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垄断(Monopoly)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一般地说,垄断排斥竞争,竞争亦排斥垄断。竞争与垄
2、断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垄断的特征1.垄断对竞争的排他性2.垄断主体的特定性3.垄断表现形式的多样性4.垄断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极具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妨碍市场竞争(2)垄断阻碍社会进步(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4)垄断损害经济民主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垄断法又称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既包括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反垄
3、断法典,又包括其他具有反垄断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狭义的反垄断法又称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仅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垄断法典。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反垄断法规制哪些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据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四类。其中经营者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主体。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2.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以下两类垄断
4、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其中经济垄断行为又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3.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具体适用,因存在着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而可能发生困难。只能通过加强双边、多边国际合作解决这方面的问题。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对于不禁止的垄断行为,即那些根据国家政策需要或行业特点允许存在
5、的垄断行为做了适用除外的规定。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三、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国家于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称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支柱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又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由于其
6、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人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危害很大,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垄断协议的特征第一,垄断协议实施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第二,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即经营者都必须受共同行动或协商行动的约束,不许擅自行动。第三,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或默契,形成了共同的认识。此种垄断共谋的达成有三种方式,即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第四,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是为避免竞争风险,形成市场垄断,谋取垄断利润。其行为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第二节 垄
7、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
8、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三、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从而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从广义上讲,像以取得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人、营业权买人等活动,即个人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活动都属于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在于控制权
9、的取得。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股权,从而成为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另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产,从而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与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但由于经
10、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各国都对经营者集中有一定的政府管制,即实行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是指法律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必须依法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企业集中的申请报告程序。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对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四、行政垄断(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与经济垄断不同
11、,行政垄断不是在市场活动中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而是人为的因行政力量的介入和干预形成的反市场的垄断。行政垄断在西方民主国家不具有普遍性,主要是原计划经济国家的历史遗留。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行政垄断的特点1.其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而非市场主体2.其行为依据是行政权力3.其行为目的是保护某一地区或部门利益4.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抽象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及其职权划分(一)反垄断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拟订
12、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负责反垄断执法活动的专门机构,分别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的审核,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边或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查处价格垄
13、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偏重国企)。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偏重外资)。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偏重民企)。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二、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予以追究的处理规则和处理过程。这个处理过程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案件的调查、行政审理直至最终处理裁决。1.调查程序的启动(1)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自行提起调查(2)接受公众举报后展开调查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2.调查程序
14、的开展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其具体调查程序包括:(1)进人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3.处理裁决反垄断调查程序结束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理措施有以下三种:不予受理和解审判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二)司法程序1.反垄断民事诉讼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反垄断行政诉讼(1)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关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此种情况来讲,行政复议是前置条件。(2)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关于经营者集中以外的决定,包括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三、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