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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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宣贯培训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一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要。这这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国发201320131919号、号、国发国发201520151111号号),先后取消了,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资格认可”和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20122012版版规定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

2、发展的需要。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一)修订原因(一)修订原因二、规定内容二、规定内容二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要 在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修订原因(

3、一)修订原因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一一是突出依法行政是突出依法行政 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二)修订主要思路(二)修订主要思路二、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二、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二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体内容,

4、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二)修订主要思路(二)修订主要思路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一、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三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 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整合优化,纳入

5、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矿安全培训工作。(二)修订主要思路(二)修订主要思路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总则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13572468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了加强和规范煤

6、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总则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条第二条 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范围内从事

7、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本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一)总则(一)总则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条第二条 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8、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本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一)总则(一)总则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条第三条 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9、管理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本本款中的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

10、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作的部门。省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一)总则(一)总则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条第四条 煤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

11、员安全培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国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一)总则(一)总则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六条第六条 煤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12、全培训管理人员,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国发200220021616号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

13、%2.5%提取提取,列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挪作他用。(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七条第七条 对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AQ/T8011)规定的安全)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14、进行安全培训。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安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件p配备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p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

15、培训需求调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等记、档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等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p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安安

16、全培训机构基本条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件p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实施。p具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具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八第八条条 煤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的内容包括:

17、(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八第八条条 煤煤矿企业从业

18、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档案局令第1010号)保存。号)保存。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国家档案局令第1010号

19、)中号)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重要的要保管3030年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九条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二

20、)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七)其他有关情况。(二)(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九条第九条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

21、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条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矿长等人员。本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煤矿企

22、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责人。(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

23、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条第十条 本本款中的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包括本机构的正职和副职,包括本机构的正职和副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工作的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除部门正职以外,还包括部门副职、队)负责人,除部门正职以外,还包括部门副职和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三)(三)安主要负责

24、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产相关工作经历。本本条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适用于自条规定

25、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适用于自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实施之日,即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实施之日,即2018年年3月月1日起日起新任职人员。新任职人员。(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煤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6、组织制定煤矿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全监察局备案。(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

27、应当包括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

28、条 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下列内容:(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29、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理方法;(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

30、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1、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提前公布考核时间。(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

32、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应水平和能力。本款中的本款中的“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到合格要求。核,仍达到合格要求。(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

33、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织相应

34、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其工作岗位。(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

35、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

36、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任

37、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款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款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

38、关负责及时调整或其任免机关,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负责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本款中的工作岗位。本款中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是指是指调离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核。调离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核。(三)(三)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次。(三)(三)安

3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变更其范围。煤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国家行政许可,本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国家行政许可,本条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由国家安监总局会条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监

40、局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其范围,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其范围,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范围进行考核发证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范围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煤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2018年年6 6月月

41、1 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第二十三条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试题库。(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十三条二十三条 省省级煤矿安

42、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本本款规定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款规定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具体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但仍应以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但仍应以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名义颁发有关

43、考核合格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名义颁发有关考核合格证明。证明。(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煤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

44、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煤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主煤矿特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已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

45、历证明经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格考试。(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本款规定取消了满足学历要求的毕业生从本款规定取消了满足学历要求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必须经考核发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同意,方可免予初次考试的要求,该类毕证部门同意,方可免予初次考试的要求,该类毕业生的相关学历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可业生的

46、相关学历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可直接参加资格考试。直接参加资格考试。(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出申请。考考核发证部门收

47、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煤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

48、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49、。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

50、应当自考试合格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二、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国范围内有效。本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三条规定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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