最终稿。新版事规,于8月19日顺利通过了第17次部长办公会,确保了铁路新版事规与条例于9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部新事规的制定,凝聚了安监司全体同志们的力量和智慧,并得到了各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和各铁路局安监室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特向直接参与和给予积极支持的

11、铁道协会安委会秘书长李仲刚、已退休的资深老监察李丁卯和退居二线的王汉运、赵聪、王中州、何文金,以及各铁路局安监室现职的唐豫林、周荣祥、王振国、高岩、殷晓政、杨启明、马德亮、李建卿、陶景知、刘思泽、张宝光、李庆国、赵新民、范有文、李国荣、孙宝成、王娓、阎孟乾、郭祥辉、张若翎、刘志、高秀峰、程鹏、王海峰和樊祥叶等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二课新版事规的主要特点新版事规的主要特点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

12、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的特点: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但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的性质,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

13、的职责,条例和版新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这部事规的诞生,将对中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它标志着铁路交通事故在调查处理上,真正走向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化轨道。2.新版事规实现“三规合一”的特点:铁路行车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路外交通事故,独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三足鼎立”的58年格局,在这次新版事规制定中,一朝实现了“三规合一”。“三规合一”整合不易,但势在必行,具有积极效应和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了和谐铁路建设,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把人的生命放在了第一位置;二是充分利用法律条件

14、,最大限度地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利,依照国务院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纳入了新版事规;三是有利于各级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集中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高监察工作效率,整合安监部门监察力量。3.铁路事故种类发生重大调整的特点 3.1.铁路事故种类调整的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条例将构成人员伤亡、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故的首要条件,并根据铁路特点,确定了“冲突、脱轨、火灾、爆炸和相撞”五个前提条件,新版事规明确了客运、货运列车在繁忙干线、其他线路上,发生脱轨辆数及中断行车时间,或没有

15、线别的脱轨辆数构成事故的条件规定,以及为铁路自行管理,明确了“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条件。为此,以上条例的规定,是制定新版事规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可以使用的法律条件。3.2.铁路事故等级的分类铁路事故等级的分类新版事规将铁路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是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原则按条例规定,原封不动地纳入了新版事规;二是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一般事故分为四个事故等级,即: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3.3.新老新老事规事规的对照的对照 原老事规的重大、大、险性、一般(A类)四类事故,分别被纳入到新版事规较大和一般事故中。其中,原重大事故一分为

16、二,一部分纳入到较大事故,一部分纳入到一般A类事故;原大事故纳入到一般B类事故;原险性事故纳入到一般C类事故;原一般(A类)事故纳入到一般D类事故中。需要说明,原一般(B类)事故未列入铁路交通事故,按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另行管理,现该办法已进入征求各局意见的程序,按规定应与新版事规同步施行。3.4.事故种类具有事故种类具有“三规合一三规合一”的特点的特点新版事规不仅在章节、条款上,实现了“三规合一”,而且在四个等级事故中,也实现了“三规合一”。如在一般A、B类事故中,突出了人员死亡、重伤的事故种类和路外“相撞”的事故前提条件,在一般C、D类事故中,增加了C5列车相撞、D4调车相撞和D2

17、0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等事故种类。3.5.保留了原事故属性的基本特点保留了原事故属性的基本特点 铁路险性和一般事故,是铁路行车事故管理挥之不去的管理特点,它写入铁路事规已31年,现虽然事故名称改变了,但是两个事故种类的属性和表现形式,依然在新版事规的一般C、D类事故中得到完整体现,应在新版事规中发挥其积极作用。4.具有进一步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客观讲,新版事规虽然拉大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是防止或杜绝较大事故和大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将是各铁路局在安全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险性、一般事故中的大部分事故是没有后果的,以往均在铁路内部进行管理,现全部纳入新版事规

18、中,成为国家确定的事故种类。为此,事故等级提升了,了,安全管理压力必然增加;二是铁路局发生一般A类事故,铁道部将按原重大事故标准进行安全考核,同时与新版事规同步施行的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问责的办法,将按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三是原险性事故15种和一般(A类)事故17种,在新版事规一般C、D类事故中,分别增加到25种和21种;四是一般事故部分种类的脱轨和中断时间没有宽松,如取消了电气化区段90分钟事故救援时间等。以上四个方面明显反映出,铁路事故管理在新版事规中,不是消弱而是得到加强,事故管理更加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加强,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有充分的

19、思想认识,要求在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上要尽快相适应,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管理,促进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5.新版事规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应本规则”。同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又明确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监管办组织调查。以及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调查的权利。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铁路安监部门一项新的使命.它不仅明确了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关键是扩大了安监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所肩负的职责

20、,对各级安监部门在本辖区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行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和规范事故管理,发挥应有作用,将是一个重大考验。为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根据新版事规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相适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6.保留了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保留了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铁路坚持铁路坚持“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抓小防大、抓小防大、超前防范超前防范”等管理特点,在新版等管理特点,在新版事规事规第六条规定中得到完整体现,在一般事故第六条规定中得到完整体现,在一般事故分类上得到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各铁路分类上得到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各铁路局应把控制一般局应把控制一般C、

21、D类事故的发生,作类事故的发生,作为为“抓小防大、超前防范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的奋斗目标,的奋斗目标,通过控制一般通过控制一般C、D类事故,努力实现一类事故,努力实现一般般B类及以上事故的减少或受控。类及以上事故的减少或受控。为此,应根据新版为此,应根据新版事规事规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坚持铁路传统、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坚持铁路传统、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7.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新版事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都有明确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认

22、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将原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责任单位、人员造成事故的责任处理、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理方式,改为使用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书是对以上情况处理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应。认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是在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后,并经派出的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负责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负责送达相关单位。新事规明确,由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B类以上、较大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还需报铁道部备案。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对铁路内部和路外单位,在事故定责处理上及赔偿上,均要使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靠行政文件或命令的方

23、式则不能使用,没有法律效应。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4。8.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调查取证,作出了8项具体规定。这个规定,集合了“三规合一”在事故调查取证方面的调查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内容,统一了原“行车、人身、路外”事故调查的特点和重点,有利于规范事故现场调查,明确调查重点,发挥整体调查水平,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9、规范了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的特、规范了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的特点点9.1.新版事规第三章增加了新的概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归纳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

24、员);二是明确了第一个接受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等);三是明确了第二个接受报告是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四是明确了逐级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9.2 新版事规第四章明确了拍发事故电报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中,连续出现两处12小时内拍发电报的规定。前者是对相关安全监管办(铁路局)提出的,要求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后者是指不需要参加事故调查,但须及时或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这个规定请大家注意,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这个规定与前两条规定项对应,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事故,应严

25、格按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不然外传事故要自己兜着。9.3.新版事规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这是一个新规定,是严格按条例制定的,明确了对四类事故调查期限为60、30、21和10日,这个规定有利于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具有积极意义。9.4 新版事规第六章中增加了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内容,由安监室值班监察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后,按规定进行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该表内容基本涵盖了“行车、人身、路外”三个方面的事故数据,具有自动合成、计算等功能,将与新版事规同步实施行。10、事故种类和解释具有的新特点、事故种类和解释具有的新特点

26、对新版事规增加的事故种类、表述内涵和责任判定等内容,应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下面有几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把握:10.1 在在“较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中,规定了事故中,规定了“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小时以上”和和“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小时以上”两个事故条件两个事故条件,但是没有前提条件。我个人理解:这两个事故条件即指列车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也包括在调车作业中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等。10.2.在在“一般一般C类事故类事故”中,较原险中,较原险性事故性事故15条增加了条增加了10条,其中增加或修条,其中

27、增加或修改了改了14条。条。主要是:C5.列车相撞;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

28、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需要说明,C5、C18、C19、C20、C21、C24、C25等7条事故是新增加的,其他7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10.3.在一般在一般D类事故中,较原一般类事故中,较原一般A类类事故事故17条增加了条增加了4条,其中增加或修改条,其中增加或修改了了8项。项。主要是:D4.调车相撞;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

29、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需要说明,D4、D17、D18、D19、D20、D21等6条事故是新增的,其他2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其中新增的D21事故,是指达到一定影响程度的行车设备故障,按事故进行定性定责,这将是安监部门今后事故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10.4.在事故在事故“解释解释”中,较原中,较原事规事规44条增加了条增加了8条,其中增加和修改共有条,其中增加和修改共

30、有29条。条。在29条中有23条是增加的(行车8条、人身和路外15条)。需要指出,新增加的内容十分重要,其中即有名词解释,也有事故责任的判定,尤其在“人身、路外”方面的解释,对长期从事行车事故管理的监察,也包括我自己,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同时,对老条款的修改内容,也有较大变动,对今后事故调查处理也有较大影响。如“解释”第2条中明确了“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又如,“解释”第9条“列车发生火灾”中将原事规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mm2及以上”的内容取消;再如,原事规第8条解释对电气化区段事故中断时间要“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的条件取消等等。以上十个

31、特点归纳:1.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2.具有“三规合一”的特点3.具有事故种类重大调整的特点4.具有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5.具有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6.具有保留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具有保留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7.具有施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具有施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8.具有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具有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9.具有规范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管理的特点具有规范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管理的特点10.具有增加事故种类和事故解释的新特点具有增加事故种类和事故解释的新特点s第三课 新版事规的篇章学习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该章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定的目的/意义、铁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适用

32、范围、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及权限,以及对企业、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事故调查原则的规定。概述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要点提示准确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二条 要点

33、提示机车车辆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关作业相撞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要点提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调查处理核心是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监督检查范围的扩大第四条(1/2)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1/2)要点提示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2/2)铁道部、

34、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2/2)要点提示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检查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办指定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五条 要点提示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单位/个人(全社会)如实提供/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

35、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六条第六条 要点提示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定性定责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等级部分,共有11条。这是事规的重点篇章,对行车事故作了重大调整,并增加了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种类。该章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概述(1/2)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有5个条件;重大事故有7个条件;较大事故有7个条件;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给予的权限,结合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分为A、B、C、D四类一般事故。其中,一般A类事故有12个条件,并对A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B类事故有10个条件,并对B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

36、火、爆、撞),一般C类事故有25个条件和一般D类事故有21个条件。概述(2/2)要点提示:特别重大事故5个条件 重大事故7个条件 较大事故7个条件 一般事故68个条件:一般A类事故12个条件 一般B类事故10个条件 一般C类事故25个条件 一般D类事故21个条件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七条 要点提示四个等级第八条(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第八条(2/3)(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37、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八条(3/3)要点提示第九条(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2/3)(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3/3)要点提示(四)客运列

38、车脱轨18辆以上。(没有线别和中断时间条件)(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没有线别和中断时间条件)(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条件并列,但两个线别条件分别独立)(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条件并列,但两个线别条件分别独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1/3)(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39、。(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条(2/3)第十条(3/3)要点提示(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以上两个条件没有线别和中断时间,并注意客车脱轨2辆和货车脱轨6辆的下限量数。(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以上两个条件没有前提条件,没有脱轨和中断时间条件,应含调车等事故。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 一般B类事故 一般C类事故 一般D类事故 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1/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

40、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第十二条(4/4)第十二条(3/4)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

41、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二条(4/4)要点提示A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的:(相撞)A4.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以上A4.1条件与原重大事故条件一样,A4.2条件宽于原重大事故条件)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严于原事规,繁忙干线脱轨6辆和干线8辆条件)第十三条(1/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

42、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第十三条(2/3)第十三条(2/3)要点提示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相撞)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没有单双线)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没有单双线)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严于原事规原繁忙干线2小时,干线3小时)B4.4 客

43、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 客车大破1辆。B4.6 机车中破1台。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三条(3/3)第十三条(3/3)要点提示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此条严于原事规,原繁忙脱轨3辆,干线脱轨4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第十四条(1/7)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第十四条(2/7)第十四条(2/7)要点提示C5.列车相撞。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44、.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第十四条(3/7)第十四条(3/7)要点提示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第十四条(4/7)第十四条(4/7)要点提示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

45、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第十四条(5/7)第十四条(5/7)要点提示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第十四条(6/7)第十四条(6/7)要点提示

46、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四条(7/7)第十四条(7/7)要点提示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1/6

47、)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第十五条(1/6)要点提示D4.调车相撞。第十五条(2/6)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第十五条(2/6)要点提示D7.或未撤防护信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

48、乘降所错误通过。第十五条(3/6)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第十五条(4/6)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第十五条(5/6)第十五条(5/6)要点提示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

49、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五条(6/6)第十五条(6/6)要点提示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报告部分,共有9条。该章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的单位、人员及机构的职责;有关机构、人员使用安监报1、3,进行逐级上报的程序;

50、不同事故等级的报告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事故补报、受理事故举报等规定。概述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八条 要点提示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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