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
2、织机构,发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 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1 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
3、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第九条 责:(一) 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二) 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 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三) 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四) 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五) 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 管理的监督
4、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六) 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七)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八)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 案。(九)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 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职责:(一) 按照街道办
5、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 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二) 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 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三) 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确保完整好用。(四)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六) 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 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七) 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 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
6、责:3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一) 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二) 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 指导。(三)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 专业培训。(四) 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 善消防业务档案。(五) 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 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六) 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 考核内容。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
7、 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五) 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4 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8、(一)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二) 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三) 消防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 材,实施有效处置。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三)
9、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 散通道畅通的;(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
10、人民政府报告。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6 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第二十五条
11、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 社区基本情况档案。(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三) 火灾隐患档案。(四) 火灾统计档案。(五) 防火检查档案。(六)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七) 消防会议记录。(八) 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 全责任书档案。(九) 其他有关档案。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 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二) 防火检查档案。(三) 消防巡查档案。(四) 消防器材配备档案。(五) 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七) 消防会议记录。(八) 其他有关档案。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
12、训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一) 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二) 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三) 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四) 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五) 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 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
13、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 的消防素质。8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
14、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XX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业户及物业的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各管理处的消防安全管理。 3.内容3.1各施工单位(含管理处,公司有关维修部门)在小区内的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办理动火作业手续,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须明确监管责任人并进行施工监督,各施工单位动火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起着火,并通知管理处验收。3.2管理处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变压器室、供
15、配电房、停车场(库)、发电机房和楼层动火)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并做好防备工作后才可动手火。 3.3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3.3.1动火前“七不”:3.3.1.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3.3.1.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3.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3.3.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的容器、未经清除不动火。3.3.1.5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3.3.1.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3.3.1.7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3.2动火中“四要”:3
16、.3.2.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3.3.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3.2.3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3.3.2.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3动火后要“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现场。3.4供配电房、发电机房及其他重要机房内禁止堆放易燃物。禁止吸烟,并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器材)旁边禁止堆放任何杂物。3.5各走道、楼梯口等疏散部位要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状态,禁止业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烧纸、焚香。3.6管理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
17、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订的消防管理规定。3.7管理处所有员工均应爱护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4.记录 无 5.附件 无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规定 1.目的 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预防火灾的发生,确保业户和物业的安全。 2.适应的范围适应各管理处的消防检查管理。 3.内容3.1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应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消防监控中心或在中控室设置消防监控职能,并建立三级防火机构,明确各防火责任人职责。3.1.1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第一级消防责任人(由消防局任命),负责消防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消防工作的组织
18、及安排,总经理负责成立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成员人选,并明确其职责。保安队作为公司常设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具体承担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负责有关消防法的贯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演习。3.1.2管理处主任作为第二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处消防管理工作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日常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1.3保安主管作为第三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3.2消防安全检查制度3.2.1一级检查由物业公司指导、监督各部(或岗位)组织实施。 3.2.1.1每位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处理本身能够解决的不安全的因素,本身不能处
19、理的应及时提交上级主管,否则,发生事故由该岗位当班人员及其主管负责。3.2.1.2保安主管负责对小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情况及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视检查记录表。3.2.1.3保安主管每月将消防安全情况总结后向管理处主任上报。 3.2.2二级检查由管理处主任组织实施。3.2.2.1管理处主任每月组织保安队、工程维修组等分部对辖区设备、设施、公共区域进行一次检查。3.2.2.2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处各部门(岗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火情隐患及整改情况。3.2.2.3.管理处主任每月向主管总经理和公司第一级消防责任人提交管理处消防安全工作总结。3.2.3三级检查由公
20、司总经理组织实施。3.2.3.1每月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各管理处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尤其是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3.2.3.2检查内容包括管理处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情况,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记录 无5.附件 无消防器材配置及使用规定 1.目的确保紧急状态下,管理处能够实施自救,保证业户物业的安全并尽量减少损失。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3.内容3.1管理处消防监控中心或管理处值班室应配置以下设备,并由专人管理。 3.1.1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2个。 3.1.2消防板手、消防斧各2把。
21、3.1.3消防头盔4顶、防毒面具4个、口罩4个。 3.1.4救生绳1套。3.1.5备用水枪、水带2套。 3.1.6铁撬杆2支。3.1.7铁铲、消防桶、斗车、沙袋若干,由各管理处根据小区实际配置,存放在易取的地方 3.2管理处各保安岗亭、设备房配置消防器材: 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2个。 3.3停车场、地下车库配置的消防器材。3.3.1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或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CO2气体灭火器)按1个/50配置。3.3.2铁铲、消防桶、斗车、沙袋若干,存放在靠近出入口或易取放的场地。 3.4使用管理规定3.4.1消防器材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由管理处主任按相关规定合理布置。3.4
22、.2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是消防应急使用,严禁在非紧急状态下使用或挪作他用。 3.4.3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存放地点的值班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公共场地、楼层、停车场(库)的消防器材由保安员每月全面巡视检查一遍,相关记录记在消防器材检查记录上。 4.记录 无5.附件 无灭火器、消火栓操作规程 1.目的指导使用人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灭火器保持持续正常使用能力。 2.适用范围适用于相关管理处对灭火器的使用。 3.内容3.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3.1.1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3.1.1.1手提灭火器,拔出保险梢,操作者站在火焰上风有效距离2-3米处。3.1.1.2手提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CO2气体
23、即喷出。同时适当摆动喷嘴,使气体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3.1.1.3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点射着火点,直至火焰点完全熄灭,不留明火为止,防止复燃。3.1.1.4火灭后,抬起灭火器压把,即停止喷射。 3.1.2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3.1.2.1使用时将灭火器推到距火点有效距离处。3.1.2.2取出喷管,伸展胶管,操作者在火焰上风位置用手压开喷枪开关,双手紧握喷管,然后向上提起阀门手柄,对准火焰根部推进,直到将火完全扑灭。 3.1.3推车式其中CO2气体灭火器。3.1.3.1使用时将灭火器推到距火点有效距离处。3.1.3.2取出喷管,伸展胶管,双手紧握喷筒,操作者在火焰上风位置,拉
24、出保险销,逆时针旋开阀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逐渐推进,直到将火完全扑灭。 3.1.4干粉1211灭火器3.1.4.1拔出保险梢,操作者站在火焰上风,对准燃烧物体火焰根部。3.1.4.2按下压把,平行射如果燃烧的炎焰面积较大,可将干粉1211停在距火源5米的上风侧上风的位置。3.1.4.3操纵干粉1211向左右两侧稍微平行摆动,使灭火器完全覆盖燃烧区。 3.1.4.4向有遮蔽物质的燃烧体喷射时应居高临下。 3.2消防栓水枪、水带的使用方法。 3.2.1拉开防火栓门,取出水带,水枪。3.2.2检查水带及接头是否良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3.2.3向火场方向铺设水带,注意避免扭折。3.2.4将水带与
25、消防栓连接,将连接扣准确插入滑槽,并按顺时针方向拧紧。3.2.5连接完毕后,至少有2名操作者紧握水枪,对准水源(严禁对人,避免高压伤人),另外一名操作者缓慢打开消火栓阀门至最大,对准火源根部喷射进行灭火,直到将火完全扑灭。3.3注意问题3.3.1用灭火器灭火时,避免冲击液面,以防火种飞溅。3.3.2灭火器一经开启使用,不能保存重用,须到消防器材店重新灌气后才能存使用。 3.3.3消防水带灭火后,须打开晒干水份,并经检查确认没有破损,才能折叠到消防栓内。 4.记录 无5.附件 无消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1.目的规范消防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消防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适应的范围消防监控中心的
26、管理。 3.内容3.1消防中心实行专人轮班,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并在值班记录表上做好值班记录。 3.2消防中心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出。 3.3每天值班员要检查消防系统是否正常。3.4出现或接到报警信号,应立即检查信号真伪情况。3.5值班室内严禁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3.6消防中心的电话属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响消防联络。3.7消防中心应配置手持灭火器、消防板手、消防斧、消防头盔、防烟罩等消防器具。 3.8没有设置消防监控中心的多层楼宇小区应由管理处值班室和值班人员承担并履行以上职责。 4.记录 值班记录表由部门
27、兼职资料员保存二年。 5.附件 无消防演习规定 1.目的保证应急方案在实践中的正确使用,确保业户和物业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消防演习。 3.内容3.1.演习要求3.1.1实地演习的次数,各管理处可视物业类型具体制定。一般要求每年至少一次,演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冬季。3.1.2演习的义务消防队员应按在册人数不少于50%人员参加,各管理处要尽可能发动业户参加。3.2演习形式3.2.1模拟实战训练,按接警、出动、指挥、分工配合及临时处理等综合动作演习,检验是否符合应急方案要求。3.2.2模拟实战训练,从接警出动到现场,按实战要求出水、泡沫灭火,同时进行抢救和疏散人员,物资
28、的训练。3.2.3演习范围可分整个单位综合性演习,也可分部分、分段开展演习。 3.3演习注意事项3.3.1演习前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做到演习人员明确演习任务、方法和要求。 3.3.2要选择适当时间,并预先贴出通知,尽量不影响业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3.3.3点火实战演习时,必须做好相应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有关人员职责,确保保障措施的有效执行。3.3.4演习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演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检讨,找出原因,必要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便改进以后的工作,提高小区的自身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4.记录 无 5.附件 无火警应急规程 1.目的明确火灾应急处理程序,确保业户和物业的安全
29、,并将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管理处的火警应急处理。 3.内容3.1火灾报警程序。3.1.1发现火警时,立即拿起对讲机或电话(普通或消防)向消防监控中心或管理处值班室报警,也可启动手动报警器,使楼层警铃、火灾报警器的信号传到消防监控中心。 3.1.2用电话或对讲机报警时,必须讲清下列事项:火灾发生的点;火势大小;燃烧物质;报警人的姓名和身份。3.2接到报警后的处理办法。3.2.1消防监控中心拉到报警的信号后,利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员立刻前往火警现场。如火警误报,应通知消防中心消除警号;如证实火警情况严重,由再场最高负责人立即向119报警,并通知消防中心启动报警设施通知相关人员
30、到场施救,并利用现有设施进行灭火。 3.2.2消防中心利用消防广播,引导人群利用消防楼梯向安全地点疏散;使非消防电梯降至首层;切除非消防电源,启动应急电源;启动相关防、排烟风机、消防泵。3.2.3管理处主任到现场指挥灭火,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也要立即到现场参与灭火,其他人员则坚守岗位,随时听从指挥。3.2.4派人到小区门口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指示消防栓位置。 4.记录 无 5.附件 无火灾时人员疏散、抢救工作规程 1.目的保证火灾时及时疏散人员、正确开展抢救工作,确保业户的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是各管理处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抢救 3.内容积极抢救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是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当
31、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根据救人任务的大小和现有灭火力量,首先组织参战人员救人,同时部署组织一定力量灭火,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将主要力量投入救人工作。 3.1.疏散救人的方法。3.1.1由指挥部发出疏散指令,消防中心利用广播引导人们从消防梯疏散到安全地带,物业部负责安排疏散工作。3.1.2散顺序:首先为着火层人员,其次是着火层上一层人员,再次为着火层上二层人员,并依次往上。当火灾层以上很可能受火灾影响的人员全部疏散后,开始依次疏散火灾层下一层、下二层人员。3.1.3与此同时,管理处主任和保安主管、保安员还要依次检查各楼层保证所有人员按要求撤离。在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地点:墙角、门旁以及桌子
32、和其他物体的下面,因为人惊慌时,常常躲在这些地方,尤其是儿童。3.1.4当楼层火灾面积大,受困人员较多时,可先引导、疏散受困人员到安全地带,然后再设法转移到地面。3.1.5如被困人员无法利用消防楼梯疏散时,可利用云梯、曲臂车等登高工具,架设在楼房安全位置实施抢救;也可利用室外排水管或安全绳抢救被困人员;也可张开救生网或帆布,把棉被铺在地面,以供被困人员跳楼逃生。3.1.6当火场被困人员暂时无法施救时,可利用消防广播引导火场人员进行自救:如用被条连结成绳吊落下层的方法;或密闭窗、堵塞孔洞,防止烟气窜入房间,再用水淋湿门窗降温,清除这些部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势蔓延过来,若房内有救生器材,则引导他们
33、使用这些器材,如救生绳、缓降器、救生袋进行自救。 3.2疏散救人时要注意的事项。3.2.1在火灾情况下,所有的电梯都自动锁在第一层,疏散时切记不要等电梯,要由消防楼梯疏散较为安全。3.2.2疏散时,要用湿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避免被烟气呛住导致窒息。3.2.3疏散时,要沿着紧急出口标志批示的方向走,并要弯腰或爬行前进,因烟气都悬浮在上部。3.2.4大厦紧急疏散时,切记要由首层向大厦以外跑,不要错走到地下室。3.2.5为搜查未疏散人而进入关闭的房间之前,要先手试一试门,看是否很热,如果很热表明里面已有火。如果要开门一定要憋住呼吸,因为烟和热都能置人于死地。如果房间内火比较大而手边没有灭火工具时,应
34、立即将门关上。3.2.6对受伤的人员,除在现场进行急救外,重伤者还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4.记录 无 5.附件 无火灾时物资疏散、保护工作规程 1.目的保证火灾时物资的疏散和保护,确保业户的财产安全并将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管理处火灾时物资的疏散和保护。 3.内容疏散与保护物资,是灭火过程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对受火势威胁的各种物资,以及业户的贵重物品、车辆、设备以及图书档案资料等是采取疏散还是就地保护,要根据火情来决定,其目的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国家和私人财产损失。 3.1需要疏散与保护的物资的几种情况:3.1.1重要物资受到火、烟等直接威胁而无法保护时,要进行疏散,特别是
35、业户贵重物品和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资,必须立即疏散。3.1.2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以及受较大压力的桶、罐等容器和设备,在火势威胁下有发生燃烧、爆炸或散发毒气的危险时,要抓紧疏散或加强保护措施。 3.1.3当物资妨碍消防员接近火源而影响灭火行动时,要尽快搬移。 3.1.4对有助火势蔓延的物资,要迅速转移, 3.2疏散与保护物资的要求和方法:3.2.1一般情况下,应先疏散与保护贵重的、有爆炸和毒害的以及处于下风方向的物资,然后疏散和保护受火势威胁较小的、处于上风方向的物资和其他一般物资。3.2.2在受火势威胁的情况下,要用水枪掩护疏散物资的人员,保护他们的安全。 3.2.3疏散搬走物资时,对贵重和爆炸
36、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因碰撞引起事故。3.2.4疏散出来的物资不得堵塞道路,应放在免受火、水等威胁的安全地方,并派人保护,防止丢失和损坏。3.2.5对需要就地保护的物资、设备等,可根据不同情况用水射、冷冻、降温或者用浸湿的麻袋、帆布、棉被等覆盖,不能用水冷却的可设法使用石棉板等隔火材料将其与火焰隔开。 3.2.6对疏散到集中地的物资真登记,以备认领方便及备案。 4.记录 无 5.附件 无灭火救灾规定 1.目的明确灭火救灾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确保灭火救灾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适用于灭火救灾之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 3.内容一旦发生火灾,管理处值班的负责人、各部门管理人员应亲临火场
37、第一线,全力以赴,履行职责,组织指挥员工进行灭火抢救工作。 3.1公司总经理和管理处主任的职责:3.1.1接到报警后,立即到火灾现场了解火情,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3.1.2组织成立灭火救灾指挥部,及时召集人员,组织力量抢救。 3.1.3根据救人、灭火的需要,通知人员疏散和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3.1.4向各部门下达救人、灭火、疏散物资等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3.1.5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消防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带领员工执行。 3.2消防监控中心职责3.2.1火灾确定后,管理处值班室立即向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报告,同时通知义务消防员赶往现场。3.2.2根
38、据指挥部的指示,执行通报程序、消防设备使用程序,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3.2.3负责火场指挥员与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传达命令,迅速反映情况。 3.2.4利用广播,引被困人员向安全地点疏散或进行自救。 3.2.5检查通信设备,保持联络畅通以及做好火场记录。3.3.1义务消防队队长、队员接警后,立即火灾发生点集合,听从义务消防队长统一指挥,分配救火任务。3.3.2队员携带灭火器到达着火层的下一层,确信火场无危险后,再由消防楼梯赶赴现场灭火。3.3.3同时,由三人用消防水和消防栓灭火,并将火灾情况及时报告。 3.4工程维修组职责:3.4.1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到火灾现场采取应
39、急处理措施,工程维修给主管要立即赶到管理处,接受指挥部指令。3.4.2消防设备维修人员要在现场待命。3.4.3负责监视水池水位的高低和消防水泵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随时准备手动启动消防泵。3.4.4值班人员不能离开值班室,以便根据指挥部的火情处理决定通知有关人员。3.4.5值班工程主管带几名电工在变配电室随时处理各种突发问题;根据指挥部和工程部值班室指令切断电源;保证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的供电。 3.5管理处的职责:3.5.1保安主管立刻赶到指挥部,随时接受任务。3.5.2根据指挥部指令,负责将被困人员从消防通道疏散到安全地带。3.5.3在火警解除前,尽可能掌握火情动态,设法安
40、慰受惊人员,耐心解答他们的问题。 3.5.4保安值班接警后,立即派两名以上保安员赶赴火灾地点,维持周围秩序及其他应急措施。3.5.5.增派保安人员加强火场周转及其他重要部门保卫工作。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以利火灾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记录 无 5.附件 无第三篇: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
41、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42、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
43、定。(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
44、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
45、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第九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条
46、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
47、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第十七条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