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化工 大大 纲:纲:法的概念及相关联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的概念及相关联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三)法的本质1、一般性2、客观性3、统一性(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2、地域的效力3、时间的效力(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国家的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3、实体法和程序法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特殊法和一般法 二、安全生产含义及立法必要性 含义: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本质: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
3、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法规基本知识含义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特征: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一)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1 1、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时间效力:自时间效力: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谁适用(事事事事 时时时
5、时 处处处处 人人人人)内容:共七章(九十七条)内容:共七章(九十七条)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方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7、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同
8、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9、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10、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1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12、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提出建议。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13、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14、动防护用品。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思考1、安全生产立法的背景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体现 思考:右图所代表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法目的贯彻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
15、位和个人的义务: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要求: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
16、质量负责。第十条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机关、团体、企
17、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18、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
19、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规定: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的要求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规定: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20、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对火灾报警的规定:消防法对火灾报警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警受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
21、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的基本目的:防火防爆的基本目的: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预防发生、限制扩大、灭火熄爆。防火防爆的基本内容:防火防爆的基本内容: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处理,以及对于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点火源的安全控制。(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使人致命的最主要原因是窒息。2.燃烧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
22、现象.燃烧燃烧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可燃物、助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着火源。3.3.闪燃闪燃-可燃液体表面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与火源接近时会发生瞬间燃烧,出现瞬间火苗或闪光的现象。4.4.闪点闪点-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可燃液体的温度高于其闪点时,随时都有被火点燃的危险。5.爆炸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声、光、热、机械功等形式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叫作爆炸。实质上爆炸是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6.6.爆炸极限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
23、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二)灭火的基本方法:(二)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自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隔离法隔离法:是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质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停止.窒息法窒息法: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三)灭火的最佳时间(三)灭火的最佳时间 火灾通常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逐渐发展,直到熄灭的过程。火灾随燃烧時間的变化特点,灭火的最佳时间(5-7分钟之内)。(四)报警时需注意的事项(四)报警时需注意的事项 拨叫119火警电话报警 公司名称 起火时间
24、详细地址及附近较明显的建筑物 燃烧物的性质和火势扩散情况 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 派人到消防车可能来到的路口接应(五)火灾现场逃生急救常识:熟悉环境,暗记出口;通道出口,畅通无阻;扑灭小火,惠及他人;保持镇静,明辨方向;不入险地,不贪财物;简易防护,蒙鼻匍匐;善用通道,莫入电梯;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缓晃轻抛,寻求援助;跳楼有术,虽损求生。立法目的危险化学品定义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26、位技术培训。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实行许可制度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
27、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
28、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急演练要求:要求: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
29、故应急预案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危化品的分类及危害(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1、爆炸品(梯恩梯、消化甘油等)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等)3、易燃液体(如酒精、汽油、煤油等)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红磷、硫磺等)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钠、高锰酸钾等)6、放射性物品(如金属铀、金属钍等)7、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危险化学品的危害1 1、化学品的燃
30、爆危害、化学品的燃爆危害 工业事故中,引发火灾事故较多的是化学品自热 燃烧和受热自燃。2、化学品的毒性危害 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吸入、食入、皮肤吸收。危害主要有:刺激(皮肤、眼睛、呼吸系统等)过敏(皮疹、水疱等)缺氧(氮气、二氧化碳等引起窒息)3 3、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化学品的环境危害 生产废物、事故排放、其它废物可对环境造成危害;环境危害:环境危害:对大气的破坏:破坏臭氧层、酸雨、光化学烟雾。对土壤的危害:土壤酸化、土壤碱化、土壤板结。对水体的危害:水体的“富营养化”、“赤潮”。重金属如汞、农药等在水生生物体内富集。立法目的特种设备定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31、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
3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使用规定:特种设备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30日内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
33、附有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
3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检查规定:特种设备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35、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
36、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安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其他不安全因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7、,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38、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九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内向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建设永恒的企业安全文化建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建设永恒的企业安全文化谢谢各位!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