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8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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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u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担保是一种事前措施,能增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担保具有预防性、附属性和保障性。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u 二、担保的方

2、式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u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二)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五)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否则担保合同无效。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p(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

3、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p(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p(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p(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p(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u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u 一、保证和保证人(一)保证(一)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二)保证人(二)保证人 1.保证人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保证人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5、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u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u 三、保证责任p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6、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保证责任(二)保证责任1.共同担保的保证责任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合同变更、转让的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责任5.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保证的保证责任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u 四、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限。u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二、抵押财产p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

7、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一)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二)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

8、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一)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二)抵押物登记(二)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9、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四、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二)抵押权实现的顺序(二)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三)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竞合的实现的顺序(三)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竞合的实现的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

11、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u 六、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u 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第四节质

12、押第四节质押质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抵押物则主要是不动产。质权的设定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并以占有公示,抵押权的设定则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且以登记的方式公示。同一质物上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而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且存在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u 二、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合同(二)质押合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设立动产质权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

13、权。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p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押担保的一般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相比,质押担保增加了质物的保管费用,这是由质押转移质物占有的特性决定的。p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孶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三)动产质押的效力(三)动产质押的效力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p3.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

14、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p4.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动产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15、时,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的动产折价或者以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表现为出质人在质押时享有如下权利:质物的处分权;按约定对质物孳息的收取权;排除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出质人代为清偿或于质权实现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等。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行为。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u 三、权利质押(一)权利质押的概念(一)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根据物权法和担保

16、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质押第四节质押(三)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三)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同。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17、面合同。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u 一、留置的概念(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在留置关系中,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债权人依法留置因履行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以处分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留置权。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18、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乃至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也具有显著的特征,即:1.成立的法定性;2.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u 二、留置权的效力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一)留置担保的范围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19、费用。上述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 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斥留置权;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他不仅不能对留置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抵押、质押和出租。(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u 三、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第六节定金第六节定金u 一、定金的

20、概念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定金是一种约定担保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均可协议采用。第六节定金第六节定金设立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定金的协议。定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金的交付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交付期限,但须在主合同履行之前交付。2.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3.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以区别于预付款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u 二、定金合同第六节定金第六节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u 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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