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被告养鸽与原告患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养鸽与原告患病有无因果关系n 案情n 原告吴毅 被告丁正才n 吴毅与丁正才同住一单元,其中吴毅住底楼103室,丁正才住顶楼403室。丁正才自幼(8岁开始)爱好养鸽,1981年,其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两个鸽舍,饲养了60多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两次,每次约1小时。2019年12月,吴毅被确诊患了隐球菌肺炎。因鸽粪中存在大量隐球菌,故吴毅认为自己患病是丁正才鸽粪污染所致,遂要求丁正才停养信鸽,但遭到了丁正才的拒绝。n 2019年1月25日,吴毅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鸽子放飞时有许多鸽粪散于房屋院落,鸽毛、鸽粪、污水等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我患隐球菌肺炎是丁正才养
2、鸽所致,因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经治疗,我的病虽有好转,但不能再次感染,否则会有生命危险。故我要求法院判令丁正才拆除鸽舍、停止养鸽。n丁正才辩称:养信鸽几十年,经常打扫鸽舍并消毒;隐球菌病的感染途径较多,吴毅患病与自己养鸽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中,吴毅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8张、22户邻居签名的证明1份、同单元三位证人的证言(均到庭作证)和大量的医学论著;丁正才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采集鸽粪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获取的微生物学检验报告单2份,有关结论为:送检鸽粪无隐球菌。n 我们首先思考:被告饲养信鸽对周围环境有无污染?n n什么是环境?按字面理解指周围状况之
3、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引起自然因素总体的不良变化即为环境污染。被告在居民生活区饲养了60多只信鸽,每天放飞时有大量鸽毛、鸽粪散落,而且清扫鸽舍时还会有大量污水,这些都是污染源。原告的举证充分证明了被告养鸽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n其次,被告养鸽污染与原告患隐球菌肺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n 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因环境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害结
4、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受害人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是初步的证明,有关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仅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微生物学检验报告单,因鸽粪标本为被告自行采集并送检,且检验单位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又无鉴定资质,故上述报告单根本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n n目前,世界各国就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证明以采盖然性为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证明的标准。n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有关医学论著载明的目前医学界的定论鸽粪中含有隐球菌、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
5、,能够证明其患隐球菌肺炎与被告养鸽污染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很高。综上两点,可以认定被告养鸽污染与原告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n最后,两种权利冲突,应如何取舍?n n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正当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此时应贯彻“两权相衡取其两权相衡取其重重”的原则,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本案中,一方面被告自幼爱好养鸽,同时信鸽活动也是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注册的群众体育运动项目之一,故其个人爱好他人无权干涉;另一方面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故当被告的个人爱好影响原告的生命健康时,应以保护原告生命健康权为重,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n 审判n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
6、理认为,本案属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是特殊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吴毅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丁正才养鸽产生的鸽毛、鸽粪及污水污染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其提交的医学论著所载明的定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证明了吴毅患隐球菌肺炎与丁正才养鸽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很大。因鸽粪样本为丁正才个人采集、单方送检,且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不具备有关鉴定资质,故丁正才提交的微生物学报告单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丁正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n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环境侵权纠纷因果关系的证明取盖然性标准等,吴毅患病与丁正才养
7、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推定成立。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丁正才养鸽客观上污染了生活环境,并导致吴毅患隐球菌肺炎,故吴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2019)坛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丁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鸽舍、停止养鸽。n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n
8、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n 案情: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2019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n 2019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
9、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n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n n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n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n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n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n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n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炼油厂虽
10、然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但根据现有的医学资料反映,在引发原告患白血病的因素中,与被告生产行为和排污行为有关的仅有苯产品和射线两种因素。因而,原告认为被告炼油厂排放污染物中的其他成分物质能够导致白血病,缺乏科学依据。n庭审中,3被告列举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安置生产设备和实施排污行为,并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称号。自1984年以来,在企业职工中未发现患有苯中毒的职业病患者。同时,在原告居住被告炼油厂附近生活区的期间,被告炼油厂没有发生有关苯和射线的生产事故和污染事件,也无证据证实原告曾直接接触苯产品和射线。因此,不能推断原告患白血病与3被告的生产和排污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因现有的证据和医学科学依据尚不充分,故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