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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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二)保险利益的要件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的利益第1页,共51页。(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第2页,共51页。二、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第3页,

2、共51页。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人身保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产保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第4页,共51页。(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 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期限内:财产保险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第5页,共51页。yn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

3、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第6页,共51页。n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

4、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n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7页,共51页。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通则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新通则最大的变化是将原

5、来的13个贸易个贸易术语减至术语减至11个,国际商会创设个,国际商会创设DAT和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和DDU。而四组术语亦减为两组用。而四组术语亦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语,包括FAS、FOB、CFR、CIF。第8页,共51页。n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该术语类似于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而卖方

6、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準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亦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第9页,共51页。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7、主要约束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目的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第10页,共51页。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 1、重要事实: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条件承保。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的保险史;被保险人的品行。第11页,共51页。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3、保险人的告知保单解释义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2页,共51页。4、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义务 未及时通知,则因增加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3页,共51页。(二)保证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1)确认保证:保证过去或现在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2)承诺保证:保证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第14页,共51页。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1)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明确列在保险合同之中。(2)默示保证:不列入保险合同,作为国际惯例、习俗或社会公约存在。第15页,共51页。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不承担保险合同解除前的赔偿或给付责任;3、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时,不退还保险费。第16页,共51页。四、弃权与禁止反

9、言(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第17页,共51页。(二)禁止反言: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第18页,共51页。案例n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

10、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第19页,共51页。n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

11、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n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

12、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n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

13、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第20页,共51页。案例n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 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06元。同年1月13日,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

14、行至黄浦江106航标灯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人江申漂失。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547吨上述货物的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港务储运站的记录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证实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第21页,共51页。n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属于非施救行为。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

15、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则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施救措施,致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船面的棉浆粕掉人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第22页,共51页。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二)近因原则:在损失发生后,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23页,共51页。

16、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 L 1、则A为近因。2、若A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A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A第24页,共51页。(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L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2、若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要看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分:若可分,保险责任部分要赔;若不可分,则全部不赔。AB第25页,共51页。(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L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时,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L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时近因原则的应用相同ABCABC第26页,共51页

17、。注意区分近因和诱因:近因直接引起损失的发生,而诱因是引起近因出现的因素。例:天雨路滑,行人摔跤,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案例中心脏病发作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近因。而摔跤是心脏病发的诱因。第27页,共51页。n发生亚特兰大发生亚特兰大 没发生事故以前没发生事故以前 存在存在 一辆大货车一辆大货车 车上有燃料车上有燃料 货车货车25米外是一片油库米外是一片油库 n油库在货车反方向油库在货车反方向50米处有一各商店库存炸药米处有一各商店库存炸药 在在商店货车反方向商店货车反方向15米处是一座大厦米处是一座大厦n事故开始了事故开始了n货车的排气管引燃了车上的燃料货车的排气管引燃了车上的燃料 并且火失去控

18、制烧到并且火失去控制烧到油库油库 油库爆炸油库爆炸 引起商店的炸药爆炸引起商店的炸药爆炸 继而继而 引起大厦倒引起大厦倒塌塌 n大厦只保了火灾大厦只保了火灾 大厦向其保险人索赔大厦向其保险人索赔 第28页,共51页。n一般的原则是,当爆炸引起了火灾,若保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一般的原则是,当爆炸引起了火灾,若保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火灾保险单不承保由于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对火灾保险单不承保由于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对爆炸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如果火灾引起了爆炸,爆炸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如果火灾引起了爆炸,火灾保险单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单中明确

19、规定火灾保险单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单中明确规定爆炸引起的损失是除外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再有足已爆炸引起的损失是除外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再有足已构成损失原因的新的介入力量。构成损失原因的新的介入力量。n这个案例的一审判决是这样的这个案例的一审判决是这样的 由于火灾引起的爆炸是火灾由于火灾引起的爆炸是火灾保单的赔偿责任保单的赔偿责任n但是最后洲际大法官推翻了这个判决但是最后洲际大法官推翻了这个判决 他没有人为火灾是他没有人为火灾是本次爆炸的近因本次爆炸的近因第29页,共51页。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有二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损失发生后,被保险

20、人应当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第二层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最高限度,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额外获利。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第30页,共51页。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的最高限额规定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第31页,共51页。(二)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L,L P A=P,LP 保险金额内的损失即第一损失,第一损失全部可以得到赔偿。第一损失赔偿方式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第32页,共51页。2、比例赔偿方式 L,PV A=L*(P/V),P V P/V称为承保比例或保障程度。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

21、一时发生损失,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普通财产保险。第33页,共51页。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原则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二项内容。第34页,共51页。(一)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的条件:1、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不可避免;(2)施救、抢救或修理费用超过保险价值;(3)保险标的失踪达到一定时间。2、被保险人提出委付 委付由被保险人提出,经

22、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全部归属保险人第35页,共51页。(二)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 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2、保险标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引起;3、保险人已支付赔款。注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所得以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为限,超出部分应返还被保险人。第36页,共51页。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责任 4、保险人为多个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第37页,共51页。重复保险的含义n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四十条第第四十条第3款规

23、定:款规定:“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第38页,共51页。重复保险的分摊(一)分摊原则n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0条第条第2款以及款以及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25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

24、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第39页,共51页。(二)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分摊额损失损失金额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第40页,共51页。n例如: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例如: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2001年年7 7月月4 4日和日和20012001年年8 8月月1

25、0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金额为5 5万元。万元。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0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灾而致财产损失9 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责任。n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赔款甲公司赔款9 9 万万1010万万(l0l05 5)万)万 6 6 万万 乙公司赔款乙公司赔款9 9 万万55万万(l0l05 5)万)万 3 3

26、 万万第41页,共51页。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的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第42页,共51页。n如上例,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如上例,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9 9万元万元 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 5万元万元 甲公司赔款甲公司赔款9 9 万万99万万(9 95 5)万)万 5.7865.786万万 乙公司赔款乙公司赔款9 9万万55万万(9 95 5)万)万

27、 3.2143.214万万第43页,共51页。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n顺序责任分摊,是指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顺序责任分摊,是指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损失超过其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损失超过其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负责赔偿。4.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n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是指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是指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

28、失均按相同份额分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均按相同份额分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依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完部分由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依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完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n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各保险人的赔偿金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

29、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44页,共51页。例1:1988年4月1日,某水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规定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988年4月2日13点45分,“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以被保险船舶该航次超载和不适航拒赔。1、“湛水运706船”船检证书载明,该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事故发生后,船检部门对该船重新丈量,证实该船载重

30、量为1350吨,并重新签发船检证书。2、“湛水运706船”自1983年底进坞修理后,一直未进坞检修。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规定:沿海货驳船应每隔3年进行坞内检修,并应取得船检部门认可。第45页,共51页。n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系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湛水运706船”超期进坞检修,违反了国家船检局的规定,但与搁浅事故无因果关系。该船本航次装载1342.5吨货物,经船检部门证实未超载,且该次搁浅不是因超载造成。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n对于该案的判决,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近因原则的法律思维:天气原因和驾驶过失是损失即搁浅的近因,超载和不适航不是损失的近因

31、。因此损失由近因所致,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46页,共51页。n例2: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

32、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梷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第47页,共51页。n例3:李某向张某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n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

33、保险利益,第48页,共51页。n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第49页,共51页。n例4: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n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

34、任,由车主自理。n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n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第50页,共51页。分析:n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n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第51页,共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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