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13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2行政诉讼的执行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1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的裁定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三行政诉讼的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指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一、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判决作出的程序,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维持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意味着原告败诉。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判决1一、行政诉讼判
2、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判决,是指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意味着原告胜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撤销判决2思考: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作出的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履行判决意味着原告胜诉。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告负有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3、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具有现实意义。履行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直接作出的变更处罚内容的判决。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即使显失公正,法院一律不得变更。变更判决4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违法的判决。(1)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
4、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确认判决5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判决,是指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从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驳回判决6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一审判
5、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指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形式。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是指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含两种类型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三)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2依法改判 依法改判,是指二审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行政诉讼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二、行政诉讼的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与判决一样,都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但两者又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裁定一般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在审理或执行中的程序问题;而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而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行政诉讼的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当事人对一审裁定并非都能提起上诉,可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
7、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而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均可提起上诉。(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诉讼终结诉讼中止(二)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二、行政诉讼的裁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二、行政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141312二、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决定,是指法院为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处理。三、行政诉讼的决定 它与行政诉讼的判决与裁定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8、:1.行政诉讼决定解决的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2.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只能就个别法定事项申请复议。(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三)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1.审判人员的回避 2管辖权转移 3.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行政诉讼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5诉讼期限的延长 6.合并审理 7.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二执行主体三执行管辖四执行程序执行措施五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9、的活动。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其主要特征有:1.执行机关包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2.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判,它包含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3.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五、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执行机关: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法院和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也称案外异议人。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
10、人。三、执行管辖 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四、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申请与实施执行中止执行回转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发现执行的依据违法而被撤销,执行机关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内容回复原状,它是针对执行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五、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划拨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房屋等,对于被执行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还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