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第七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用期间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延长送达送达的概念和特点送达的方式送达回证和送达的效力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案例分析【案例导入】综合应用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概念、法律依据和意义诉讼费用的种类和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救济第一节第一节 期期 间间第二节第二节 送送 达达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甲与乙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25万元,乙辩称甲提供的货物有80%不合格,只同意支付5万元货款。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支付甲25万元货
2、款。由于直接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双方确有困难,所以法院以邮局挂号信的方式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几天后,法院收到了甲乙双方的挂号信回执,两份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而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均为4月20日。乙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确定的内容不服,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问: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是多少?在一审中,诉讼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法院送达判决书的送达日期是哪一天?乙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是哪一天?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间的概念(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期间有狭义和广义
3、之分。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二)期间的意义(二)期间的意义首先,期间的规定有利于法院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审判活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以防诉讼拖延,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其次,期间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保证其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最后,期间的规定有利于稳定民事诉讼关系和保证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并有利于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二、期间的种类二、期间的种类(一)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一)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这是按照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划分的。1 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2 2指定期
4、间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二)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二)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这是按照期间是否能够变动为标准划分的。1 1不变期间不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许延长或缩短的期间。2 2可变期间可变期间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三、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计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期间内进行,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期间的计算单位(一
5、)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具体以何种单位为计算标准,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内容来确定。(二)期间的计算方法(二)期间的计算方法1 1期间的开始和终期的计算期间的开始和终期的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期间应从开始的时、日的次时、次日开始计算。2 2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计算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 3期间的计算应扣除在途时间期间的计算应扣除在途时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四、期间的耽误和延长四、期间的耽误和延长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能够在
6、期间内进行或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的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民事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特点:(一)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一)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三)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三)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四)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四)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
7、二、送达的方式(一)直接送达(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交送给受送达人或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的送达方式。(二)留置送达(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一定法定程序的送达方式。(三)委托送达(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四)邮寄送达(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局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五)转交送达(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不便或不宜直接送达诉
8、讼文书时,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由其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六)公告送达(六)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后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三、送达回证和送达的效力三、送达回证和送达的效力(一)送达回证(一)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制作的,用于证明人民法院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二)送达的效力(二)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送达的文书的不同,送达的效力也有所不同。1 1某些诉讼文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某些诉讼文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2 2
9、有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有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3 3对受送达人的诉讼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受送达人的诉讼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4 4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一、诉讼费用的概念、法律依一、诉讼费用的概念、法律依据和意义据和意义(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法律依据(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司法救助、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二)征收诉讼费用的
10、意义1 1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纳税人负担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纳税人负担2 2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3 3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4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根据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诉讼费用的种类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一)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其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按这三类案件的划分
11、标准来进行收取。(二)申请费及收费标准(二)申请费及收费标准申请费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特定诉讼事项或开始特定程序而依法交纳的费用。根据申请费是否与执行相关,可以将其分为执行申请费和一般申请费。交纳标准第10条和第14条对应当交纳申请费的事项范围及各事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三)其他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三)其他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外,还应支付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三、诉讼费用的交纳与退还三、诉讼费用的交纳与退还诉讼费用的交纳主要指诉讼费用的预交,是指由诉讼程序的发起人和非诉讼程
12、序的申请人预先交纳,待案件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由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者。(一)诉讼费用的预交(一)诉讼费用的预交1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 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3 3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二)诉讼费用的退还(二)诉讼费用的退还交纳办法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了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或不予退还的情况。四、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四、诉
13、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案件终了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交纳办法第29条至第42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其中败诉人负担原则是我国诉讼费用的基本负担原则,同时辅之以其他负担原则。甲与乙是邻居,乙装修房屋致使甲的墙壁出现裂缝,甲因此与乙发生争论并厮打起来。双方均因此而受伤,甲花去医疗费1 100元,乙花去医疗费600元。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 500元,并对其房屋墙壁恢复原状。乙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0元。经过案件审理,法院认定争议的产生乙应负主要责任,但甲参与打架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乙向甲支付医
14、疗费1 100元,并对其受损房屋进行补修。请问:此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什么?五、诉讼费用的救济五、诉讼费用的救济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六、司法救助六、司法救助(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和种类(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救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
15、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其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司法救助的种类包括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和缓交三种类型。(二)诉讼费用的免交(二)诉讼费用的免交根据交纳办法第44条第2款、第45条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三)诉讼费用的减交(三)诉讼费用的减交符合交纳办法第46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四)诉讼费用的缓交(四)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五)司法救助的程序规则(五)司法救助的程序规则1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根据交纳办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2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