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一、古代国际法 古埃及: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与赫梯国王同盟条约;古印度古印度:摩奴法典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争法规则;古希腊城邦间古希腊城邦间: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古罗马:古罗马:制订了“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的关系;古中国:古中国:也有类似制度(唐朝)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在古代国家之间,条约最初同战后恢复和平有关,但也有为了建立同盟、划定疆界等事项的。古代条约大都是双边的。古代国际法特点:古代国际法特点:
2、1.内容的不系统性。战争、媾和、结盟、派使、信守条约等制度。2.宗教性。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属于萌芽阶段的国际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 欧洲的中世纪,形成了“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的局面和“统一世界”的观念,也没有适合国际法大没有适合国际法大发展的条件发展的条件。主要发展:主要发展:1.出现一些海事法典。2.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仍属萌芽阶段仍属萌芽阶段 三、近代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产生和存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至少包括:“国家的众多”、“国家的主权”、“国际的往来”和“一致的法律原则”。国际法产生的条件,是
3、在近代欧洲才具备的。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以下几大历史事件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以下几大历史事件有关:有关:1、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2、美国革命的胜利和独立宣言 3、法国大革命 4、19世纪的几次国际会议(1)维也纳和会(2)巴黎和会(3)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1648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标着着独立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标着着独立于国内法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形成。于国内法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形成。和约确认了原来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的事实,新型的国际关系形成了;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原则,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美国革命的胜利和独立宣言
4、美国革命的胜利和独立宣言,开了近代民族自决、人权保护的先河。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确立了内河通商航行自由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18151815年维也纳会议年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附件中规定了禁止买卖黑奴、外交使节等级制度、国际河流制度。此前,少有多边条约,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内容多为政治性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的签订,表明多边条约制度已具雏形。18561856年年巴黎和约巴黎和约宣布多瑙河为国际河流,宣布黑海中立化,宣布保护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宣布废除“私掠船
5、制”。这时,多边条约制度基本上发展成熟。此后,条约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条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条约开始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1899年 26国参加 限制军备、保障和平 1907年 47国参加 13个公约、8个宣言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3)战争法规类。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国际法的新发展:近代国际法的新发展:1.1.确立了
6、一些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确立了一些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人民主权、政治犯不引渡、条约必须遵守、和平解决争端等。2.2.国际法领域扩大,有了系统发展国际法领域扩大,有了系统发展 常驻外交使节、永久中立、国际会议、国际仲裁、海洋自由 3.3.国际法适用范围扩大国际法适用范围扩大 欧洲美洲亚非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历史上第一个一般政治性普遍国际组织;国际常设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历史上第一个世界性国际司法机构;巴黎非战公约巴黎非战公约第一个宣布废除战争的条约表明传统国际法表明传统国际法开始发生变化,开始发生变化,
7、现代国际法形成现代国际法形成了。了。l四、现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l1917,苏联苏维埃政府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二战后,国际关系得到了新发展二战后,国际关系得到了新发展:1.1.新独立国家兴起;新独立国家兴起;一大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或民族获得了独立,大量的不平等条约被废除。这些新兴的发展中的国家,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逐渐地改变了国际组织的成员结构,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力量格局。2.2.国际组织大量增加;国际组织大量增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主,作用日益重要,国际社会出现
8、了走向“组织化”的征兆。3.3.国际经济关系变化国际经济关系变化国家干预、建立新秩序 4.4.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如空间技术,海洋技术,核技术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关系的新变化,引起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国际关系的新变化,引起了国际法的新发展:1.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如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中国最早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2.国际法内容的更新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如国家诉诸战争权、领事裁判权等制度的废除,外层空间、国际海底等新制度的建立。3.3.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
9、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2海洋法公约等。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以“礼、信、敬、义”进行交往。使节制度、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斡旋、调停、仲裁等制度;战争方面有谴责非正义战争(强调师出有名)、优待俘虏等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在秦之后,在秦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朝贡制度朝贡制度:贡国向中国皇帝称“臣”,定期派使臣献上一些贡国的特产,向中国皇帝行三
10、跪九叩礼,受中国皇帝册封。在政治上在政治上,中国对贡国实行保护和援助,贡国对中国奉行友好睦邻政策。在经济上,在经济上,朝贡关系使国家之间进行了彼此有利的贸易往来,使贡国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朝贡制度是古代东方国际秩序的主要表现。朝贡制度是古代东方国际秩序的主要表现。中国与邻国实行朝贡制度,与远方的国家交往很少,没有系统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清朝时期,包括中国在内的亚非国家被认为是不应适用国际法的“非文明国家”,根本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西方国家只是利用“国际法”剥削、压迫和束缚亚非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只对弱小国家适用那些对它们的压迫和勒索有利的所谓的
11、国际法制度。帝国主义国家制定的这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制度,实际上破坏了国际法,使国际法难以向和平、民主的方向发展。国际法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传入中国的。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林则徐林则徐,瓦特尔,瓦特尔万国法万国法各国律例各国律例;虎门销烟过程中,林则徐参考了有关的内容,采取了合理合法的步骤。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丁韪良,将1836年出版的美国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惠顿的国际国际法原理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18641864年普鲁士政府
12、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李斯福乘坐兵舰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和普鲁士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当时普丹和普鲁士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 2卷第卷第4 4章第章第6 6节: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
13、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1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二)新中国与国际法(二)新中国与国际法 从1949年中
14、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都规定了中国在对外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中国一贯遵守国际法,如中国一贯坚持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中国一贯维护国际法,如中国一贯支持别国反侵略反干涉的正义斗争;在21世纪,中国将继续积极推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一、国际法的名称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英文中文万国公法万国公法 国际法国际法jus gentium(万民法)law of nations(国家间的法)理查德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15、)边沁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概念的三层含义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
16、念、性质和特征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自然法学派 该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不可违背的。这一学说把航海自由、人类和平、国家独立、平等自保等权利,都归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在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反对欧洲封建教皇霸权的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任何规则不能仅仅因为合理而成为国际法规则,只有在证明该规则已经为各国所同意后才能成为国际法;“公认”或各国的共同同意(common co
17、nsent)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表现为习惯和条约。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学派的特点。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三)折衷法学派 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四)意志协调说 意志协调说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在于国家的意志,在于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这里的国
18、家意志不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说各国之间有“共同意志”,而是指在各个国家的意志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学说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上这种学说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上的通说。的通说。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1、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 国际道德,是指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靠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之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2 2、有法律约束力的国
19、际法、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和习惯而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这种规则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对当事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二)国际法约束力的表现(二)国际法约束力的表现 1、各国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家行为规则的国际法。2、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3、各国在违反国际法时,往往设法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没有违反国际法。4、在实践中,国际法为各国所遵守,遭破坏只是少数情况。5、国际法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对违法者实行某种制
20、裁为保证的。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三)(三)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法的特殊性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于一个体系(一)一元论(一)一元论(MonismMonism)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从属于自然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1、国
21、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一个体系(一)(一)二二元论(元论(DualismDualism)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渊源、调整对象、效力根据、法律基础和作用领域。1、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2、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较为合理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处理原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处理原则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
22、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国国内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法以及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实践中,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对待国际法;二是摆正国内法位置。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正确对待国际法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不能把国际法看成世界法或国家之上的法。(二)摆正国内法位置 1、国家不得制定出与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相抵触的国内立法。2、对已经参加的条约就应该遵守并受其约束,国家就义务使其国内法符合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3、国家
23、不得援用国内法来为不履行国际义务辩解,国内法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条约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三、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一)概说(一)概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国内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法,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近年来,由于甲国政府监管无力,煤矿事故连连发生,伤亡惨重,更发生了33名乙国矿工在井下施工时被困70天的事件。乙国政府鉴于其众多国民在甲国受雇担任矿工工作,向甲国提出干涉,要
24、求甲国政府切实改善矿工安全条件。经协商一致,甲乙两国政府就此问题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甲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乙国矿工在甲国的生命安全,并承诺对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乙国矿工给予每人十万美元的赔偿。甲国将通过专门立法,实施上述规定。”但协议生效后不久,由于财政困难,甲国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对死难矿工的赔偿,一律不超过每人五千美元。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三、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二)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二)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条约在国内实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1)凡有效之条约对各个当事国有约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
25、意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2)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由而不履行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3)在遵守有效国家义务的条件下,国家自行可以决定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4)一国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如违背其国际义务,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三、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二)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二)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2、国内法赋予条约国内效力的主要方式。(1 1)转)转化:化:为了使国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规则变成国内法规则,用国内法的形式
26、表现出来。(2 2)并入:)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由宪法统一规定国际法具有国内法效力。“福斯特诉尼尔森案福斯特诉尼尔森案”(Foster v.Neilson)原告福斯特曾从西班牙政府获得一片面积很大的土地的所有权。该争议土地位于现美国佛罗里达州西部。佛罗里达州原属西班牙,1819年美国和西班牙签订一项条约,将佛罗里达转属美国。该条约的英文文本第8条规定,西班牙政府对相关土地的授权“应被追认和确认”(shall be ratified and confirmed to the parties in possession the
27、reof)。原告基于西班牙政府的授权和美西条约的规定,主张其对争议土地的权利已经被条约确认,法院应该承认原告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三、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国际法在国内实施的国际实践(三)习惯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三)习惯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对多数国家而言,国际习惯规则如果同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而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四、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做法四、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做法 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我国宪
28、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05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条约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民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
29、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四节第四
30、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一、概述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一、概述一、概述 根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第第3838条第条第1 1项规定,法院对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
31、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资料者。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一)条约(一)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1 1、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y)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2 2、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一般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第四节第
32、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 1、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1)物质因素(通例的存在)各国长期重复类似行为(2)心理因素(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opinio juris)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 3、国际习惯的证据(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
33、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北海大陆架案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丹麦、荷兰与联邦德国就她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争端。丹麦与荷兰坚持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分,理由是该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联邦德国则否定这一点,并以它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为由拒绝这种划界方法。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后,国际法院要求丹麦与荷兰提交关于等距离划分大陆架边界是国际习惯的证据,丹麦与荷兰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了该原则,并有一些国家批准和加入该公约即为证据。国际法院驳回了丹麦与荷兰
34、的主张国际法院驳回了丹麦与荷兰的主张,理由如下:(1)当时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较少,德国并非缔约国,而且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该原则的条款为可保留条款之一。(不具广泛性和一致性)(2)该公约仅生效不足5年。(不具恒久性)(3)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边界,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们这样做是因为认识到这是一项国际法律规范。(缺乏法律确信)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一)一般法律原则(一)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应适用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
35、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尽管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禁反言等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背 景 介 绍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是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边界的一部地上,是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边界的一部分。分。19041904年年2 2月月1313日,暹罗(现在称泰国)和法日,暹罗(现在称泰国)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订立划订立划界条约界条约规定:双方以扁担山脉的分水岭为规定:双方以扁担山脉的分水岭为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的边界线;且
36、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的边界线;且由法国人和泰国人共同建立混合划界委员由法国人和泰国人共同建立混合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而在两国划会,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而在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即绘制边界,泰国政府没有界的最后步骤即绘制边界,泰国政府没有派人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派人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柬埔寨诉泰国隆端寺案背 景 介 绍 19081908年,该地图送交泰国政府,其中有年,该地图送交泰国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图标明隆端寺在柬埔寨境内柬埔寨境内。但是。但是按照实际的分水岭线,按照实际的分水岭线,该古寺应该在泰国境内
37、该古寺应该在泰国境内。但泰国政府一直。但泰国政府一直未作出任何异议未作出任何异议,直到,直到4040年后才发现地图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而派兵驻进了寺院。有误,而派兵驻进了寺院。19591959年柬埔年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寺的主权。国际法院于寺的主权。国际法院于19621962年年6 6月月1515日,日,对案情作出实质判决:判定隆端寺主权属对案情作出实质判决:判定隆端寺主权属于柬埔寨且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回驻于柬埔寨且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回驻扎在该地区的一切人员并返还泰国在其占扎在该地区的一切人员并返还泰国在其占领时期从寺内取得的一切
38、物品。领时期从寺内取得的一切物品。1904190619081949-19501953时间脉络泰法双方签订划界条约开展地形勘察和划界工作,并开始地图绘制。地图绘制完毕,以备忘录形式成为条约附件,并且转送给暹罗政府。之后几十年间暹罗(后来的泰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柬埔寨获得独立,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1959196019611962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6月26日,国际
39、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产生的首要基础是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产生的首要基础是善善意原则意原则(goodfaithgoodfaith),要求一国不得采取),要求一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从而损害另一国利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从而损害另一国利益;其次是益;其次是一致原则一致原则(consistencyconsistency),由),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家行为一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就显家行为一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
40、就显得尤为重要。得尤为重要。禁反言规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单方声明禁反言规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单方声明和默许。和默许。2022-8-11 由上述种种行为可以推定泰国的沉默实际由上述种种行为可以推定泰国的沉默实际上是对地图所标示的泰柬两国边境划界的上是对地图所标示的泰柬两国边境划界的默许,而根据该默许,泰国已经认可了柬默许,而根据该默许,泰国已经认可了柬埔寨对于隆端寺的主权。埔寨对于隆端寺的主权。泰国再对隆端寺主张主权就是对禁止反言泰国再对隆端寺主张主权就是对禁止反言原则的违反。原则的违反。2022-8-11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
41、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权威法学家的著作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国际法的编纂三、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国际法的编纂(con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简称ILCILC)逐渐发展和编纂逐渐发展和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